日本进军“伊斯兰金融”之法理启示

绕行传统利息政策,以提供服务方式开拓业务

    中新网916日援引日本共同社报道称,三菱东京日联、瑞穗和三井住友等日本三大银行集团近来纷纷开始致力于依照伊斯兰教法进行金融交易的“伊斯兰金融”业务。

    上述机构将在伊斯兰金融交易活跃的马来西亚扩大贷款和租赁业务,打造新的利润来源。伊斯兰教法禁止利息收入,并反对投资酒类销售和赌博,日本三大行拟在这些交易手法上积累经验拓展业务。 

    因为《古兰经》《圣训》等伊斯兰教法有过禁止收取重利的圣令,所以许多人往往误以为伊斯兰教义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息,更不用说现代金融与资本市场。事实上,近年来伊斯兰世界不但商业发达,金融业也非常发达。上述日本三大银行集团纷纷致力于“伊斯兰金融”业务也是其有力佐证,但伊斯兰世界的金融体系确有很多特殊之处。

以酬金佣金等代替利息

    马来西亚拥有大量伊斯兰教徒,一直在为吸引中东产油国的“石油美元”而完善伊斯兰金融制度。政府对贷方和借方均在税收方面予以优惠,市场规模不断迅速扩大。

    据英国某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估算,马来西亚的伊斯兰金融资产在2013年约为14万亿日元(约合人民币8000亿元),2018年预计将增加至41万亿日元。随着经济增长,企业贷款和汽车按揭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旺盛。

    因此,日本三大银行准备在马来西亚扩大伊斯兰世界的金融业务,在交易手法上积累经验,在富裕阶层人数众多的中东产油国拓展业务。 

    但伊斯兰教法仍然是禁止重利收入的,并反对投资酒类销售和赌博。因此,在伊斯兰世界开展金融业务,就必须熟知当地社会的基本教义、道德和法律底线。具有近代西方意义的商业银行,是在19世纪末随着殖民化的进程而逐步进入伊斯兰世界的。但是,广大穆斯林对使用支票、信用证等现代金融方式很不习惯,甚至持反对态度,认为有违伊斯兰教义和教规。

    为此,金融业人士想出了许多绕行之策。比如,伊斯兰教法虽然不收利息,也不给存款者、投资者以利息,但是允许在一定原则和条件下收取费用、酬金和佣金。新一代伊斯兰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宗旨是将伊斯兰原则、法律及传统体现在银行的日常业务中,并在“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原则下,促进对那些从事伊斯兰教法允许的商业及贸易活动企业投资。

金融服务“男女有别”

    上世纪70年代之后,随着石油美元滚滚而来,一系列伊斯兰银行应运而生。首先是1975年创立的阿联酋迪拜伊斯兰银行,随后是1977年的科威特金融社,1978年的约旦伊斯兰银行等等。

    由于伊斯兰世界“男女有别”,1979年,巴林伊斯兰银行和伊朗伊斯兰银行为遵循“沙里阿法”,在沙特的伊斯兰银行,设立了妇女专柜或由妇女主导的专门服务妇女的银行。这些银行主要依靠本地资金面向国内投资。

    近年来,随着伊斯兰世界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伊斯兰银行在伊斯兰世界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联合和发展。1969年,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召开的世界伊斯兰大会上提出了建立国际伊斯兰银行的建议。2007年以来,沙特以本国基金为基础,成立了面向国外的伊斯兰开发银行,并向国外参股。

    国际金融机构早就看到伊斯兰金融市场的巨大潜力,纷纷开设一些伊斯兰柜台、窗口和分支机构,以扩大穆斯林客户市场,如瑞士联合银行设立了伊斯兰投资基金,英国的克兰沃特本森招商银行设立了伊斯兰信托部,另有花旗银行、摩根银行和巴克莱银行也都设立了伊斯兰专柜。

    此次日本三大银行进军伊斯兰世界也遵循上述规律。三菱东京日联的当地子公司20146月已为发行伊斯兰债券做好了准备;瑞穗,今年3月底,以伊斯兰金融模式向东京世纪租赁公司的当地子公司提供了运转资金;三井住友在马来西亚的子公司,今年3月也建立了伊斯兰金融营销团队。

    对中国海外金融机构而言,日本金融机构在伊斯兰教法内,因势利导的交易模式,值得深入借鉴。有专家研究认为,投资伊斯兰世界,有几种模式可以探索:

    比如:分期式贷款投资,参与者分期支付银行提供的资金,银行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审查参与者,分期收取投资和利润;按预定价付款,卖者允许买者按照预定价(可高于或低于或等于商品实际价格),一次付清或分期支付商品款,然后,银行作为双方中介收取服务费;还可以采取专项投资方式,储户同意或授权或要求银行投资特殊项目,储户和银行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共享投资产生的利润,共担投资风险。

    这些提供金融服务的方式,一方面实现了银行经营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三原则的贯彻实施,另一方面又与伊斯兰教严格的教义伦理规范并行不悖。未来,随着在伊斯兰世界的银行和金融机构里,计算机、全自动存取款设备以及信用卡等先进手段会得到普遍使用,跨国金融服务机构将得以获得更多的机会。这对于中国的海外金融机构而言,也将是不可错过的机会。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