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让异地审理成为行政案件审理的常态
日前,备受瞩目的“镇政府起诉县政府”案,一审镇政府胜诉。湖南益阳平南县三仙湖镇政府为6000亩渔场所有权告县政府,这一全国罕见的案件引发了各方关注和赞赏,有学者甚至称之为体现国家法治建设进步的标志性事件。益阳市委书记魏璇君对此评论,官告官是法治进步,地方政府要特别重视运用法治的手段来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注的权益保障问题。
笔者认为,以打官司的方式化解基层矛盾,应当成为常态而不仅仅是特例。下级政府依法起诉上级政府是政府依法行政的标志性事件,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纠纷的具体实践,有望进一步激活行政诉讼在基层治理中的正能量。这一典型案件表明:诉诸法律比行政干预、行政调解更加规范公正,有利于基层问题和纠纷的解决。
当然,这一案件的审理也有一定的缺憾,例如没有异地审理,依然是由南县法院审理诉南县政府的案件。
近年来,“民告官”的案例已经相当普遍,但“下级告上级”的实例却非常少见。2006年河南周口市郸城县城关镇起诉市县两级政府,被称为“我国下级政府状告上级政府的第一案”。作为乡镇一级政府处理问题时最常用的一种方式,行政协调固然有速度快、效率高的优点,但诉诸法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纠纷则更加规范,可以避免领导个人意志的干扰,堪称基层依法行政的新模式。
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具有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正能量作用,对于打造“法治政府”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行政案件受理数量逐年上升、政府机关胜诉率逐年上升、征地拆迁等领域行政案件占有相当比重、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等新类型行政案件上升……都表明行政诉讼制度的正能量正在释放,并且还需要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和完善行政审判制度,进一步激发行政诉讼的正能量。
如何进一步激发行政诉讼的正能量,笔者建议建立常态化的行政诉讼案件异地管辖制度,建议修改相关法律允许并完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异地管辖制度,使异地审理真正成为行政案件审理的常态。行政案件异地审理是破解行政案件立案、审判、执行“三难”问题的有效举措。民告官案件异地管辖让“官官相护”无处遁形,可以真正激活“民告官”的正能量。
当然,行政案件异地管辖也在客观上存在增加诉讼成本的问题,老百姓打官司要跑更远的路。但是,相对于时间和交通成本的增加,行政审判的司法公正显然更为重要,“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权衡利弊还是要以司法公正为重。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就意味着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体系,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正是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有益尝试和破题之举。
具体到湖南南县的“镇政府起诉县政府”案,更为理想的局面是案件一审尽量由益阳下辖的其他县法院审理,南县法院不宜作为一审法院,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官官相护的嫌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关乎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的行政审判活动,更要让群众从每一起行政案件感受到公平正义。常态化的行政诉讼异地管辖制度,就是维护司法公正的管用的制度设计。行政审判与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都息息相关,行政审判尤其需要恪守独立审判的理念,坚决遏制司法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充分彰显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