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继承案终审大逆转 4位老人获得共同监管权
9月17日,备受关注的冷冻胚胎继承案二审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落槌,法院最终撤销了宜兴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允许4位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
这是全国首例由“失独老人”提起的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在法律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民主与法制时报》7月21日曾经报道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与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联合召开的“冷冻受精胚胎案例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就本案中冷冻胚胎的所有权问题与宜兴市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展开了研讨,最终取得的共识与终审判决的结果基本一致。
原告沈先生在拿到终审判决后,反复说“终于确定这个胚胎是我们的了”。可是获得胚胎之后原告怎么处置这个胚胎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伦理委员会法律专家郑雪倩认为,老人取得冷冻胚胎的实际意义并不大,因为我国法律并不允许冷冻胚胎的人工代孕。鉴于原告子女双双死亡的事实,就不可能再存在合法的胚胎受孕者。在法律法规对人工代孕没有进行大规模修改的前提下,现阶段老人可以做的就是继续冷冻胚胎,作为遗物保存。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洪奇认为,二审判决是人性化的判决,虽然从当事人角度看实际意义并不太大,但是从社会法治化进程的视角来看,从对生命的态度来看,从法律公平、社会正义来看,可以说是个进步,是值得赞扬的。
在上海市法院系统工作的秦晋从法律制度设计的角度,发现了本案判决中的一些亮点。本案判决体现了对国外三种“冷冻胚胎”权利学说的扬弃,体现了较高的司法智慧。
首先,它摒弃了一审已判决的“有限人”说。诚然,此说过于拘泥传统生命观,强调胚胎的“人”属性,过度限制了对受精胚胎的处置方式,缺乏应有的变通余地,难以应对人类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
其次,堵住了“财产说”的商业化风险。可想而知,如果完全将胚胎视为物,不仅有忽略胚胎的生命属性之嫌,客观上为胚胎商品化提供了依据,还与尊重人类作为价值主体的主流价值观明显相悖。
最后,本案的判决较多肯定了“准物说”的理论价值。既不支持将胚胎“物化”,强调尊重其潜在的生命属性,同时又避免将其绝对“人格化”,较好克服了另外两种学说的片面性和绝对化。
原告的代理律师郭伟得到法院终审判决之后,第一时间通知了他的当事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郭伟表示,一审结束后,外界都在质疑老人要回这4枚冷冻胚胎的最终目的是通过非法的“代孕”渠道延续香火。但是在目前情况下是绝不可能发生的,老人们只是单纯地认为那是属于他们的,理应由他们来保管。严重点儿说,老人们是要争回一口气,所以他们丝毫没有考虑选择了上诉。
他说,解决冷冻胚胎的归属权问题后,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将来有一天或许政策变化了,老人们就能看到希望。但是目前的情况下,老人们绝对不会干法律不允许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