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星签道德条款并非歧视
在我国合同法架构中,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所谓约定解除就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初,就明确约定出现哪些状况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般来说,明星与广告商的合同中都会约定,明星具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其自身良好形象的义务。例如由柯震东代言的冰激凌品牌和路雪就表示:“我们在与柯震东合作时,在合同里面都有明确的规定,要求签约艺人遵纪守法、不可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目前我们法务部门和品牌部正在研究合同,将与柯震东的经纪公司联系,根据双方合同处理这一事件。”
合同解除之后,发生的直接法律后果当然是合同不再履行,以柯震东目前每个代言400万左右的费用计算,仅此一项损失就近亿元。当然这还不是最惨的,因为吸毒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品牌和厂商不仅可以终止合同,还可以同时要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返还已经支付的代言费用。
一般来说,赔偿损失是指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例如支付给广告公司的拍摄费用,宣传物料的制作费用等等。2012年,演员杨颖拍摄广告时将松下尚未发布上市的一款数码相机样品图片上传至网络分享平台,结果合约方松下电器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已支付的广告制作费用近千万元。违约金是依据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的一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费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以柯震东目前一年代言费2500万元粗略估算,他最多可能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750万元,当然这并不包括向品牌方返还已收取的代言费。
柯震东是台湾艺人,按照台湾地区法律,吸毒是犯罪行为。同样将吸毒作为犯罪行为处罚的还有美国、日本、韩国、德国、意大利等。目前我国法律将吸毒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罚,不纳入刑事处罚的范畴,因此北京公安机关对于柯震东只处以14天的行政拘留,而不能采取刑事制裁措施。
2009年6月9日,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对因涉嫌服用摇头丸和K粉等精神类毒品而被起诉的影视明星朱智勋进行公开审理,随后该中央地方法院公布了审判结果:判罚朱智勋服役6个月,缓刑1年,社会志愿服务120小时。除了刑事处罚,韩国电视台对明星们的吸毒行为也是“零容忍”的态度。韩国著名电视台MBC曾报道称,将无限期禁止涉赌或是涉毒的金勇万等5名艺人出现在MBC的任何节目中。
日本同样如此,2007年11月,日本前偶像歌唱团体“光源氏”成员赤坂晃因为违反《毒品管制法》,被东京地方法院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近来有一句流行的中式英语叫“no zuo no die”,正所谓“不作死即不死”,明星普遍酬劳不菲,偏偏要折腾,毁了“钱程”也毁了“前程”。事实上,对于明星给予更严苛的标准并非歧视,影视明星作为公众人物被众多青少年视为偶像,极易引发粉丝的模仿,形成示范效应,给整个社会风气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影视明星更应该懂得自尊和自我节制,在享受奢侈的物质生活的同事,也要注意维护自身形象,用良好的形象去迎接更美好的大时代。
(作者系安徽省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