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负面新闻上身 删戏与否视合同
今年以来,陆续有多名演艺界人士因吸毒被抓。艺人一旦传出负面新闻,随之而来的是删减戏份,严重的甚至被“冰封雪藏”,这于情于法是否有依据呢?
近日,卷入吸毒丑闻的台湾演员柯震东已经返台接受经纪公司的“再教育”,但其多个商业代言和影视作品受到丑闻影响。据悉,由柯震东主演的影片《小时代4》已经在“演员”宣传方面淡化甚至删除了柯震东的信息,更有娱乐评论人士传出消息,《小时代4》的掌门人郭敬明密会了外形酷似柯震东的新演员,柯震东本人在《小时代4》中的戏份有可能被完全删除。
今年以来,陆续有多名演艺界人士因吸毒被抓,为减少他们制造的“负面能量”,他们原先已经录制好的影视作品或综艺节目大都被制片方或多或少地删减。如宁财神6月24日因吸毒被抓,6月28日晚江苏卫视播出的原本有宁财神参与的《非诚勿扰》,在整整一个半小时里没有出现一个宁财神的镜头,节目工作人员承认宁财神的画面和声音被全部剪掉。江苏卫视在重播往期节目时,也没有重播有宁财神在场的节目,而是选择了之前曾子航担任嘉宾的节目。
与柯震东一同卷入吸毒丑闻的香港艺人房祖名近期拍摄了电影《道士下山》,事发前他还差最后一场戏就可杀青。但其因涉毒被拘后,剧组回应说将用替身完成其未完成的戏份,影片宣传时也不再强调房祖名。
艺人一旦传出负面新闻,随之而来的是参演影视作品、综艺节目被删减戏份,严重的甚至被“冰封雪藏”,这于情于法是否有依据呢?
能不能删看合同约定
在道德层面上,社会大众对于艺人有着较高的期望值,认为他们应当利用自己的公众形象,起着良好的榜样示范作用,弘扬社会正气。当他们的负面新闻曝光,公众发现他们可能给社会,特别是青少年带来非正面的影响时,无论是行政主管部门还是影视作品出品方,在短期内采取抵制的态度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在法律层面上,抵制是不是有依据呢?一旦艺人发生负面新闻,谁有权决定删减艺人的镜头?以什么标准删减?什么样的负面新闻才可以删减?就不是简单的问题了。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经纪公司与制片方、节目组之间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是双方发生分歧时最为权威的书面证据。通常这类合同中,对于艺人参演的角色、戏份、报酬等都有明确的约定。约定是双方缔结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本着契约的精神履行合同,完全按照事先谈好的拍摄内容、角色、镜头和进程。单方违约的话,对方有权依据合同索要违约赔偿。
导演想要删减某个艺人的戏份或者镜头,真的需要把双方签订的演艺合同找出来先看看,合同中有没有关于此事项的约定。当然,演艺行业有其自身运行规则,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那么规范,也不是所有的经纪公司都那么认真。一些大牌的艺人,合同约定得较为详细,知名度稍差一些的,也许连合同都没有,有个参演机会就不错了。而经纪公司则需要与制片方、导演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动不动就要违约赔偿的话,以后谁还敢用你公司的艺人。所以,目前来看,导演、制片方在镜头删减方面,还是有一定自主权的。
涉毒“零容忍”应作为格式条款
说到这里,演艺代言合同中应当有艺人维护正面形象条款。制片方、广告商花费大量的资金投入到艺人身上,目的是想利用艺人的影响力吸引大众眼球,赢得认可,最终获得收益。倘若因某个艺人的负面新闻导致作品、产品遭到大众唾弃,甚至被“封杀”,这个损失可是惨重的。电视剧、广告、综艺节目都是如此,所以,规范的广告合约、演艺合约中应当有艺人必须保护自身正面形象的条款,一旦其形象有损,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制片方有权单方解约,甚至要求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各项损失。
柯震东事发前是各大品牌的广告宠儿,曾为食品、汽车、洗护用品等至少19家企业做过广告,至今仍有不少广告合约尚未完成拍摄。现据某国际知名运动品牌透露,公司内部已经下发通知让部分柯震东代言商品暂时下架,何时上架等公司整体通知。有消息称,有3个柯震东代言的品牌已经在着手寻觅新的代言人。倘若合约中没有这类维护正面形象的条款,那广告商就只能自认倒霉,商品下架不说,该付多少代言费一分钱也不能少。
影视作品亦是如此,如果在合约中约定艺人负有维护自身正面形象的义务,则赋予了制片方删减镜头的权力,即使双方此前约定了相对固定的戏份,依据这一条款,只要艺人有负面形象,导演就可以删戏,删多删少酌情而定,并不涉及违约责任。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负面新闻,艺人都要受到删戏甚至被雪藏的惩罚。在大众容忍范围之内,还是允许浪子回头重新做人的,没必要把人谋生的饭碗一棒子砸碎。然而毒品却属例外,它因社会危害性巨大,在全球范围内都被抵制。如美国给青少年看的电影,连吸烟的镜头都要严格控制。
近期国内发生的几宗明星涉毒案都是知名度较高,在青少年人群中颇具人气的明星,实在令人痛心。8月13日,北京市演出行业协会与北京42家经纪机构和表演团体签订了《北京市演艺界禁毒承诺书》,承诺不录用、不组织涉毒艺人参加演艺活动,净化演艺界队伍。笔者认为,行业协会的承诺书毕竟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有的甚至是囿于舆论的热度而应景出台,没有行之有效的惩罚保障机制。
建议在签署承诺书的同时,把涉毒“零容忍”的条款写入每一份演艺代言合同中,使其成为固定化、长期化的格式条款。演艺人员受到该条款的合同约束,时刻警醒自己,从而真正净化演艺队伍,释放正能量。
(作者就职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