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大制度与中国政治民主的发展
1945年7月4日,在延安的一孔窑洞里,著名民主人士黄炎培问毛泽东,怎样才能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
毛泽东回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黄炎培认为“这话是对的”,“只有大政方针决之于公众,个人功业欲才不会发生。只有把每一地方的事,公之于每一地方的人,才能使地地得人,人人得事。用民主来打破这周期率,怕是有效的。”
1954年9月15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全面建立。
中国这样一个有5000多年文明史、几亿人口的国家建立起人民当家做主的新型政治制度,这在中国政治发展史乃至世界政治发展史上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6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对国家机关和法律实施进行监督及与党内民主互补中,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
在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途径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还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6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巩固和完善,既保障了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又充分调动了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这一国家性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方式等,得到了最直接的反映。
在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途径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还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广大人民群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从而保障了其他权利。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做主、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人民正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大都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在每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选民依法直接选举出县、乡的人大代表,由代表组成县、乡级人大。间接选举的各级人大代表是由下一级人大选出的,分别组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
在权力配置上,形成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国家机关体系,权力机关选举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它们向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当然,各级人大的工作,也要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通过不同形式的监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得到可靠的保障。
在我国,人民行使权力是通过普遍选举产生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代表,人大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意见和要求集中起来,使之上升为法律和法令,并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政府使这些法律和法令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的意愿,又有利于形成全体人民的统一意志,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
人民民主、党内民主与协商民主
农民工当选人大代表、党代表,被看作是10年来党和政府积极推动人民民主、党内民主建设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农民工群体逐渐为社会所关注。2亿多的农民工在城市建设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此背景下,农民工人大代表、农民工党代表出现了。农民工当选人大代表、党代表,被看作是10年来党和政府积极推动人民民主、党内民主建设的一个缩影。
在我国,人民民主、党内民主和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完善,人民民主的内涵日益丰富。近年来,我国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做了很多改革。比如,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听取“一府两院”报告,举行专题询问、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等。
与此同时,党内民主和协商民主也得到了极大发展。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造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并系统论述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标志着党中央把协商民主作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方向。
在复旦大学浦兴祖教授看来,“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从总体上讲,是互相交融、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
而中央党校党建部蔡霞教授认为,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需要解决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问题。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实际出发,把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有机结合起来,则可能是达到三者统一的有效路径。
这些年来,三种民主间已经形成了有效的结合。比如,中国共产党在重大问题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与各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进行协商,已经成为多党合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
针对人民民主、党内民主与协商民主的结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发展基层民主。”
人大监督与法治中国
“如果人民的权利不被重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监督作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项重要功能。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罢免由它产生的领导人员等职权,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等职权。
与其他监督形式不同的是,人大在监督过程中处于主要地位。对于人大的监督,监督对象应当服从;人大的监督行为一经实施,即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而且,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确保其执行。
也就是说,人大的监督权属于一种国家权力,其对监督对象的制约属于权力对权力的制约。
人大监督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它是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是立法、执法、守法、监督法律实施等多方面的统一。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依法治国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比如,人大可以通过行使立法权,建立和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把中国的各项事业纳入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可以通过行使监督权,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确保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确保行政和司法权力得到正确行使;可以通过行使决定权,对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不过,由于全社会权利观念比较淡薄,人大代表的权利与权力混淆,人大存在权力与权利脱节现象等原因,人大监督的优势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对此,《中国人大》杂志发表文章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做很多工作,比如优化代表结构,加强人大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全民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观念。
“如果人民的权利不被重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如果人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人大监督的实效也将大打折扣。”文章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