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离岸交易之法律镜鉴


    “离岸(offshore)”是一种金融业务模式,最初指发生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法律管制的交易。交易的双方既可以是不同国家的居民,也可以是同一国家的居民。当大家在离岸中心进行交易时,往往需要遵循全新的一套法律规则,久而久之形成了离岸交易市场,其交易者也成为这套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

    货币的离岸交易,通常是指在境外进行的货币存贷款业务。通常各国的金融机构只从事本币存贷款业务。二战后,外币的存贷款业务逐渐兴起,有些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因此成为世界各国货币的存贷款中心,其中与人民币最为关系密切的莫过于香港。特别是在人民币没有完全可兑换的情况下,流出境外的人民币需要一个交易的市场,便于以人民币计价交易双方进行结算。即使不以贸易结算为出发点,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离岸中心进行人民币交易——拥有人民币的企业可以融出人民币,需要人民币的企业可以融入人民币,双方均获得便利和收益的同时,促进人民币的国际化和境外流动。

    目前,香港占有全球人民币离岸市场53%的份额,有绝对的优势。20147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文表示,香港应该珍惜目前在人民币跨境业务上的优势,是否需要改变“联汇制”,是香港自行的选择。这里所称的联汇制,全称是联系汇率制度,是香港货币发行局确立的一种安全规则,即货币流量和存量都必须得到外汇储备的十足支持,通过稳健的外汇基金管理、货币操作及其他适当的措施,维持汇率稳定。

    联系汇率制度的支柱是香港庞大的官方储备、稳健可靠的银行体系、审慎的理财哲学,以及灵活的经济结构,从19831017日开始实施。发钞银行一律以1美元兑换7.8港元的比价,事先向外汇基金缴纳美元,换取等值的港元“负债证明书”后,才允许增发港元现钞。同时政府亦承诺港元现钞从流通中回流后,发钞银行同样可以用该比价兑回美元。该功能由香港中央银行金管局执行。

    这一香港政府架构内负责货币及银行体系稳定的机构,于199341日合并外汇基金管理局与银行业监理处而成立。最高领导者为金融管理专员(总裁),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委任。金融管理专员依据《外汇基金条理》《银行业条例》《存款保障计划条例》《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及其他有关条例及法规行使职能和权力。在金融管理专员所获转授或赋予的法定权力下,金管局的日常运作高度自主。

    对于人民币离岸交易而言,联系汇率制度和金管局的管理法律体系是极为重要的。凭借这套法律体系,能够减少因投机而引起的汇率波动,减少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使个人、企业、政府都有稳定的预期,从而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值得一提的是,在香港外汇管理立法的历史上,换取“负债证明书”的资产并不是固定的。资产种类先后有白银、银元、英镑、美元和港币。当前的规定是,必须以美元换取。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加快,人民币对于香港和东南亚经济的影响力加大,香港金融管理当局完全有可能将人民币加入到联系汇率对应资产的范围之内。这样既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建设,又有利于降低香港对于美元的依赖,增加离岸中心的安全性和灵活性。

总体来看,香港作为最大的人民币离岸市场,下一步的主要目标是发展足够多、足够规模、享有更高收益,并且“交投”更活跃的产品来激活、启动及加大贸易项下两大主渠的货币流动,吸引更大范围的贸易结算伙伴开始使用人民币,使人民币离岸市场早日进入成熟阶段。

    当然,离岸中心的发展还必须立足于有序的法律安排。例如,20107月,在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管局主导下签署的《清算协议》是香港境外人民币市场的重要突破,迅速启动了人民币的回流机制,使境外的人民币能够接通境内的收益,进而可使其境外发展规模更大、更多。

    因此,夯实和改善法律基础,将成为以更大规模和更优惠价格吸引更多的人民币储蓄产品的有效保障,也会进一步提高人民币兑换出境与贸易伙伴使用人民币的积极性,从而最终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脚步和进程。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