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吸纳境外资本之“法考”

 

  821日,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和以色列催化剂股权管理公司合资成立的催化剂CEL基金,在以色列特拉维夫举行签约仪式,决定向拉米纳科技公司投资4200万美元。跨境组成投资基金(PE),向境外成长型企业投资,并寻找机会退出以获得高额回报,这是近来金融巨头新获利模式。然而,迈出跨境金融投资步伐前,投资者需要充分考虑拟投资地金融法制状况,提升“合规”意识,以规避投资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的以色列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体制已日渐透明,但仍然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没有专门的外国投资法,外国人设立公司没有特别的审批程序。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以色列开办公司或设立跨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需要办理公司注册、银行开户、增值税注册、代扣税注册、国家保险与医疗保险注册以及公司税注册等手续,涉及的主要部门有:司法部公司注册局、税务局和国家保险协会等。出于保护公共利益、安全、能源安全需要和文化要求,以色列限制航空运输、海运、电信、广播、能源和旅游等行业的外资所有权。在航空、电力发电和传输、天然气运营、固定电话服务、无线电、移动电话、国际电信服务、广播和国防等领域投资,以色列相关法规对董事会成员国籍有一定限制。

  从立法趋势来看,近年来以色列法律对外国人的国民待遇原则正在逐步确立。201011月,以色列议会通过了《商业许可法》。该法改革了以色列商业许可程序,要求涉及的政府部门明确成立公司的要求,以避免不同部门重复要求。201145日,以色列修订《土地法》,改革了外国人或外资公司拥有土地的法律体系,即住房和建设部土地管理局收到外交部和国防部咨询意见后,可以批准外资公司拥有或租赁土地。但在2012年前,以色列对境外机构的投资仍有多处限制。例如,以色列工贸部曾为稳定外汇储备、管制农渔产品供需、避免用竭矿产和限制原材料出口等需要而征收“保障税(safeguard levy)”。这让境外投资者在以色列境内投资时遇到了许多壁垒。

  2012年,为进一步推动贸易自由化,以色列修订通过了《2012年自由进口法令》,以负面清单方式,规定了禁止从事的投资领域和进出口货物清单。这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允许外资介入。但有批评认为,以色列在除负面清单之外的其他领域,也不允许外资以金融投资方式介入。例如,20077月,以色列的证券市场承销制度进行改革,曾允许外国承销商以商业形式存在,但承销人和董事会成员须有以色列国籍。

  近年来,该局面正在逐步改善。20103月起,以色列金融市场向外国投资顾问和投资组合经理开放,允许外国投资顾问与以色列投资顾问成立合资公司。对成立银行、外资并购银行,除审慎要求外,无其他限制,也不限制外国银行提供银行服务。在资本市场领域,以色列证监会也不断推进与中国的合作。如:2011330日,以色列证监会主席佐哈·戈申(Zohar Goshen)在北京表示,将加强与中国证监机构在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方面的合作,增强信息共享与经验交流,同时推动中以双方金融机构的相互投资。当天,戈申还透露,特拉维夫证交所上市条件中没有持续盈利要求,公司只要运营满一年,资产规模在2000万美元以上,便可申请上市。

  相比而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对上市公司有持续盈利的要求,如果中国境内企业希望到境外谋求上市,或者境内资本希望到境外寻找商机,以色列或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尽管从目前的情况看,中以之间的跨境金融投资仍然有不短的路要走。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