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管齐下”应对“虐童案”频发
立法防范与福利救助并用
“每年约有1.33亿至2.75亿儿童,亲眼目睹发生在其父母之间的某些形式的暴力行为。”为保障儿童权益,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及信息通报体系等,干预父母的“家暴”行为,有效减少儿童虐待的发生率。
烟头烫、脚踩,甚至拿刀砍孩子。有的父母“虐童”手段残忍,且屡禁不止。据韩联社2014年8月25日报道,近年来,韩国儿童受虐案持续增多,且受虐儿童再次被虐待者数量逐年递增。
另外,日本“虐童案”也逐年递增。据日本厚生劳动省8月4日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从1990年到2013年,日本“虐童案”已连续23年成增长态势,并在2013年首次突破7万起,平均每天约发生200起。
近日,韩国国会保健福利委员会议员李穆熙表示,由于虐待孩子和教训孩子界限模糊,法院对此很难作出明确判定,发挥其从根本上教育、警告监护人的作用。他建议,韩国政府应要求地区儿童保护专门机构加强对“虐童”家庭的监督,必要时加重对“虐童”人员的量刑。
全球性灾难
2013年10月17日,联合国正式发布了《2013暴力侵害儿童全球调查报告》。该报告基于全球100多个国家提供的数据,对暴力侵害儿童发展动态等问题进行了全面总结,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项目主任尼古拉斯·阿利普伊(Nicholas Alipui)在报告发表当天指出,据世界卫生组织估算,全世界约有4000万15岁以下的儿童遭到虐待和忽视,“每年约有1.33亿至2.75亿儿童,亲眼目睹发生在其父母之间的某些形式的暴力行为。”
埃及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37%的儿童诉说自己曾被父母殴打或捆绑,26%的儿童说自己在挨打过程中受伤,如骨折、昏迷及终身残疾等。
美国在1995年进行的调查显示:在接受访问的父母中,有5%的人承认曾用以下方式对子女进行管教:打孩子、踢孩子、用刀或枪威胁孩子。
南非警方统计显示,在收到报警的2.1万例儿童强奸和骚扰案件中,年龄最小的受害儿童年仅9个月。在每36起强奸案中,大约只有1例报警。
虐待儿童是全球性社会问题,也是近半个世纪以来儿童保护领域的研究热点问题。研究表明,家庭“虐童”对儿童造成的身心伤害会影响孩子一生,其不良示范作用可能导致暴力代际传递。另外,它也是造成儿童流浪、逃学、自杀、犯罪的重要原因。
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表明,有效的司法干预,能大大减少儿童虐待问题的发生率。如果现场拘留施虐者并对其实施有效的刑罚,那么受害人再次殴打儿童的概率会减少50%。否则,受害人会再次遭受暴力威胁。因此,许多国家对家庭“虐童”行为实行“零容忍”,一旦父母“虐童”罪成立,施虐者不仅要受法律惩罚,还将失去对子女的监护权乃至探视权。
举报“布罗网”
目前,欧美等现代监护制度相对发达的国家,对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立法,已从“家本位”转向“子女本位”,即自家孩子也是国家的财富,父母管教自家孩子,不单是“家事”,还要接受全社会监督。
例如,美国《防止儿童遭受虐待法案》明确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即与孩子接触人员,如邻居、医生、教师、卫生保健人员等,只要怀疑儿童在家庭中可能遭受暴力,即可以报告相关机构。如果孩子告诉老师,在家被父母打了,美国老师的第一反应是马上报警。若老师知情不报,会遭受法律惩罚。一旦父母“家暴”被报警,短则失去10天至15天的监护权,长则永远被剥夺监护权。
事实上,美国最早的强制报告制度,仅要求对儿童身体虐待进行举报,如残暴殴打和身体伤害。如今,该制度规定的举报范围更加宽泛,如:儿童缺乏适当住所,营养不良,衣衫褴褛,忽视儿童的基本医疗照顾,让儿童出入不健康或不道德的环境,感情忽略等。美国某些州,还要求“有理由相信”或“有理由怀疑”儿童受到虐待或忽视时,也要举报。
据了解,美国儿童局每年都组织研究者对美国儿童虐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报告和解决措施。其中,美国的“孩子说出来,安安全全”(Speak Up Be Safe)项目,专门教育孩子明白什么是虐待,在什么地方他们可以获得帮助。
澳大利亚也有类似的强制报告制度。该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下未成年人必须和成年人生活在一起。即使孩子只差一天就过18岁生日了,他(她)也不能独自在家过夜。另外,任何知情人都有义务举报不执行该规定者,若知情不报会被追究连带责任。
日本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义务对儿童虐待信息进行通报,对没有确切证据但存在虐待可能的情况,发现者也有通报义务。日本有的地方政府还开通了举报“虐童”专用热线电话。据了解,目前日本政府已成立儿童咨询所200多个,其中128家同时设有临时保护所。
日本东京儿童咨询中心制定的《防范虐待启示手册》中,列举了许多虐待SOS求救信号:儿童身上有不自然的伤痕和淤青,父母经常将幼儿留在家里自己外出,孩子一到户外总是哭、有暴力倾向、长时间未洗澡、孩子穿着总是不合节气等。
日本警察可以为确认儿童安全进入私人住宅调查,与监护人面谈、勒令改正。同时,日本政府还要求负责学生保健的老师,密切关注学生身心健康状况,并及时发现儿童受虐征兆。
为了构建“虐童”防范网,日本政府近年来不断强化儿童咨询所职能、培训其职员,加强与行政、团体、学校、警察间的信息互通,试图建立集预防、教育、介入和惩治为一体的立体防范网。
救助机制多样
许多发达国家的社区,在儿童遭受父母施虐后,常会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美国法律规定,孩子放学后,家中必须有人监护。如果父母上班不在家,必须委托其他长辈或邻居作为法定监护人。美国儿童局2013年7月公布的统计报告显示,目前美国大约有60多万儿童被执法机构从父母身边带走,其中亲生父母失去永久监护权的待领养儿童和被临时监护人助养的儿童,分别达20多万。
在美国,父母失去监护权后,其孩子将由政府福利机构暂时收养,直到找到合法、合格的临时监护人,或法院判决父母可以重新获得监护权。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虐童法”绝不允许“再犯”。父母中任何一方在获得政府“教训”后,还有类似举动,不但会被政府告上法庭,而且会被政府暂时剥夺监护权。另外,美国政府还会对施虐家长开展愤怒管理治疗、心理咨询等治疗课程。
除了政府力量外,美国非政府组织对儿童免受虐待和忽视的支持也不容忽视。从信托基金到儿童福利联盟,再到人道主义协会,美国大量的非政府组织,常通过预防、宣传、事后救济等不断完善“虐童”治理体系。
与美国不同,德国采用“家庭服务模式”保障儿童权益。该模式以家庭为中心,以提供服务、资助的形式,干预父母对子女的管束及侵害、虐待等。例如,当儿童在家中没有得到良好的休息和教育时,行使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德国青少年福利局,将准许社会救助机构和组织介入其家庭,提供广泛而有力的家庭支持服务,以减少司法机构的直接介入。
2011年10月27日,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一项加强儿童保护的法案。该法案规定,德国青少年福利局必须加强对风险家庭的监督。在得到儿童受到“危害”的确凿线索时,该局必须定期进行家访。在掌握儿童遭到虐待的重大线索后,医生和心理学家可以不受“保守秘密义务”的约束向当局报告。在接到儿童遭受虐待和忽视报告的24小时内,调查员需要对儿童和家庭进行调查,判断儿童目前在家是否安全,是否需要紧急避难。
德国政府规定,上述调查员必须具备跟儿童沟通的能力,以尽量减少伤害孩子、快速得出答案的方式,解读孩子的言行、辨别信息的真伪。调查员必须具备有效收集证据并准确作出评估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如果调查后有证据表明,父母存在虐待或忽视儿童行为,案件将进入司法程序,并转给社会工作者,由其决定下一步措施。社会工作者会根据儿童的具体处境,决定是否强制儿童脱离家庭。
日本丧失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够资格的受虐儿童,由其道府县级地方政府委托“里亲”(无论是否有亲属关系)代为抚养,地方政府承担必要抚养费用。2011年日本最新修改的《儿童福利法》,强化了儿童咨询所和福利设施负责人的监护权托管权限。根据该法,虐待孩子的父母最多可被剥夺2年“亲权”,受虐孩子本人、亲戚、检察官、实际照顾者,均有权向日本家庭裁判所提出剥夺“亲权”要求。
同时,日本建立了大批儿童福利设施和公共福利机构。这些机构一般由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各级政府和各类社会福祉法人团体设立,它们除收留援助孤儿、残疾儿童、智障儿童、聋哑儿童、品行不端儿童外,也支援受虐儿童和单亲母子等家庭弱势群体。
我国香港社会福利署,也有一整套处理“虐童”案件的程序。接案后,他们通常先初步评估事件严重性,然后决定是否为儿童安排体检、转介警方刑事调查、安排临时住宿等。在司法追责方面,香港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管养、照顾责任的人,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未成年人,而导致其受到不必要的痛楚或健康损害,包括没有为该未成年人提供足够的食物、衣物或住宿的,均属刑事罪行,最高可判处监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