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缺席审判贪官 正义不会缺席
潜逃新加坡并获永久居住权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在缺席的情况下受审,近日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没收其违法所得一案。这是我国修订刑事诉讼法后“海外追赃第一案”,李华波因此成为我国首个被没收违法所得的外逃贪官。“法槌”对那些在逃和拟外逃的贪官敲响了警钟:海外不在“法外”。
卷款潜逃至新加坡的李华波至今尚未归案,这个小股长涉嫌贪腐近亿元。检察机关指出,犯罪嫌疑人李华波涉嫌贪污犯罪,逃匿一年后不能到案,依法提请法院对其违法所得2953万元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追缴。李华波父母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针对有异议部分财产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这是我国修订刑事诉讼法后“海外追赃第一案”。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专门增设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境外在逃犯罪嫌疑人在国内外的赃款赃物都可向法院提起没收、查封、冻结或扣押,并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相关国家承认并执行我国裁判。在新刑诉法出台之前,我国一直没有专门针对财产的没收程序,既不能通过缺席审判没收非法所得,也没有直接没收非法所得的特别程序,往往导致外逃贪官人抓不回来,财产也追不回来。
外逃贪官缺席审判追赃制度,进一步加大了对境外赃款追缴力度,有利于挤压外逃贪官的生存空间。追逃重在追赃,一旦通过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切断外逃贪官的资金链,既对潜逃官员釜底抽薪,也对潜在的外逃贪腐官员起到警示作用,打消卷款外逃的企图。
外逃贪腐官员往往会将大额资金资产转移到国外,并且其在国内也有相关财产。通过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既可以及时扣押、追缴其国内的财产,也有利于为追缴其国外财产创造法律条件。追缴贪官财产的法律判决一旦在我国生效,我国司法机关可以将判决送达到贪腐官员逃往国家的司法机关,该国司法机关可启动调查程序,一旦认定贪腐官员在该国的相关财产来源于在我国的非法所得,该国即可对财产进行查封和追缴。按照国际惯例,只要是参加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建立了司法协助或者与我国有相关双边互惠条约的国家均可采取类似行动。外逃贪官在国外的财产一旦被所逃往国冻结、扣押、追缴,意味着切断了其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其在国外将难以生活下去。
海外追赃难度大,必须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加大缉拿外逃贪官的国际司法合作力度、深度和广度。不过,目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约国家还有限,而相关司法协作需要有专门缔结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作为法律依据,致使一些国家被腐败分子视为“避风港”。
另外,追赃国际合作不必回避“资产分享”问题,而要从务实的角度尊重“资产分享”这一国际惯例,合理运用“资产分享”制度处理赃款。我国也应在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对于在我国追缴资产过程当中作出贡献的国家,根据其作用大小,依据分享协议,对于不同种类的犯罪资产,给予相应比例的资产分享。
需要指出的是,缺席审判贪官同样必须尊重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诉讼权利,潜逃贪官无法到庭,但必须允许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和诉讼代理人充分表达异议。
在外逃贪官事件频频发生的背景下,李华波海外追赃第一案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