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制定全国首个省级清冰雪条例

814日,《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经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此条例不仅对城市清冰雪中的政府责任、全民义务进行了重申与细化,还结合自身地域实情和气候特色,对融雪剂使用、清扫时限等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

据悉,该条例是迄今为止国内制定的首个省级清冰雪条例,属创制性立法。条例将于2014101日起施行。


政府:各自分工 落实职责 

审议中许多委员指出,立法的关键问题是各部门的监管职责怎么具体划分,在实际操作中究竟应该谁管,必须予以明确。“一项工作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责任一定要清晰。有两个部门管理,就应该明确哪个部门该干什么。即使只有一个部门,也要说明职责是什么……”曹晓枫委员强调。

针对此问题,“条例最终定稿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本省城市清除冰雪工作,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条例。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分工,落实相关职责……”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孙启文介绍。

对于“按照各自分工,落实相关职责”,条例予以了细化,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临街单位和工商业户……都具体明确了各自清雪责任。

同时,条例还规定,清除冰雪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相关应当制定冰雪清扫装运技术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临时交通管控措施……

良法实施的首要,在于对执行保障条件阐述勿尽。此条例虽然只有28条、4000字,但字字“管用”,句句没有“废话”。

 

全民:人民城市 人民清扫

“不管什么单位,都要义务清雪,有的时候这不是简单地交点清雪费的问题,而是城市美德、城市光荣,是全民义务。”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盖如垠在审议中多次强调冰雪清理中的社会责任问题。副主任符凤春也指出,条例应该鼓励全民清雪,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要体现这个导向。

类似这样的观点,成为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识。

至此,条例明确指出:“城市清除冰雪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分区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而且,要“建立社会动员机制,落实全民义务清除冰雪责任制,实现清除冰雪范围内责任全覆盖。”

这种“全覆盖”还体现在,“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清除冰雪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清除冰雪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及时受理社会投诉。”

此外,“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清除冰雪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播发、刊登气象信息,并对清除冰雪工作开展不力、妨碍作业以及破坏作业成果的行为予以曝光。”

“‘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分区负责、全民参与’,实际上是专业和社会的有效融合,体现了社会综合治理中法治与善治的精神。”钱福永副秘书长如此评价。

 

融雪剂:现实需要 环保必要

融雪剂的合理使用始终是个热门话题。从理论上讲,使用它确实会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但它又是北方清冰雪最有效的一个手段。那么,在立法中又该如何科学均衡用或者不用二者之间的关系?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代表了他们对现实需要与环保必要的科学审慎态度。这在条例中都得到了较为周全的阐述。如:

鼓励城市清除冰雪少用或者不用融雪剂,实行绿色清除冰雪。必要时,城市快速路、主要干路以及坡路、引桥、环岛可以使用融雪剂。使用融雪剂的道路和区域应当在4小时内完成清扫。融雪剂的撒播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本条例规定的融雪剂使用范围,并自行确定灾害性降雪时融雪剂的使用范围。

……

为了保障以上条款的有效实施,条例还规定:未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使用融雪剂的,未按照要求堆放或者运送含有融雪剂冰雪的,均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罚款。

执行:严格时限 罚则分明

法律能不能实施,关键要义还在于:法立当令行禁止。所以,“要求不能松口,松口就不好办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福的话,代表了多数组成人员的心声。为此,条例对清冰雪时限做了较为严格的硬性规定,如根据雪量级别和不同区域,针对性提出了清雪完成时限;供排水、供热等管线渗漏形成的道路积冰清楚和外运时限等。

“没有处罚,就没有震慑力。”一些委员纷纷指出,执法部门若不严格执法,就无法提高全社会对法律的认知程度。条例对此作出了规定,如对未制定清冰雪实施方案和灾害性降雪应急预案的,灾害性降雪发生时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者未依法采取应急措施的,以及工作不力等五类工作失职行为,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对未按照规定划分和落实清扫冰雪责任区域的,违反规定采购、分发、使用融雪剂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质量标准完成组织清除冰雪任务等七种行为,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然而,“立法不可能尽善尽美,应该是尽一切可能做严做细,在实践中再不断去完善。条例尽早出来,尽早起作用,在实际执行中发现问题后,在实践中再不断修改……”黑龙江省人大法工委三处杨立峰处长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