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婚姻带来“真”问题

    以“假结婚”和“假离婚”途径套取购房资格和逃避缴税的操作手法,存在较大风险。不仅“假结婚”后再离婚可能造成纠纷,即使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也有可能得不到法律支持。

    一位女士在网上问:“已婚,在京有房,想把房送父母,过户费太高,怎么减免费用?”

    律师回复:“与老公离婚,房给老公,房证去掉你名字。爸妈离,老公和老妈结,房证加妈名。老公再与妈离,房给老妈,去老公名,然后各自复婚,房加爸名,省过户费,且获首套房优惠,共离结婚六次,工本费每次9元,共计54元。”

    这是一段网络上广为流传的笑话。尽管笑话中,这位律师提出的通过多次的“假结婚”和“假离婚”来实现避税手段看似高明,并且在实际操作中貌似符合政策规定,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在绝大多数人眼中,这也仅仅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笑话而已。

    然而,无意间看到“假结婚、假离婚”这个笑话,却让正在发愁卖房过户成本的何琳眼前一亮,一场闹剧就此上演。

 

速成婚姻 卖房为本

    为了避税,双方协定通过假结婚的方式,办理房产夫妻更名手续,最后再办理离婚登记。

 

    2013930日,当何琳与俞诺走进婚姻登记处的时候,也许何琳做梦也不会想到,这场自作聪明的婚姻,给自己未来的生活带来了太多的烦恼和问题。

    没有举办婚宴,没有结婚旅行,没有彩礼和陪嫁,甚至何琳和俞诺两人关于对方的工作、收入、亲属等情况和财产状况都不甚了解,两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如果不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实在无法收拾,可能双方很多亲友都不知道,仅仅相识不到两个月的他们就已经步入了婚姻殿堂。

    闪婚的背后,源于一套房产。

    何琳在北京市朝阳区有一套经济适用房想要出售,便在网上发布了售房信息。不久之后,一位名叫俞诺的先生联系到何琳,希望购买此套房产。

    由于该房产是经济适用房,尚未满5年期限,过户给他人需要额外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增值税。为了避税,双方协定通过假结婚的方式,办理房产夫妻更名手续,最后再办理离婚登记。

    为了尽快完成房屋的过户,拿到房款,2013912日,何琳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随后便找到俞诺要求尽快“完婚”,办理房屋买卖。

    半个月后的929日,何琳与俞诺就换房购房事宜和婚后生活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书》。

    协议主要约定了双方无论婚前、婚后直至离婚,法定财产各自管理,财产归属不变,可自行处置,如果死亡财产归婚前子女所有。

    协议不仅在经济上保持了双方各自的完全独立性,也就换房事宜作出了明确的书面承诺。其中在第六条第三款,双方约定“男方的高杨树房屋与女方的百环家园的房屋进行交换,并约定将高杨树房屋卖掉所得200万元,其中185万元归女方,15万元归男方,在房屋卖掉前,女方的百环家园在房屋登记部门不得有任何变更。”

    正是这一条约定,清清楚楚地写明了这次婚姻的根本实质——换房卖房。

    然而,事情并没有何琳想象的那么顺利,在登记结婚之后,俞诺突然变了态度,不仅不按照之前的约定履行过户付款的承诺,而且还拒绝离婚。

    “他讹诈我的购房款,同时还意图对我实施伤害行为,我都报警了。”谈到婚后的遭遇,何琳满脸泪水,一肚子委屈。

    在20131031日,双方结婚后一个月,俞诺私自将原本用于出售抵债给何琳的高杨树房产转让给了前妻和孩子。眼见换房拿钱已经希望渺茫,万般无奈的何琳,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讼,要求判决与俞诺离婚。

 

对簿公堂 各执一词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悬在何琳心中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这场前后持续半年多的闹剧,终于就此收场了。

 

    “我与俞诺没有任何恋爱关系,没有夫妻关系,没有同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仅是为了完成房屋买卖和避税,该结婚行为不是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与俞诺离婚。”

    在法院庭审时,何琳向法官讲述了事件的前前后后,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然而,作为被告方的俞诺却并不认为何琳的离婚理由可以成立,想继续维持婚姻并完成房产过户。

    “20138月初,何琳找我,提出‘想假结婚卖房’,我当即表示不同意。我被起诉后才知道何琳婚前跟多个中介都说过可假结婚,卖完房再离婚。我对此很痛心。我拒绝假结婚后,何琳以交朋友的方式经常找我交谈,当着我的几位证人的面说喜欢我,并表示如果我能卖房帮她,她愿意马上结婚到美国为我生孩子,并把其名下房产给我,还可以把我的儿子带出国。我之后便同意与何琳结婚。”在俞诺看来,何琳与自己结婚完全出于情感因素,而自己完全是在帮她的忙,所以才不同意离婚的。

    “我对何琳是有感情的,我是基于对其好感和孩子的因素才结婚的,我没有对她不好,也没有欺骗她,我没有任何过错。如果离了婚,又不履行婚前协议,将导致我在经济上和精神上遭受惨重的损失,这些损失不是我的过错造成的,我不应该承担。为了这次婚姻,我失去了住房和孩子,如果能够挽救这个婚姻,我好赖也算有个家。故我不同意离婚。”俞诺说。

     双方完全相左的婚姻理由成为案件争论的焦点,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

    一方面,虽然双方就相识时间、有无同居、结婚原因等情况所做陈述并不一致,但结合双方陈述可以确认,双方相识不足两个月就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薄弱,且在婚后并未建立起正常的夫妻共同生活关系,故法院难以认定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可以维系婚姻关系的感情因素。

    另一方面,何琳主张双方是为了房屋买卖和避税才“假结婚”,虽然俞诺对此予以否认,但结合双方因买卖房屋而相识的背景、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书》的具体内容以及双方在庭审中所做各项陈述,女方何琳所述的可信度显然高于男方俞诺。何琳要求撤销与俞诺婚姻关系的意愿十分坚决,法院经过调解无效,宣判准许离婚。

    一审诉讼被判败诉的俞诺,又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诉称与何琳的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20146月,三中院经审理后认定,俞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与何琳存在事实感情,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亦未建立真正合情的夫妻关系,遂做出了维持原判准许离婚的终审判决。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悬在何琳心中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这场前后持续半年多的闹剧,终于就此收场了。但是这场假婚姻带给何琳的影响,可能并不能随着离婚的结案而立刻消失,还会久久萦绕在她心头,成为一个痛楚的回忆。

    据法律专家分析,虽然国家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夫妻间发生变更均免征契税”,但是以“假结婚”和“假离婚”途径套取购房资格和逃避缴税的操作手法,存在较大风险。不仅“假结婚”后再离婚可能造成纠纷,即使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也有可能得不到法律支持。一旦诉诸法律,偷税漏税行为将会被曝光,严重的偷税漏税可能涉及经济犯罪,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鸡飞蛋打”、得不偿失的结果。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中何琳、俞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