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昌祯:假离婚钻了法律的漏洞

    近年来,假离婚已经成为社会中“见怪不怪”的现象,为了获取利益而登记离婚甚至已然成为钻法律和政策空子的捷径。那么究竟为何会出现如此现象?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如何才能有效避免?

818日,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就此问题专访了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特约博士生导师巫昌祯。

 

记者:如何看待目前社会中存在的假离婚现象?

巫昌祯:假离婚是在特殊环境下出现的一种特有现象。近几年,这种现象开始变得比较突出。

改革开放以后,人的思想观念开始发生变化,价值观也发生变化,开始更注重金钱和利益,婚姻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市场经济发展以后,人们想各种办法为了获得物质利益,婚姻的物质化现象也变得比较突出,于是一部分人就以婚姻的代价图财。

目前,社会上的假离婚现象多涉及拆迁问题。国家在拆迁方面有相应的补偿政策,为了多获得利益,就催生出很多假离婚的现象。

但是,假离婚还有其他的几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为了购买多套房屋而假离婚。因为国家有政策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能购买二套房,很多人条件不够,但是为了要买,就想办法钻法律的空子。

还有另外一种假离婚的情形现在已经不多见了。20世纪80年代时,假结婚的现象比较多,但是大多都不是为了钱。例如一家有姐妹二人,妹妹想结婚,但是没到法定年龄,就用了姐姐的身份证登记,后来姐姐也要结婚了,于是妹妹就和丈夫离婚,再用真实身份与丈夫结婚,这是一种情况。

这几年,假离婚的情况越来越多。为了隐瞒财产逃脱债务,而与配偶离婚净身出户,这也是近期假离婚的一种常见情况。

总之,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假离婚的情况愈演愈烈。但是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假离婚最后弄假成真了,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前许诺将利益拿到手后就复婚,可是最终却没能复婚,这种情况损失就大了。

记者:假离婚现象是中国特有的吗?是否涉及国民性的问题?

巫昌祯:国外假结婚的情况还是有的,但是假离婚的情况就比较少。尤其是西方一些国家,法律体系非常完备,社会工作也很完善,夫妻双方离婚之前会有很多手续,这也能够防止假离婚的现象发生。

但是还不能说假离婚现象就是中国特有的,因为假离婚可能会发生在每一个片面追逐经济利益的人身上。

假离婚与中华民族的国民性没有关系。注重金钱财产等物质并不是我们国家一直以来的传统,中华民族几千年来一直崇尚互敬互爱、诚实守信,假离婚现象并不能说明中华民族或中国人民本身的国民性有问题。只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后,出现了很多人钻法律空子的行为。

记者:假离婚在中国盛行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巫昌祯:假离婚现象层出不穷。其根源就是为了追求物质利益。假离婚的人基本上都是为了图利,或是为了多得一份财产,或是为了多分一套房子等,就是利用这个机会获得更多的利益。我认为,婚姻是个大事,离婚不能草率。

记者:从法律层面讲,是否存在一些法律漏洞使得假离婚现象频频发生?

巫昌祯:我们国家对婚姻法的重视不够,现行的婚姻法中存在非常多的漏洞,给想要钻空子的人留下了非常大的缝隙。一些立法专家对婚姻法的重视也不够,认为婚姻是小事,不在意,修法的事可以以后再进行,就容忍了婚姻中出现的诸如假离婚等众多问题。这些问题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变成社会问题。

现行的婚姻法只有51条,我认为太少了。国外一些国家仅是财产问题就有一部法律,而且规定得很细,有人想钻空子也钻不了。国内曾有一些专家建议将婚姻法放入民法中,作为其中一篇,并进行细化。但是十几年过去了,一直也没消息。继承法也一直有人提议要修改,可是依然没有结果。

另外2003101日《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降低了离婚的门槛,办理离婚手续不再需要单位开具证明,凡是符合条件的当天即可办理离婚手续。在此之前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了离婚前有一个月的考虑期,这一条现在已经没有了。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还有一条规定如果是假离婚的,会宣布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的罚款。对于当事人假离婚所负的法律责任,这在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也没有规定。

记者:在国家的相关政策方面是不是存在操作困境?

巫昌祯:民政部门既然主管婚姻家庭问题,就应该好好管起来。但是他们在很多时候确实也有自己的困难,在信息审查过程中会有一些漏洞,很多时候他们只负责登记,并不负责核实一些内在原因,因此也给假离婚创造了一些条件。

前几年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在上海建立了家和工程基地,在这个基地的建设过程中,我们就发现了很多问题。很多老百姓不懂法律,道德也缺乏。在去民政部门参观考察的时候,就发现离婚登记处排了很长的队,其中不乏假离婚的。这种情况大家其实心里都有数,都不明说。

民政部是有权出台一些政策的,结婚、离婚都要通过一定的程序,信息审核一定要严格仔细。

国家制定拆迁补偿政策,也存在一些让人钻空子的地方。只是简单规定按人头或是按户来进行补偿,并没有将造假的可能性考虑进去。这些都是政策方面的问题和困境,以后需要多考虑一下。

记者:假离婚反映出的更多是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还是道德素质的问题?

巫昌祯:假离婚反映出的有道德层面的问题,也有法律层面的问题,但是最主要的还是道德方面的问题。

20世纪80年代,由于社会引发的问题,一些妇女曾联合给中央写信,中央曾发布指示:对婚姻家庭问题,不但要用正确的法律去约束,还要靠正确的社会舆论去引导。

社会舆论即社会的道德风尚力量,比起法律来,大得不可估量。婚姻作为民事活动,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但是这个自由的基础是以互爱为前提。为了利益而结婚或是离婚的,都是抱有不良动机,这一点就需要道德和法律去双重约束。

婚姻法是伦理性很强的法律,几乎每一条也都是对道德的要求。法律与道德之间是相互补充、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因此假离婚现象中既有法律问题也有道德问题,这两方面的问题是共生的。

记者:什么途径能够减少或是杜绝这种现象?

巫昌祯:社会上既然现在已经出现了假离婚的现象,而且已经不是个案,成为社会问题,就应该想办法去防范。

假离婚既损害国家的政策,又妨碍他人的利益。到现在为止,国内还没有一部具体的法规可以防止这种行为。因此非常有必要对现行法律进行完善,行政法规也应该采取一些手段。

道德方面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过去我们国家在婚姻道德教育上做了不少宣传,尤其是改革开放初期,北京有新婚夫妇学校,上海有离婚学校,东北地区有婚姻讲堂,夫妻去听一听,总是有好处的。但是后来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可做可不做,最后就慢慢都不做了。

离婚学校就是挺好的经验。要离婚的夫妇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要到离婚学校里去学习,接受多方面的教育。20世纪80年代初期,假离婚的现象刚刚出现,经过这样的教育也确实挽救了不少的婚姻。

对于离婚者,在保证自由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加大离婚原因的审查,比如单位审查、行政审查,民政局办理离婚之前先由夫妻双方所在的单位对离婚原因进行了解,就可以最大限度排查出假离婚的情况。

最近国内部分省市出现了“离婚限号”政策,社会上也产生了一些不同的意见。这一政策并不是妨碍离婚自由,而是将每天办理离婚的人数控制在工作人员能够完成的范围内,不是不允许离婚,而是可能会稍微往后延迟一些时间。

这样的话,如果假离婚的夫妻当天没能办成手续,也许就会改变主意,也能从一个方面使假离婚现象有所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