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国际流动的法制镜鉴

    谈论人民币国际化时,资本项目(又称资本和金融账户,指资本的输出与输入)下的对外开放,无疑是绕不过去的话题。资本项目的开放,是真正能够引领货币兑换需求,并且推动本币与外币流动的双向破冰的核心环节。这个项目的立法进程,直接影响着资本流动的速度和节奏。用通俗的比方说,资本的流动就像一条大河,河里的水就是人民币,而下面要谈到的法律制度,就是为资本流动挖通的运河和水渠。

近年来,我国为资本流动提供了多种渠道,大力推动了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被称为“3Q”的法律制度,即合格投资者跨境投资制度(QFIIQDII)和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QFLP)。这些制度是在货币完全自由兑换之前,新兴国家或地区实现有序、稳步开放其资本市场的过渡性制度安排。例如,韩国、印度、巴西和我国台湾,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设立和实施了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在我国,QFII制度自2002年底正式开始实施,为外资进入我国资本市场提供了风险可控的渠道。

境内资本流向境外制度最核心的是,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该制度是供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法律制度。它自2006年开始在银行领域起步,2007年开始在证券、保险、信托等领域得到突破,进入较快发展的阶段。目前的立法方向,体现为三个方面的开放:一是允许银行和信托公司集合境内外汇或人民币购汇投资境外金融市场;二是允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集合境内外汇或人民币购汇投资境外证券市场;三是鼓励保险机构在其总资产的一定比例内以自有外汇或购汇开展对外金融投资。

境外资本顺利流入境内制度,近年来较为突出的试点是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制度。2011年,上海市率先出台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宣布对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放行。该制度实际上为境外资金投资境内各领域各行业提供了渠道。合格的境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在外汇局批准的额度内,直接投资设立在上海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从而投资境内各个领域、各个行业。不久,温州市也制定了《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方案》,允许个人自境外直接进行投资。2014730日,被称为“36号文”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更是为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提供了其法律依据。

逐步放松资本项目项下的流入或流出,适度为企业和个人资本跨境流动开闸,意味着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正从贸易向投资转变。不过,从相关立法审慎的态度看,对“热钱”流入和国内资本流动性过剩的担忧仍然存在。因此,逐步放松的资本项目下外汇管制,势必落后于投资管制的开放力度。体现在法律体系上,就是对主体资格的严格限制——如前所述,无论QDIIQFII或是QFLP首字母都是Q,意味着“合格投资者”的资格限制。

这里不妨参考台湾的例子。台湾作为世界上QFIIQDII制度最成熟的地区,最初在证券法和合格投资者条例中,以几乎严苛的资格准入制度,限制境外合格投资者投资其境内证券市场,并经历了由审批转向注册备案的过程。同时,以保护境内投资者为由,限制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只有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才能购买境外的股票、债券和基金产品,且有严格的数额限制。后来,随着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和发达,“合格”的标准和投资的额度不断调整,期间货币的国际化过程也随之展开。

时至今日,台湾已经完全废除了QFIIQDII制度,即任何个人和机构都可以通过公开途径,利用资本项下的外币额度自由进行境内外的证券投资。但愿我国资本项目下的对外开放随着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能在自由与安全之间实现平衡与共赢。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