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征地的“公私”博弈
公共利益、公平赔偿、正当的法律程序,在美国征收土地,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但在拆迁征地过程中,政府为了公共用途在没有获得私人财产所有者同意时,也可以征用私人财产。
8月1日上午,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八家子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该区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邵罡与村民发生肢体冲突被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善后工作正在有序开展,10名涉案村民被公安机关控制。
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征地拆迁是每个国家都会面临的问题。一方面,公民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进行征地拆迁又无可厚非。美国在征地拆迁中也时常遇到类似问题。
依法征地的三个条件
据人民网2014年7月28日报道,美国陆军中士Jesus Jimenez将佛罗里达州迈阿密—戴德郡政府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强拆住房”造成的损失39.5万美元。
2011年,Jesus Jimenez在加利福尼亚州接受路边炸弹排除技术培训,准备前往伊拉克作战时,迈阿密—戴德郡政府以“住房违反安全规范,且长期不予修理”为由,将其房屋推倒。
报道称,被推倒的房子屋顶、大门和电力系统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政府曾给Jesus Jimenez多次下达修理通知,但后者始终拒绝照办。Jimenez 则抱怨说,政府只盯自己一家,无视其他家庭问题。
目击者说,“强拆”当天,政府工作人员先将Jimenez怀有身孕的妻子和其他孩子赶到了大街上。在拆房时,这个家庭的很多私人物品都被一起摧毁。
Jimenez的律师称,根据美国法律,为保护现役军人的民权不受伤害,可暂时停止实施与其有关的法律诉讼和政府行政活动。此次诉讼,法官支持了Jimenez的诉求,但希望他能与政府达成和解协议。
事实上,美国注重保护私有财产,“强拆”鲜有发生,往往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征地而进行拆迁时才会出现。
在美国,政府征收土地需要满足三方面的条件:公共利益、公平赔偿、正当的法律程序。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专门办理房屋征收业务的律师吕国华告诉记者:“三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从法律程序上看,政府征收土地需要预先通告,对征收财产进行评估,向被征收人送交评估报告,并提出补偿价金的要约等,“这是必须经过的程序。”当然,被征收人可以提出反要约。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政府会将案件送交法院处理。如果仍不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将由普通公民组成的民事陪审团来确定“合理补偿”的补偿金数额,判决生效后,政府在30天内支付补偿金并取得被征收的土地。
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明确规定:“政府无权征收个人土地和财产,除非给予合理的赔偿。”关于合理赔偿,美国法律经济学和房地产交易法律研究权威人士、美国锡拉丘兹大学教授罗宾·保罗·马洛伊介绍说:“在一般的土地交易中,土地所有者与购买者参考市场价格互相协商,最后达成双方同意的价格。从根本上说,是市场决定了土地的价值,在此基础之上,买卖双方根据各自的需求最终决定价格,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完成土地交易。”
“美国有公平博弈的法律,赋予被征收土地的公民很强的话语权。”吕国华说。
另外,美国给予被征收房屋者的补偿形式也是多样化的。除了对房屋本身有合理的金钱赔偿外,“土地安置”是常见的补偿方法。
吕国华称,此前在美国的华盛顿州,政府由于城市规划进行拆迁,需要征收一位老太太的房子,经过30多次征求老太太的意见,双方终于达成协议:政府给老太太安置另外一块地产,并且按照房屋的原貌进行重建。
美国房屋被政府强行征收者,除了可以申请对房屋本身的合理赔偿外,还可以要求政府给予相应的精神补偿。这是因为政府的拆迁不仅使房屋被征收者没有了住所,而且使其遭受情绪困扰等。
符合公共利益不算“强拆”
据新华网2010年1月22日报道,康涅狄格州的一个城市因军事基地被关闭,当地经济迅速萧条。为扭转局面,政府打算在原军事基地建设公园。然而,一些被涉及的私有土地拥有者,不论政府给多少赔偿金都反对动迁,还把政府告上了法院。
最后,美国最高法院9个大法官以谨慎的“5∶4”裁决驳回动迁户的上诉,支持当地政府强制性拆迁。
美国公民对于住宅等私有财产的保护很多时候是援引宪法,美国宪法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但同时,美国的《重要空间法》提出了“国家征用权”的概念,即在拆迁征地的过程中,政府为了公共用途在没有获得私人财产所有者同意时,也可以征用私人财产。
美国著名财产权征收制度专家、哥伦比亚大学教授托马斯·米勒认为“这其中所存在各种角逐和博弈的利益”。一方面,随着地方经济越来越发达,人口增加,人们住房升级的欲望越发强烈,有必要对城市进行改造,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若要上马一个大工程或者是项目,意味着要把这些土地进行整合,就很可能动用国家征收权。而要强制性地把居民或所有者从他们的土地上驱逐出去,往往会使不动产所有者产生抱怨。
托马斯·米勒称,美国法律规定,只有在公共使用(public use)条件下,国家动用征收权才是合法合理的。他介绍,“公共使用”有三种定义:一是指政府拥有,即政府征收土地是用于某种政府用途,比如修建和运营一条高速公路、修建军事基地、盖一所学校等;二是指开放公众使用,即它能够有机会让公众使用,比如用来修建铁路和市政公用设施;三是指“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由于该定义太模糊,争议性较大。
“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如何认定公共利益方面建立了严格的审查机制,排除了政府作为征收人在认定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方面的裁决权。”吕国华说。
在认定公共利益的时候,美国一般会让专家进行论证,并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从而让被征收人的损失降到最小。对于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通常会交给中立的第三方来裁定,以保证其公正性,例如交给宪法委员会来审查,甚至把权力下放给听证会。
美国征收土地时,政府通常会召开公开的听证会,说明征收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被征收方也可以对政府的征收提出质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参加该听证会的人,通常有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的亲友及其熟悉的社区人员、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组织征收行为的政府工作人员、被征收者投票选举的议员等。
其土地是否被征用,与会者会在倾听被征收者的叙述后,再作出判断。吕国华称,在美国,听证会笔录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可以在处理征收问题时作为关键性的证据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