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惩治买官卖官,司法天平不能失衡
近期茂名买官卖官窝案未了,又爆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秘书长连子恒被查或涉三门峡买官卖官窝案,然而这并非个案,倘若我们再将历史稍向前推,就会看到原内蒙古副主席刘卓志早就列出了令人触目惊心的卖官“价目表”。
当官帽成为价高者得的竞标对象,买官价目表的出现只是“市场导向”后的时间问题;当唯“财”是举的用人导向标树立,茂名案中镇长贷款行贿就不难理喻;而当产生了卖官鬻爵的政治生态时,地方官场出现窝案也就在意料之中。
买官卖官危害显而易见:其一,产生传递、裂变的放大效应,加速、加剧腐败扩散,正如茂名案中的原政法委书记,买官之后他便将卖官“连锁店”开到了自家门下,将公安系统干部职位拿来卖官敛财;其二,加剧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效应,在官职有限的情况下,买官者显然会挤占其他干部的升迁渠道,导致优良干部被长期埋没,不能得以提拔,而用人不善下社会发展出现停滞、倒退甚至矛盾激化也就随之而来。
由此,卖官鬻爵可谓是自古以来官场腐败的一种极致,因衍生的恶劣社会后果更饱受民众诟病。然而,或基于法不责众的思维,或囿于对首恶者的严惩,司法对于买官卖官惩治的天平却显然失衡。内蒙古相关买官者处理尚不可知,但即便在加大惩腐力度的今天,茂名此番涉嫌行贿买官的159名官员虽受到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却无一行贿者受到刑事处罚。
正如行贿罪、受贿罪的对向犯关系,买官卖官也是一对互为因果的双胞胎,没有买官者的络绎不绝,卖官者自然就没有批发官帽的市场,也自然就没有贪腐的机会。
从刑事法律角度而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从立案标准来说,5000元对于买官的价码或许连零头都不到;就犯罪构成来看,违反正常任免程序、破坏公务员的公平竞争显然构成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客观要件;同样,为谋求官职的踊跃行贿,要套被索贿的脱罪情节说不过去。可见买官构成犯罪并没有不可跨越的司法门槛,但结果却没有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这无疑让人难以置信。
这种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看似苛刻处分、实则转移保护的追责方式,在无形中降低了行贿跑官者的犯罪风险,也让行贿跑官者没有后顾之忧。这种打击偏向无益于政治生态的良好养成,也不利于树立惩戒作用,更不能达到良好的预防效果。
盲从与随大流,或许是中国人骨子中难以磨灭的一种秉性,然而这并不应成为部分党员干部没有是非观的理由,更不应成为司法网开一面的借口。否则腐败种子一旦种下就不免在淡漠与盲从中生根发芽,最终杂草丛生。由此,敢于对错误说不,敢于铲除丛生的杂草,不仅仅是一种政治素养,更是一种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