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首家出版社诉百度文库侵权
7月15日,中青文传媒有限公司诉百度文库侵权一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这是全国首家出版社诉百度侵权案件,该案对于当前网络维权将有什么意义?
近年来,百度公司被诉侵权案件屡屡发生,自2010年7月被法院判决侵权成立以来,百度在侵权事件上连续败诉47起。舆论影响较大的,除了2011年50位作家联名讨伐百度以及韩寒起诉百度文库之外,还有中青文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文)作为全国首家出版社对百度文库发起诉讼。
中青文传媒上诉
中青文去年年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百度文库侵犯了其享有著作权的《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等书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案于今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百度文库侵犯了《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百度公司赔偿中青文相关损失及合理费用40万元。
针对中青文在诉讼中提出《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现在,发现你的优势》两部作品的侵权赔偿请求,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支持。中青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于7月15日就中青文诉百度文库侵权一案二审开庭。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时,中青文传媒公司总经理刘炜表示“绝不和解”。他表示:“一审合议庭法官在本案表现出的专业素养让我十分钦佩,法官对案情尤其是对百度产品研究之深入,很接地气。”但他依然认为一审对百度公司判决过轻,40万赔偿额不足以撼动百度。百度作为国内最大的搜索引擎,已经处于互联网市场支配、垄断地位,侵权事件屡屡发生是由于法律判决在百度巨大的利润面前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对此,百度代理律师回应称:“百度文库作为存贮空间,内容由用户上传,百度公司无法得知。”这一理由已经成为被上诉方百度在庭审辩护中的主要依据。
网络侵权有“避风港”?
早在2010年,文著协联合磨铁公司、盛大文学公司连发3次声明,要求百度文库清查盗版链接和侵权作品,此事不了了之。文著协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当时说:“百度文库作为中国最大的在线文档分享平台,其运作模式是由网友上传文件并共享,其上传作品是不是侵权,百度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
法律规定,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先许可,后使用;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但立法层面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保护性倾斜,体现在“避风港原则”上,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不明知和应知”的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也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除网络服务提供者之外任何侵权主体所没有的特殊待遇。
根据此原则,一个作者发现自己的作品被网络盗版后,维权的方式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然而,能够及时发现自己的作品被盗版,并通知百度删除的作者数量非常少,通常在作者毫不知情时,盗版作品就已经传播。
百度的回应显示,百度拥有40人的团队处理投诉,作家只要通过文库投诉中心反馈情况,百度会在48小时以内迅速核实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然而,在作者的申请被处理前,盗版已经泛滥成灾,百度也已通过广告获取了大量收入。
维权涉及“公众利益”
从以往的诉讼看,原告通常是作家个人或者作家联名起诉,这种案件的赔偿额度并不高,在百度公司的“47连败”中,其被判决的赔偿金额从2万元到54.45万元不等。
中青文诉百度公司是中国第一家出版社对百度文库发起的起诉,与以往的作家诉讼不同,这起案件涉及的利益方包括作者、出版者、发行者、印刷厂、纸书经销商、电子书经销商和读者,上诉方认为这就是法律条文中所指的“公众利益”。
在中青文总经理刘炜看来,审判的结果影响到包括作者、出版者、发行者、经销商等在内的各个环节的利益。法庭上,上诉方代理人说:“盗版的结果是对创作原动力的扼杀,将摧毁一个产业,唱片业、影音视频产业、出版业的悲惨局面已经作出证明。国内的原创内容岌岌可危,只能用更高的成本购买国外的内容,不仅损害产业利益,也损害读者利益。没有对内容合法利益的保护,产业链上的各个主体,包括读者,都将是受害者。”
对此,百度公司代理人、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宜说:“个案的输赢是无法推翻百度文库的,从2011年贾平凹等作家联名起诉百度,到韩寒告百度侵权,我一直都是百度的代理律师,我劝对方还是和解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