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重奖见义勇为点赞
近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审议的《河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作出修改。其中,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最高奖励额度从过去的省级奖励5万元以上提高到10万元以上。
河北省提高见义勇为的最高奖励额度,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正确之举,对于提升社会正能量,无疑具有积极作用,应该给予肯定。然而,乐善好施、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需要一个长久的养成过程,其中,积极有效的制度无疑至关重要,提高奖励是必要的,但还远远不够。
在这样的制度中,尤其是涉及因见义勇为而献出宝贵生命的情形,最重要的就是抚恤金或补偿金制度。我们看到,现在不少省市有关见义勇为的法律法规中,更多采用了“奖金”的表述,实际上这样的措辞是欠妥的。所谓奖金,不过是通过奖励善行,激励更多的人乐善好施。但是,中国传统美德更讲究的是“施恩不图报”,道德的更高境界是出于个人修养、德行的“施与”,这种施恩与助人,不是为了希望马上得到物质的回报,它只是满足了个人的价值追求,符合了做人的道德准则,如果将“善行”与物质利益对等起来,实际上是贬低了,甚至亵渎了高尚的道德情操。就此而言,发自内心的道德情感及产生的善行善举,也不是通过物质利益就能被激励的,何况任何的物质利益,都无法与宝贵的生命相比较。
然而,人毕竟是存在于社会关系中的,他总是与一定的亲人、朋友组成社会有机体。我们当然应该尊重并推崇个人基于道德情感而作出的选择,甚至是牺牲,但同样不应忽视他的社会属性。因此,对见义勇为者,尤其是因此而牺牲者的抚恤或补偿金,就不是对他个人生命的补偿,而是对他所担当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家庭责任的补偿。通过舍己救人的义举,他们为社会树立了榜样,作出了贡献,国家与社会就应该给予适当的报偿,通过补偿金或抚恤金,既解决了个人家庭的燃眉之急,又能够为整个社会树立正面的风尚。
对抚恤金制度自身而言,一是需要大幅提高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的抚恤金额度。现行各地制度中,广东省抚恤金较高,牺牲人员将获得广东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30万元。其他省市大同小异,一般均在5万元以内,但最高额基本在10万元左右。客观说,对于履行家庭责任而言,这样的抚恤标准还远远不够,需要大幅提高,特别是应参照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老人的赡养费等因素。在见义勇为及抚恤金待遇的认定上,应采取更为人性化的方式,一般只要存在救人的客观事实,存在近亲属关系就需认定,甚至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绝不能再出现无人证明、无法证明而让好人“流血又流泪”的事情了。
从制度的层次看,现行见义勇为制度更多的是以意见、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出现,这些法规效力层次低,标准也不统一,实践中容易给人造成不公平感。因此,未来更需要从国家立法的层面,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最大限度地保障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只有善心得到保障,友爱互助才真正能成为一种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