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新模式具有里程碑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通报了今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情况。同时,在检察机关的反腐败工作中,出现了严查行贿犯罪、打破“只做不说”惯例等新变化:严查行贿犯罪,重大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化、常态化,重视“苍蝇”,敢打“老虎”。
对行贿犯罪追责力度的加大,反腐提速以及对渎职犯罪查处数量的飙升,大要案信息公开的制度化,三种检察机关反腐新变化,象征着自侦(注:自侦,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并自行立案侦查的简称,范围主要包括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依照贪污贿赂犯罪处理的案件及渎职犯罪案件等。)开启新模式,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发展道路上,可以说是一个新地标,具有里程碑意义。
里程碑意义在于这些变化有着明显承前启后的特征,就历史沿革来说,原来的三种情形都有其形成的独特环境。例如行贿犯罪的追责,行受贿犯罪属于对合犯,依法理数量应大体平衡,加之两者量刑幅度基本相同,因此从刑事非难、刑责总量来说也应趋近于均衡。
然而,刑法的成文上却给行贿犯罪以脱责的空间:除被索贿、无不正当利益不列为行贿外,“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更成为行贿脱罪的法宝。之所以这样规定,与侦查实践其实紧密相连:在侦查过程中,对行贿行为不予追责,将其列入“污点证人”的诉辩交易,更容易获取行贿者的口供;相反,在严格追究行贿责任情形下,会强化攻守同盟,让行受贿双方抱成一团,从而加大案件侦破难度。
但随着信息化、数据化的完善以及技术侦查措施的部分放宽,检察机关逐渐建立信息引导侦查的侦查模式,减少了对口供的依赖,渐渐形成了“从证到供”的侦查理念;而行贿犯罪的大量脱罪,无形中降低了行贿成本,强化了受贿的诱惑程度,破坏了社会应有的公正秩序,因此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成为未来的发展方向。
无独有偶,渎职侵权犯罪虽然罪名繁多,然而在以往的侦查实践中,一则主要侧重于违反廉洁性的贪污贿赂惩罚,忽略违反制度性的渎职后果;二则不明确的岗位职责和部门规范的庞杂,具体追责往往难以援引;三则以往舆论及公众对于灾难性后果的关注、损失的反响传播力度远不如今。
随着对渎职侵权行为的深入了解,国家对公职人员作风、纪律及规章的逐渐严格、制度的日趋完善,以及公众对灾难性后果、巨大损失的反响以及追责的舆论氛围,这些都倒逼检察机关强化对渎职侵权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同样,以往反腐工作“只做不说”也有着历史基础:一直以来侦查神秘性和保密性,让反贪侦查工作与宣传、公示不能同步甚至严重脱节;其次,出于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的敏感度,侦查部门往往讳莫如深;第三,传统媒介及舆论对案件进展更为宽松,少有紧追;当然,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对于各种期限、告知义务也更易忽略。
主动披露案件进展的新变化,说明了侦查理念更加清晰、更加自信,对于程序、告知和相应保障更加到位,这显然也是一种进步。
然而,新地标并不意味着前途一马平川,有限的信息联网和跨部门信息与资料共享、消弱的技术侦查手段、尚存漏洞的刑事法律法规等因素,决定了职务犯罪侦查无论是从实践、理念还是宣传,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