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引发“双面性”争议

武汉一企业两次成被告均不知情

    因为一场民间借贷官司,武汉市宏昌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卷入其中,从2012年到2013年,武汉两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了判决。离奇的是,直到进入执行裁定程序后,被告才知晓此案。就此,一场关于公告送达方式的争议由此展开……

7月中旬,武汉市宏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宏昌公司)负责人,拿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湖北高院)在今年63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一脸疑惑。作为被告方,这是他三年来首次接触此案。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调查得知,2012年,宏昌公司因一次民间借贷,被另一家公司起诉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东湖法院),几个月后,案件便进入开庭程序。彼时,宏昌公司对案件毫不知情。

2013年,原告再次将宏昌公司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武汉中院),该院也进行了审理,宏昌公司仍不知此案。

历经两次判决后,今年1月份,“被消失”的宏昌公司,意外收到了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这时,他们才知道,自己早在两年前就卷入一场官司中。

随即,在律师介入下,宏昌公司终于看到了两次开庭的判决书。同时,律师也向湖北高院提起再审申请,但没能扭转官司局面。

今年63日,湖北高院驳回了宏昌公司的再审申请。


民间借贷引发的官司

宏昌公司卷入的纠纷并不复杂。记者采访得知,2010129日,湖北益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益信公司)法人龚洪平,向自然人郭少华借款100万元,因两人早就认识,所以郭少华爽快地答应了借款请求。

按照规矩,龚洪平向郭少华打了一张借据,并加盖了益信公司公章。

由于数目较大,直接取出现金不方便,同日,郭少华委托武汉市鑫永辉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鑫永辉公司)将100万元汇入益信公司账户上。

此后,一直到20108月,龚洪平每个月都会向郭少华支付利息。到了831日,郭少华根据鑫永辉公司法人代表王平柱要求,再次出具委托,委托益信公司将借走的100万元,汇入其担任股东的宏昌公司账户上。

91日,益信公司及龚洪平在最初的借据上签字“同意退还”。然后,益信公司将100万元借款汇入宏昌公司账上。至此,涉及100万元资金借贷行为履行终止。

但宏昌公司和郭少华万万没有想到,这次简单的借款行为,会给他们带来一场官司。

就在龚洪平将100万元还给郭少华两年后的201273日,龚洪平却将宏昌公司起诉到东湖法院,理由是打到宏昌公司账上的100万属“不当利益”。

作为原告的益信公司称:201091日,益信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宏昌公司账户转入100万元,益信公司事后自查发现与该公司并无经济往来,该笔汇款无法定事由,故起诉至法院。

益信公司并请求东湖法院,判决宏昌公司立即返还100万元,并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了解到,益信公司仅仅向法院提交了201091日中国银行的电汇凭证,拟证明其向宏昌公司的转账事实。但未向法庭提供该笔钱转账前的任何证明。

奇怪的是,东湖法院在一审开庭时,宏昌公司没有任何人到达庭审现场,记者在20121224日一审判决书中也看到了“宏昌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的字眼。

一审判决书还显示:宏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尽管如此,东湖法院在审理时指出:“益信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宏昌公司获得此笔汇款属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其主张被告宏昌公司因不当得利而返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东湖法院在审理期间指出,益信公司虽提供汇款凭证证明其于201091日向宏昌公司汇款100万元,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宏昌公司取得此款必然构成不当得利。

“相反,该汇款凭证显示原告益信公司准确了解被告宏昌公司的账号、户名、开户行。益信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获取上述账户的途径,亦不能对此作出正当合理的说明。”东湖法院称。

虽然宏昌公司人员未到达庭审现场,但东湖法院仍认为:“100万元汇款的发生是有根据的,不属于误打款项的情况。”

最后,东湖法院驳回了益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缺席的判决

实际上,宏昌公司未到庭的原因是,“就不知道有这样一个案子,既没有法院人员通知我们,也没看到邮寄的书面通知,我问过所有员工,均无接到关于此案任何形式的材料。”武汉宏昌公司一王姓负责人表示。

但记者在东湖法院一审判决书上看到,里面明确标注着宏昌公司的办公地址。该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也显示,在一审时的2012年,以及前一年,均正常通过工商年检。

“法院说给我们下过传票,按照正常逻辑,我们一个做企业的,能不到场开庭吗?”宏昌公司负责人称。

不管怎样,益信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但案件并未结束,益信公司不服判决,2013年,又将宏昌公司诉至武汉中院。

记者获悉,武汉中院于2013814日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开庭。这一次,宏昌公司又未出现在庭审现场。

武汉中院称:“宏昌公司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同样,武汉中院判决书上也明确注明了宏昌公司的详细办公地址。

虽然两次判决宏昌公司都没到庭,但判决结果大相径庭。

记者了解到,武汉中院审理认为:“宏昌公司应该到庭说明收取益信公司100万元的正当理由,但宏昌公司目前下落不明。综合本案情况,宏昌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向益信公司返还100万元,并从法院立案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武汉中院在2013911日下达的二审判决书中还撤销了一审判决。另外,武汉中院除了让宏昌公司返还100万元及利息外,一审、二审受理费均由宏昌公司承担。

二审判决书显示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据宏昌公司介绍,那时候,我们仍不知这个案件,也没收到应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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