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球引发借债纠纷 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710日上午,面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任建民(化名)绝不会想到自己原本起诉郑军(化名)“欠债还钱”的民事案件,最终会导致自己被移送公安机关。裁定中,北京市一中院撤销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驳回任建民对郑军的起诉。在这场由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中,任建民由最初的原告变成了犯罪嫌疑人。

     

案件:借款竟是为赌球

  20138月,债主任建民拿着借款人郑军写的借条,一纸诉状将郑军告到法院。任建民称借给郑军人民币30万元,但借款到期后郑军拒不偿还。由于当时提供不出相关的证据支持,一审法院于今年217日判决任建民胜诉,由郑军偿还借款30万元。郑军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庭审中,郑军向法庭详细描述了他借款赌球的过程。他表示,赌球网站的登录用户名和密码都是任建民提供的,郑军每次下注都是虚拟款项,只是在结算时计算输赢。据郑军描述,他赌球持续大约1年左右,每个月的赌球金额大约是200余万元。如果输的过多,郑军有时会向任建民借钱。另外,郑军4月份还曾就相关赌球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二审审理期间,郑军补充提交了他与任建民谈话视频录像、两人的共同朋友李海(化名)的证人证言等大量相关证据。根据郑军的申请,法院调取了20144月公安机关对郑军的报案询问笔录,同时调取了郑军的银行卡与任建民的资金往来明细。

  综合此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法院认为此案存在犯罪嫌疑,应裁定驳回任建民对郑军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释法: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郑军的代理律师胡居洪对本社记者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本案中,郑军向任建民出具的借条,其形成原因是基于赌博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该借条不具有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赌博是国家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同时,赌资在法律上属于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依法还应予追缴没收。

  本案法官甄洁莹对记者解释,赌博行为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如果公安机关最终认定确属赌球,那么即使郑军确实欠任建民相应的赌债,任建民也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相应的赌债。

  庭审中,郑军说自己在任建民开设的“球庄”赌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设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这意味着,如果任建民确实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赌客投注,则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另外,对于郑军而言,他的赌球行为将有可能被认定为赌博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参与网络赌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