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朋友圈 发声需谨慎
7月2日,李青(化名)早早地去了海淀法院,上个月她刚失去工作,今天,她想通过法院的审理了结自己与工作了4年的东方美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
当日,东方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香香(化名)未应法院要求出庭接受质询,上个月,她在微信朋友圈给下属李青的评论成为当天法庭质证的关键。
祸起朋友圈
“在床上叩心自问,自认坚强,不知还能坚持多久。也许快了,泪流满面,无愧良心和天地。此时窗外雷声不断,老天为我在流泪,人做事,天在看。”李青说,正是6月4日自己发到微信朋友圈的这段文字让自己丢了工作。
作为一个公众交流平台,微信朋友圈被很多人熟知,而在上面发布一些表达情绪的文字再平常不过,可为什么偏偏成了李青的心病?甚至影响到她的工作呢?这一切都是因为李青在朋友圈中的好友——唐香香。
李青在朋友圈发了这段文字13分钟后,评论列表里面出现“如果一份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的评论,发表评论的人正是唐香香,随后她再次评论道:“你把我置于何地?周扒皮?刽子手?这是公众平台,请所有员工自律。”
“当时我就慌了,觉得她误解了我的意思,我立刻回复说:‘唐总,我一直都非常尊重您,我说的和您说的不是一回事,谢谢。’但她没有回复我。”李青感觉唐香香可能生气了,于是多次打电话给唐香香,想解释自己发这段文字的原因是因为家里遇到烦心事了,可一直没有打通。
6月6日13时52分,李青收到唐香香的短信:“你不必再给我打电话了,你已经把话说绝了,就到这里吧。会计与你交接工作,缘起缘灭,一切都是因果。”
本以为只是微信朋友圈的一则心情和一句回复,李青没想到竟然让自己与公司长达4年的劳动关系就此告一段落。
求助证据保全
虽然李青按照短信要求于6月6日去公司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但细想之下,她觉得自己的工作丢得太冤,“我在朋友圈发发牢骚,竟然被辞退了。”她想不通,于是向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申请,并将微信朋友圈互动记录作为证据,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工资等。
“李青因为个人原因在6月5日自行主动提出离职请求,并在6月6日办理了工作交接,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东方美公司对李青的要求表示不满,将此事起诉至法院。
面对双方截然相反的意见,法院在采纳李青提供的证据之前,做了相应的证据保全。“证据保全要求是劳动者一方申请的。”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聂冉法官说。在对双方进行了身份核实后,李青和唐香香均对“微信是自己发的”无异议。这意味着双方认可了证据的真实可靠,这为案件审理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因为电子证据的稳定性比较弱,经常出现当事人对其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不认可的情况,审理的基础就会有所动摇。”聂冉坦言,“如果不做证据保全,万一当事人对证据进行编辑和删改,作为审理依据的基础就不存在了。”
微信发言需谨慎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流平台,所有人对于自己发布的言论应该负担法律责任,并承受其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李青和唐香香除了是微信朋友圈好友关系,还是公司员工及法人,在工作中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劳动关系。李青所发表的内容并没有指向具体的人或事,但唐香香却在评论中明确指向工作,虽然她坚持认为自己是以个人名义发表评论,然而她在随后的“这是公众平台,请所有员工自律”一句中,显然又将自己置于公司管理者的角色,应视为代表公司的行为。
聂冉表示,唐香香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会因为其特殊身份产生相应的效果。因此在法庭审判中,考察双方发表的微信及评论内容的含义时,必须要全面兼顾双方所具有的特殊关系。
通过对双方的诉求及证据分析,海淀法院作出判决:因东方美公司未提取相应的直接证据证明李青曾做出过辞职的意思表达,对于公司所持李青自行辞职主张无法采信,法院认定该公司因李青发表的微信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该公司依法应向李青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万元,并支付工资差额140余元、未休年假工资6000余元。
作为海淀法院审结的首例因微信纠纷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该案也带给当事法官聂冉很多思考,“微信不仅仅是一个个人情感交流平台,它可能会上升为一种管理平台,甚至是公司的办公平台。所以每个人都要言行谨慎,在发表任何内容或评论之前要三思而后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纠纷及其他的经济纠纷。”
法官提醒公众,不管是发微信的人,还是评论微信的人,都要注意自己的言行有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