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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拳皇》宣传品制作起纠纷
7月17日下午,因影片《拳皇》宣传品制作发生纠纷,国亮友信公司诉唐德灿烂公司违约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国亮友信公司诉称,2012年6月,被告唐德灿烂公司委托其制作电影《拳皇》宣传品,宣传品包括单页、海报、展架、立牌和桌展。2012年7月,原告国亮友信公司按约定时间将电影《拳皇》宣传品制作完毕,并于2012年7月底将《拳皇》宣传品发运至全国各地的电影院。
2012年9月,由于电影《拳皇》推迟上映时间,被告唐德灿烂公司要求原告国亮友信公司重新制作电影《拳皇》宣传品。2012年9月底,原告国亮友信公司将第二批拳皇宣传品制作完毕,并将宣传品发运至全国各地的电影院。
国亮友信公司认为,原告履行宣传品制作和发运工作后,被告至今仍拖欠制作费592846元未支付,故国亮友信公司诉至北京海淀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唐德灿烂公司支付宣传品制作费592846元。
庭审时,被告唐德灿烂公司则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唐德灿烂公司没有要求原告国亮友信制作宣传品。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仅有向第三方交付的快递单及被告当时经办人员的陈述,没有书面约定单价及供货数量。
庭审结束后该案未宣判,还将进一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