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卡”在何处
孟子曰: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孔子曰:信近于义,言可复也。
诚信二字,自古便是道德的至高要求。在文明高度发展的今日,本应更加体现出诚信社会,但现实却令人大失所望。
失信,似乎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习以为常的现象。
我们的信用环境为何如此不堪?有识之士们很早就发出这样的质问并且积极献计献策。有人认为这是道德的沦丧,是人性使然;还有人认为,是国民的劣根性在作怪。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以期惩治老赖。但是从执行情况来看,并不尽如人意——这并不能阻挡“失信者”的迅速堕落。
2014年1月初,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联合召开发布会,公布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
6月27日,国务院印发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等35个部门共同参与制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尽管相关的惩治性措施相继出台,也体现了国家对诚信的重视,然而社会发展的实践表明,在处于非“熟人社会”的环境下,人们是不可能自觉守信的——当对失信者的惩罚力度不足以抵销巨大利益的诱惑,不能遏止人们铤而走险的惯性和机会主义行为时,信用机制实际上是处于失灵状态的。
当前,我国信用严重缺失,失信者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失信成本过低造成的。由此造成在解决失信问题时会表现出它的苍白,同时也是对守信者的不公平。
在日本,由于隐瞒质量隐患,三菱汽车的一些高层相继被捕。日本人对丧失诚信的三菱汽车的拒购已成潮流,三菱也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了惨重代价。同样,在前几年的美国信用危机爆发时,安然、世通等造假公司都受到了严厉制裁,安达信也被判妨碍司法罪结束了长达89年的审计业务,吞食了自己酿下的失信恶果。
和国外相比,信用环境不容乐观的我国对失信事件的处理却要无力得多。比如,有的国有企业欠贷款不还,银行没有办法处罚,往往就不了了之,造成失信者有利可图。在民间,有的“老赖”长期拖欠别人的钱款,拒不归还,导致个人信用丧失殆尽,同时,也给他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建立健全有效的失信惩戒制度,让守信成为守信者的通行证,让失信成为失信者的绊脚石,真正实现有信者昌,无信者痛。
策划人:李卓谦
执 行:李卓谦 曾袁媛 周 頔 杨奇旋 郭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