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检察长“炮轰”民诉法209条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诉法第209条对法院再审制度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作出重大修改后,当事人原来对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既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选择权没有了。现在,当事人要申请抗诉,一定要先申请再审,即法院再审在前,检察抗诉在后,而且法院的再审审级被普遍提高了一级。
“这样的法律规定下,无论是法院的再审,还是检察机关的抗诉,作为当事人合法正当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已经变得越来越窄,也越来越远。”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浙江省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王祺国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表示。
王祺国在对修改后的民诉法实施一年多来的实证研究发现,民诉法第209条的合理性、科学性值得怀疑,其带来的负面效应十分明显,其认为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积极措施来弥补,以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主要是为了解决寻常百姓之间的民事纠纷,诉讼的价值应当是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诉求,这是建立和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基本的立足点。”王祺国强调。
王祺国发表在今年6月浙江省法学会主办的《法治研究》上“炮轰”民诉法第209条的文章,引起了高检院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更在学界引起广泛关注。
“双轨制”能够
在基层落地生花
自1991年修改后的民诉法到2012年民诉法修改前的20多年里,法律都明确规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裁判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法院对于抗诉案件必须启动再审程序再次审理。1990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也有相同规定。
适应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要求,20多年来,各级检察院先后成立了民事行政检察专门机构,主要承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审查是否提出抗诉的职能。按照民诉法和行诉法规定,当事人对生效民事、行政裁判仍然不服,既可以申请法院再审,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俗称“双轨制”。如何选择,取决于当事人。
王祺国是浙江民行检察的“元老”,1990年到浙江省检察院工作时,第一个工作就是参与筹备民事行政检察处。他曾在2000年至2003年初任浙江省检察院民行处处长,此后还担任过嘉兴市检察院检察长。这位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早期民事诉讼法专业的法学硕士,曾于1991年成功办理了国内第一起行政抗诉案件。他在诉讼法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其厚厚的论文集里的每篇文章有着实践的深深印迹。
“2013年之前的十余年时间,每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向法院抗诉的案件500件左右,法院纠错的80%左右,法律、社会效果很好,很多地方的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专门听取这方面的汇报。”王祺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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