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
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并同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据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主要职责包括:审判第一、二审涉及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涉及地质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有关权属争议纠纷民事案件,涉及森林、草原、内河、湖泊、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涉及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进行审查,依法提审或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对下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解释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具有5方面的意义。
一是环境资源审判庭可以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的司法保障。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把生态文明作为五个建设之一并贯穿其中,实际上我们国家现在已经有很多相关立法了,除了立法以外,还要执法,但最后还是需要司法来做保障。
二是有利于促进我国环境司法的专业化。环境司法不同于一般的司法,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其中会涉及一些环境标准、质量标准、排放标准、方法标准等,还有一些环境专业名词,如果没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储备的法官的话,案件的审理是相当困难的。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就能有一批法官专门来研究这些问题,可以促使环境案件的审判更加专业化。
三是有利于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我们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和环境保护法第58条都规定了公益诉讼的问题,但是公益诉讼能否提起,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法院能不能受理。如果法院没有专门的环境法庭,只是将这类案件放在一般审判中,公益诉讼是很难被受理的。从已经建立起来的各地的环境法庭就能看出,都愿意受理环境公益诉讼,这说明建立专门的环境法庭是非常重要的。
四是有利于解决环境案件受理难,起诉难,收集证据难,审理难,判决难,执行难的问题,有利于维护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与其他一般案件相比,环境案件审理起来很费时间,再加上背后可能会涉及地方政府的巨大利益,如果没有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起来就很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一个专门的环境法庭。
五是最高法院建立了资源环境审判庭,这是司法改革方面的一个创新,也有利于促进以后更好处理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的环境污染问题比较难解决,难审理的问题,也有利于指导地方上的环境法庭办理环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