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餐摔碎玉镯酒店未尽安保义务依法赔偿

         用餐时顾客摔碎玉镯,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海南省海口市中院依法裁定酒店赔偿损失。

  2012825,陈某红与朋友在某酒店用餐后下楼梯。由于某酒店刚擦过地板,地面湿滑,又没有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陈某红在下楼梯时,不慎摔倒在地,导致左腿摔伤,手上佩戴的玉镯被摔碎。陈某红摔伤后,酒店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1239.9元。2013626,江苏省金银珠宝首饰行业协会对陈某红的玉镯作出鉴定,价值11000元至13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某酒店作为经营者,有义务在合理限度内为消费者提供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酒店在明知地面湿滑,极易造成消费者摔倒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导致陈某红摔伤、其佩戴的玉镯损坏的后果,因此,某酒店应对陈某红的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陈某红请求某酒店赔偿玉镯损失12000元有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陈某红主张某酒店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的请求,陈某红称该玉镯为祖传,极具纪念意义,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且陈某红所受损害不符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决某酒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陈某红赔偿12000元;驳回陈某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某酒店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不服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某红在某酒店店内摔倒受伤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某酒店作为酒店的经营管理者,应在经营过程中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内确保到酒店就餐的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避免因设施、管理、服务瑕疵而引发人身伤害。根据现场拍摄照片显示,某酒店地面有大面积洗拖地板,留下的水渍。虽然某酒店否认地面有水渍或湿滑,某酒店员工出庭作证称当时并未拖地板,地面干燥,但证人证言与现场照片拍摄的事实不符,且证人均为某酒店员工,与某酒店有利害关系,对某酒店的主张不予支持。某酒店在管理和服务上存有瑕疵,未尽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且该瑕疵与陈某红摔倒受伤及其佩戴的玉镯损坏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某酒店应对陈某红摔倒受伤及其佩戴的玉镯损坏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原审法院委托江苏省金银珠宝首饰行业协会鉴定,陈某红的玉镯市场价11000元至13000元,原审认定陈某红受损玉镯价值12000元并无不当,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