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累犯的贩毒末路

      毒品犯罪,往往和其他刑事案件交叉在一起,吸毒者在倾家荡产后容易走上“以贩养吸、以娼养吸”的道路,同时易引发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我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我只是非法持有。”郭明(化名)面对法庭审判时选择自辩。这个41岁的男人两年前刚被刑满释放,旋即又面临“故意伤害罪”“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指控。而运输与非法持有毒品两者之间的判定,将直接影响郭明犯罪行为的量刑。

伤人逃逸

  郭明今年41岁,如果这次罪名成立,他将第三次身陷囹圄。

  2000718日,郭明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彼时,他不到30岁。

  在狱中表现良好而提前获释,他本应该开启一段崭新的生活,但就在20111020日,他再次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2124日刑满释放。

  是命运的玩笑太眷顾这个男子,还是他本身就在一次又一次地测试法律底线?

  2013523日,在朋友陈方(化名)的棋牌室外,郭明用菜刀将40岁的张大(化名)颈部、双上肢砍伤,事件原因是“张大找茬”。

  时间已经是晚上11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重兴寺村的一棋牌室,张大因打牌与别人起了争执,恰巧在棋牌室的郭明以“劝架”的名义将张大请到室外,随后引发争斗。郭明的行为造成张大双上肢神经断裂,经鉴定为重伤。

  郭明跑回了老家。

 

吸毒贩毒

  回到四川没几天,郭明就通过王琦(化名)在达州市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他是从几个月前开始吸食冰毒的,“三两天吸一次,没有瘾。”郭明这样形容自己吸毒的状态,但事实表明,这不过是他的一厢情愿。

  “吸食毒品犹如饮鸩止渴,长期吸食可能给人体中枢神经系统带来不可挽回的损伤。”这是法医给出的科学定论,并且,“人吸毒成瘾后会对毒品产生双重依赖。一是身体依赖,当毒品停用后,就会发生撤药综合征,出现生理功能紊乱,其痛苦令人难以忍受;二是心理依赖,吸毒使吸毒者产生快感,诱导吸毒者产生再次吸毒的强烈愿望,以满足快感避免痛苦。”一般人沾染毒瘾后很难根本戒掉。

  在北京砍伤人后回到四川,郭明一心寻找毒品,通过种种关系找到王琦后,郭明想要购买毒品的意愿得到满足。对于一个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毒品”比藏匿显得更重要?这样不符合常理的逻辑,郭明却依然强调吸毒“没有瘾”。

  郭明说自己最初接触毒品是因为朋友,这也是在年轻人群体中最高发的吸毒原因。在北京二中院对毒品犯罪案件所做的情况通报里,甲基苯丙胺是最主要的涉案毒品种类,而海洛因、可卡因则在走私毒品案件中比较常见。

  “我要的是300克,因为是朋友,他就多给了我一点。”在王琦的住处完成购买事宜后,201362日,郭明让陈方用手机包装盒、茶叶盒将毒品装起来寄给雷林(化名)。这种隐蔽的毒品藏匿方式在近年来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屡见不鲜。

  正如郭明所预料的那样,陈方携带装有毒品的手机外包装盒、茶叶盒进行邮寄时并没有引起快递员的注意,接收快递的快递员甚至还帮陈方填写了单子,他们以为一切都会顺利结束。

  “我准备拿到北京去卖,当时没有找到买家,先寄回去。”郭明自己也吸毒,“以贩养吸”正是吸毒者最易走上的犯罪道路。卖不掉大不了自己吸,抱着这样的想法,他按照王琦推荐的方法将329.66克甲基苯丙胺用快递的方式寄给了雷林,并和陈方于65日回到北京。

  郭明坚信包裹会平安回到自己手上,“其实我以为我会先到,所以没有提前跟雷林讲包裹的事情。”直到陈方去取包裹却迟迟未归,郭明觉得可能出事了,他再次只身跑回四川。

  在朋友家待了几天,郭明感觉很平静,于是他又辗转回到北京。从黑市购买毒品后,郭明和一张姓男子联系,于76日在通州区双桥国泰百货商场门口,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向他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1.98克,被当场抓获。

 

毒品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郭明在庭审现场承认,但对自己运输毒品罪的指控有异议,辩称应该是“非法持有毒品”,并声称自己在该案中有立功及自首的情节。法庭辩论结束后,郭明表示会向被害人张大进行赔偿,希望法庭量刑时考虑其认罪态度。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并有110接警记录、张大的诊断证明书、法医人体损伤鉴定及多位证人证言等多项证据,所以,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郭明的刑事责任。

  同时,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的记载表明:犯罪嫌疑人郭明于2000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7年刑满释放;2011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2年刑满释放。

  被告人郭明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因此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将择期判决。

  同样是毒品犯罪,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唐先松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陆荣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唐先松、陆荣江两人先前分别因绑架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2011年刑满释放,却又于20133月初,携带两包净重618.26克的甲基苯丙胺从广东省运输至北京时被抓获。两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二人从重处罚。

  北京市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姜良栋表示,毒品问题已成为影响首都和谐稳定的现实威胁。据不完全统计,10年来北京市破获吸毒人员进行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5660起,其中故意杀人案有25起。本市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已达2.5万余名。北京市近年来吸毒人员一直保持每年10%以上的速度增长,目前仍无减缓迹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小明对本社记者说,毒品不仅使涉毒分子家庭破裂、道德沦丧,高额花销让吸毒者在倾家荡产后甚至走上“以贩养吸、以娼养吸”的道路,同时易引发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实践中,吸毒者多为无业人员、涉世未深者和一些自由职业者,全社会应共同努力,不断创新禁毒宣传方式,使禁毒宣传教育有针对性,提醒人们远离毒品。

  法官还提醒公众,贩卖毒品,不以牟利为构成要件;明知有涉毒行为而出于朋友情面、哥们义气参与容留他人在自己的住处吸毒,极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