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任重道远

 上接01

立法演进

      在开展禁毒工作的同时,各种法律、法规、政策等不断跟进与完善。

      中国近代禁毒的专门性立法,从晚清政府时期便已开始。1909年,国际鸦片委员会会议在上海召开,史称“万国禁烟会”。这标志着中国禁毒开始纳入世界联合反毒体系。

      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推出“六年禁烟”“两年禁毒”计划,包括抗战胜利后进行的“两年断禁”工作,并通过法律对毒品问题进行控制。

      中国共产党的禁毒立法从根据地时期便已开始。如,19302月,红四军在陂头会议上制定的土地法中,明确规定凡吸食鸦片的游民不予分田;1931年《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对贩毒、种毒采取严刑峻法。

      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政权曾根据国民政府颁布的禁烟毒法令,参酌根据地特殊情况,颁布、制定了一系列法令。

  这些禁毒立法为1949年以后的禁毒立法提供了社会基础,一些立法精神得到了沿袭。

  新中国成立后的禁毒立法形式多样,既有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指示,也有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的通令、通知、指示,还有地方政府通知、文件等。

      1978年后,一个“以刑法为主、行政法与地方立法为辅”的禁毒立法体系逐渐建立起来。

  1979年,由于毒品犯罪的数量少,毒品问题并不突出,制定《刑法》时对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迅速扩散的趋势缺乏预见,因此量刑一般较轻。

      20世纪80年代初期,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愈演愈烈,吸毒人数持续上升,毒品案件不断增多,毒品危害日益严重,禁毒形势日益严峻。

      为此,刑法做了三次修订:19823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提高贩毒罪的最高法定刑至死刑,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贩毒,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1987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单位犯罪,为惩治以单位名义走私毒品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198812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提高走私毒品的最高法定刑至死刑。

     随着禁毒形势日益严峻,刑法不能满足现实需要。199012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一部专门针对毒品的单行法的形式,标志着我国的禁毒立法进入了一个重要阶段。

      1997年《刑法》再次修订,进一步完善并明显加大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此后,我国毒品刑事法律基本稳定下来。

  经过近20年的探索,至1998年左右,中国政府提出了“三禁(禁吸、禁种、禁贩)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方针,并把打击贩运、减少毒品供应和禁吸戒毒、减少毒品需求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1999年至2007年之间,随着新毒情的出现和国家毒品政策的调整,在稳定原有刑事立法的基础上,对禁毒立法体系进行修改和补充,禁毒工作方针调整为“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增加了“预防为本”“综合治理”。

      在此背景下,《禁毒法》于2007年制定通过。

 

新变化新举措

      随着社会的发展,禁毒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变化。

  早在2008年,时任国家禁毒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公安部禁毒局局长杨凤瑞,在介绍禁毒人民战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颁布实施情况时,就曾表示毒品形势发生了5大积极的变化。

      包括,“金三角”缅北地区的罂粟种植面积大幅度减少,对我国的海洛因威胁有明显的减轻;从缅北地区流入我国的海洛因明显减少;市面上流通的海洛因毒品减少;吸食海洛因人员的增长幅度减少;海洛因的毒品危害减轻等。

      2013年,国家禁毒办常务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局长刘跃进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毒品犯罪的形势有很多新的特点、新的趋势和新的情况。比如,新型毒品的发展蔓延比较快;贩毒的路线、渠道和方式发生着很大的变化;国际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事实上,为了表示禁毒的决心,从1999年开始,国家禁毒委员会便开始发布年度禁毒报告,禁毒领域的新特点与新变化在这些报告中每年都得以展现。

     比如,2013年禁毒报告就提出了国际毒情的发展变化对我国影响不断加大、“金三角”“金新月”危害进一步加剧、境内制贩毒活动高发、毒品滥用问题十分严峻、制毒原料防范管控任务艰巨等一系列急需面对的问题。

     对于下一步的禁毒工作,刘跃进提出:一是强化打击;二是加强对吸毒人员的帮助、教育、管理;三是加强社区戒毒、强制戒毒、自愿戒毒、康复场所建设等。

      刘跃进也强调,要通过国际合作打击毒品犯罪、解决毒品问题。

      与此同时,地方政府纷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探索禁毒工作的新模式。

      在上海,毒情出现新的变化,毒品案件和吸毒人员不仅增幅较大,而且毒情及毒品犯罪呈现药物滥用新型化、毒品流转渠道多样化、毒品犯罪类型集中化、毒品犯罪本地化、毒品犯罪低龄化等新特点。

      上海师范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彭善民据此认为,上海大有成为毒品集散中心的条件和趋势。

      面对新形势,上海市禁毒委提出,要“建设有上海特色的禁毒工作体系”,在全国率先进行了禁毒社会工作制度创新。

      而贵州则开辟了一个“阳光工程”模式,该工程旨在通过就业平台,使戒毒康复人员有业可就、有稳定收入、有固定住所、生理身心健康有人关爱等,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一个找回自我的平台,消除社会对他们的歧视,更好地促使他们回归社会。

      该工程自2011年到20121231,投入建设经费1.62亿元,出台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政策措施20余项,共有124名企业家积极参与“阳光工程”建设。

      2013年禁毒工作会议上,贵州禁毒的“阳光模式”被充分肯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