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时7年终改判
《一起普通纠纷案的司法角力》后续
“终于判了,结果改判了。”
2014年6月10日,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角美镇原松碎石场原负责人黄原松在电话中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这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2012年12月17日本社曾以《一起普通纠纷案的司法角力》公开报道),情节并不复杂,但却经历了长达近7年的马拉松式审判,漫长的司法程序走完了两个轮回后,案子终于有了终审判决。
电话那头,被这起官司折腾得疲惫不堪的黄原松终于长长吁了一口气,难掩内心的激动。
碎石场转让
1997年,龙海市角美镇锦宅村村民黄原松与其他两人共同租下了本村的一个山头,经营花岗石开采、加工。黄原松为个体工商户业主,碎石场领有《采矿权许可证》。记者从该许可证上获悉,该矿山名称为“龙海市角美原松碎石场”,生产规模为1万立方米/年。
2002年12月3日,厦门商人杨志平(甲方)与黄原松(乙方)签订了一份供销碎石的《买卖合同》,合同对碎石的规格、价格、数量、供货及合同期限、结算方式、违约等都做了详细约定。该合同还特别约定,乙方应按照甲方的需要供应相应的碎石予甲方,乙方在其生产能力之下保证满足甲方的需用量。此后,杨志平将自己购置的机器设备放置于原松碎石场,将黄原松供给的半成品碎石就地加工成自己所需要的规格。
值得一提的是,该合同没有约定每月具体的交易量,而是根据供需实际情况进行交易。
2006年5月19日、6月28日,龙海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向原松碎石场发出两份整改指令书,告知矿场存在人工拉板车作业、没有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方案施工等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
“要消除安全隐患,必须更新设备,但我们是个体工商户,无力承担这更新的费用。”黄原松向记者回忆说,“只好想办法将碎石场转让。”
同年6月16日,万般无奈的黄原松与另一个厦门商人——邱榕明签订了《角美原松碎石场转让合同》。邱在支付转让费后即接管了原松碎石场,并投入巨资添置了掏采的机械化设备。同年10月25日,龙海市安全生产监督局重新向原松碎石场核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翌年2月3日,黄原松又与邱榕明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并予以公证。然而,令黄原松没想到的是,就在此前的1月23日,杨志平以黄原松拒绝履约致使遭受巨大损失为由将其告上龙海市人民法院。
自此,一场长达近7年的马拉松式审判拉开了序幕。
马拉松式审判
实际上,黄原松与杨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几乎每次判决结果均令原被告双方心存异议。
2007年3月5日、5月28日,龙海市人民法院对杨、黄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同年7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对此判决结果,黄原松、杨志平双方均表示不服,并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11月16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撤销龙海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黄、杨应继续履行合同;黄应向杨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每月45000元计从2006年12月9日起付至其实际履行供货之日止。
“这样的结果明显有问题。”黄原松对此不服,并向检察机关申诉。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8日提起抗诉。不过,漳州中院2009年4月7日再次审理后,维持了此前的二审判决。无奈之下的黄原松只得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福建高院于2011年7月15日以“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不足”为由,撤销了此前龙海市人民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三次民事判决,并发回龙海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重审,让黄原松终于看到了希望。因为这说明此前的判决结果存在问题。”黄的代理律师之一、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罗林建坦言。
然而,龙海法院的判决再次引发当事双方的不服,并同时提起上诉,而漳州中院的二审判决结果又使黄原松不服,并再次向福建高院申请再审。
2013年12月13日,福建高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当日并未宣判。
无法再作出让步
2012年12月17日,本社以《一起普通纠纷案的司法角力》为题对这场普通的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报道。一些法律学者专家也对这起耗时费力的审判提出了质疑。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康平对此撰文指出,一审、二审、再审、抗诉、又发回重审……一起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越审越“悬疑”。“由于法官办案粗糙,案件的来龙去脉和许多重要事实未能查清,不仅给当事人的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此外,案件的屡屡重审,还给司法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
实际上,此案的争议焦点是黄原松是否存在违约,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有关义务,应否承担相关责任等几个问题。
福建高院对此认为,杨志平与黄原松于2002年12月3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2006年6月16日,黄原松碎石场转让给案外人邱榕明后,其已停止生产碎石,根据约定,合同期限已届满,黄原松没有义务再供应碎石。杨志平主张黄原松2006年6月后不提供碎石构成违约,没有依据。2006年6月16日,黄原松将碎石场转让给案外人邱榕明,但未履行及时通知的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黄原松已愿意支付执行款209700元作为补偿,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照准。
2014年5月30日,福建高院对黄原松和杨志平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漳州中院和龙海法院重审作出的民事判决;判决黄原松应支付杨志平补偿款209700元(此款已给付);驳回杨志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补偿款问题,黄原松告诉记者:“我给高院以函的形式作了说明,为使案子能圆满解决,避免矛盾进一步扩大,同意此案不管是调解还是判决,均不再要求回转已被法院执行扣留的款项209700元。”
“我无法再作出其他让步,只能是已执行的款项不再追究。”黄原松这样向高院表示,也这样告诉记者。
“这起案子虽小,却是福建高院阳光司法的具体体现。”律师罗林建为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这样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