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还是救人?
在交警认定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中,“肇事者”坚称没撞人,是救人。此案引起法律界关注,浙江省法学会组织专家论证,认为定罪证据不足。
6月5日,花甲之年的柳尧江身穿黄马甲,走上二审被告席。他用戴着手铐的手掏出老花镜,拿出一张纸,回应检方的指控。在他那难懂的余姚方言中,几个字清晰可辨:“我没撞人,我是救人的!”
意外从天而降
两年前的6月9日,一场意外改变了两个家庭。
当天下午5时20分许,柳尧江开着自家的机动三轮摩托车行驶在余姚市临山镇公路上。柳是临山镇临浦村村民,此行是去电信公司交话费。驾驶机动三轮摩托车需D驾照,柳持有C1E驾照。
此时,柳尧江正逆向行驶在迎凤北路上,电信公司在这条路的西侧。“我听到后面有呼救声,就停了下来。”柳尧江说,他看见四周无行人,只有10米外一个人躺在非机动车道边的绿化带边,一动不动。
柳试图用小灵通打110报警,但拨不通。这时他看到附近的老刘快餐店里先后走出两个人,就叫他们帮助打110。
躺在地上的是丁志根,家住浙江上虞市丁宅乡上宅村。一审法院采纳的几名民工的证言称,丁和他们在案发地附近建筑工地做工,彼时,丁下工后独自步行去老刘快餐店吃饭。
约10分钟后,一名交警带一名协警来到现场,拍了照片,然后柳尧江和协警一起将伤者抬上车,送到医院。医院诊断,丁志根头和胸部受伤,颅骨、颅底、锁骨、两边肋骨多处骨折,有生命危险。
“交警称,我哥是逆向行驶,而且无证驾驶,先垫付医药费救人,查明伤者出事原因后再定。” 柳尧江妹妹柳美琴说。
案发后,在外地做生意的柳美琴赶回,帮哥哥柳尧江处理事宜。柳尧江是柳家长子,三个妹妹,柳美琴是三妹。由于父亲去世早,三个妹妹都是哥哥带大,并置办嫁妆,兄妹感情笃深。
“尽管哥哥一再说没撞人,是救人,但在事情没查清前,我们家人也很担心,交警也一再催先救人要紧,事情会查清的。所以,我们才把钱交给了交警。”柳美琴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柳家在30多天里陆续垫付了8万多元医药费,使丁志根化险为夷。在丁出院后就拒绝再垫付。而柳的垫付医药费行为成了事后警方指控柳尧江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之一。
柳尧江是在案发6天后做的第一份笔录。在这份粗糙的笔录中,柳尧江并没说自己撞人。直到2013年3月1日,交警给他做了一份详细的笔录,柳再次强调自己没撞人,要求警方调查清楚。
交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迟迟未出。“我多次找办案交警,对方说,没有证人,没有监控,车上也没痕迹,难查。”柳美琴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目击证人
但交警还是找到了证人,就是老刘快餐店的老板刘波,以及当天在他店里帮忙的刘波表哥汪顺杰。其实,案发后,刘波仍经营快餐店,汪顺杰也住在附近。而且110是汪顺杰用手机打的,要找两人非常方便。
但交警是在案发后3个半月才对汪顺杰做了笔录,对刘波做的笔录则是在案发8个月后,即在2013年2月27日刑事立案后。柳尧江的辩护律师陈跃指出,是一份违规违法的证据。
在交警所制作的笔录中,汪顺杰说他亲眼看到了柳尧江撞到了人,但在检察院做笔录时改口说,他没有看见柳撞到了人,而是听刘波说柳撞到了人。他的证言前后矛盾,先是说刘波当时在端菜,而出庭作证时又说记不清当时刘波在干什么。
但是,作为报警时就称看到撞人的汪顺杰,他的证词非常重要,公安机关据此制定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
另一个证人刘波也就成了唯一的目击者。刘波说,那天来店里吃饭的人很少,他面对马路和汪顺杰聊天,突然“砰”的一声,他看到一辆机动三轮车和一个老头撞上了。他和汪顺杰就一起走了出去,看到那个老头已经躺在地上不会动了,头部在流血,三轮车驾驶员在被撞的老头边发抖,说自己不会打电话了,求助帮忙报警。于是他打了120,汪顺杰打了110。
刘波的快餐店距案发地约20米,作为厨师的刘波怎么会如此凑巧成为目击者?当时在店里的还有刘波的母亲汪志娥。
2013年7月13日,汪志娥向柳尧江家人提供了一份证词,她说:“当天下午5点的样子,刘波在炒菜,我在擦桌子,汪顺杰在玩电脑,因为这个时候吃饭的人都来了。这时,就听到吃饭的外地人说,外面有个老头翻倒了。这样,我们就出去了,我们没有看到柳尧江撞人。”
柳尧江家人也找到了汪顺杰和刘波,并对双方的通话录了音,汪、刘在录音中均表示,他们没有看到柳尧江撞人。
不过,柳家提供的这些证据没有被法院采纳。
丁志根在2012年7月28日第二次出院后,2013年3月29日,余姚警方对他做了一次笔录,丁自始至终一言不发。此前两个月,余姚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丁为重伤,在报告中提到丁神志仍模糊,在家人搀扶下可下地行走。2012年12月,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五级伤残,遗留中度精神障碍。
伤者的伤是哪来的?
那么,丁志根的伤是从哪里来的?
在案发4个月后,即2012年10月11日,余姚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柳尧江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在西侧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与由东往西横过非机动车道的丁志根相擦,造成丁倒地后受伤的交通事故。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这份认定书依据的是现场勘查记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有关检验、鉴定结论等。
不过,这份认定书是在没有车辆痕迹勘查笔录的情况下作出的,直到半年后的2013年1月才有了这个笔录,这个笔录称,柳尧江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右侧反光镜有一凹陷,高度与伤者右肩高度相吻,“基本认为此部位为撞击点”。
陈跃律师称:“这么重要的证据未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之前作出,严重违反了公安部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在陈跃看来,这个鉴定结论仅仅是勘查人员的推测。如果是人的肩部与反光镜相撞,那么在反光镜的凹陷处,必定留下受害人的衣物、纺织物或人体皮肤的残留物,但勘查中没有这方面的记录。
“三轮摩托车右反光镜与人相撞,造成受害者人体多处骨折,说明撞击力度之大。然而现实是所撞的反光镜的固定杆未变形受损。而且一个撞击点怎么会产生如此多部位的骨折。”陈跃说,其实,反光镜这一凹陷,符合柳尧江的陈述,系其儿子翻铜的铜棒竖在墙壁,碰翻所击形成的。而且在事发前早已存在,对此又有修车人的证言印证。
2013年4月27日,余姚市公安局法医出具鉴定结论,基本排除丁志根意外跌伤所致,其损伤符合机动车致伤表现。这一结论遭到辩护律师质疑,认为法医超出鉴定内容的范围,缺乏客观证据支持。
案发后,交警在现场拍了照片,但并没有向法院提供伤者在现场的照片,只提供了没有伤者的现场照片。
余姚市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及其他物体痕迹勘查笔录等证据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认为因上述证据的制作、认定过程违反相关程序规定,不予采信。
余姚市法院认为,这个交通肇事案成立,柳的三轮摩托车与丁相擦碰,导致丁受重伤,柳负事故主要责任,丁负次要责任。
由于柳是“零口供”,法院依据的关键证据是证人刘波的证言,并认为与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
4月8日,余姚市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柳尧江有期徒刑1年5个月,赔偿丁志根33.5万余元。
浙江省法学会组织专家论证
此案的判决在浙江省法律界产生争议。在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友明看来,此案的核心问题是伤者的致伤原因不明,办案程序不规范,到案证据无法指向一审认定的“事实”。
此案引起了浙江省法学会关注,4月28日,受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浙江省法学会组织法学界、法律界专家对该案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论证。
参加论证的都是浙江省顶尖的刑法刑诉法专家,包括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阮方民,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刑事诉讼法学教授谭世贵,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事诉讼法学教授吴高庆等。
专家们认为,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排除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柳尧江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的认定便自始不能成立。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启动本案交通肇事罪刑事追究程序的前提和必备证据均已不存在。由此,一审判决书对本案基本犯罪事实的认定便缺乏主要证据的支持,已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对于法院在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对刑事案件中交通事故的责任加以认定的问题,专家们认为,这缺乏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且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法官不能代替公安机关制造证据。
专家们表示,如果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有权在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被告人的责任,那么,也需要在案件的证据材料非常充分的前提下审慎地作出。基于本案的证据材料存在较多的缺失,一审判决书直接认定柳尧江应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明显证据不足。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注意到,此案案发8个多月公安机关一直未刑事立案,直到2013年3月27日将柳尧江刑拘,后逮捕。去年7月12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余姚市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延长审限3个月,同年12月27日,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今年1月22日法院恢复审理后,未开庭对新证据质证。
“柳尧江是见义勇为行为还是肇事行为,连余姚市公安机关也没弄清楚,这也是公安机关一直没有立案侦查的主要原因。”柳尧江的另一位辩护人吕天平律师说,由于柳尧江对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取证、证据可信程度、效力等等提出质疑,并提起申诉,触怒了交警部门,从而在复查中强行立案,以规避复查,以刑事侦查取代行政复查,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
在一审二审中,柳尧江的3名辩护律师均为其作无罪辩护。
张友明建议对此案实施模拟实验,同时为了彻底查明该案因果关系,应对该案进行法医病理学鉴定、物理学力学作用原理鉴定。
在柳尧江被刑拘后,柳家人多次向余姚市公、检、法要求取保候审。“我们说,保释金要多少都给,但对方一定要我们与丁家协商,赔给丁家钱,让丁家满意后才能保释。我们坚决不同意,他们就不让保释。”柳美琴说。
6月5日上午,宁波市中级法院在余姚市法院开庭审理柳尧江上诉案。庭审持续了3个多小时,审判长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