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下乡打假严查乡村超市“山寨商品”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法院支持企业在农村中小超市打假,用3年时间办了近300件案件,打假企业无一败诉。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企业在农村的中小超市打假,用3年时间办了近300件案件,打假企业无一败诉。
这些遍布乡村的中小超市里销售的“山寨商品”,小到洗衣粉、肥皂、袜子,大到服装、家电,因其售价低廉,再加上地处城郊、农村以及混乱的进货渠道,成了国内“山寨商品”的重灾区。
嘉兴市中级法院4月21日向媒体公布了这些案件,以警示中小超市业主尊重知识产权,守法经营,正当获利。而这些案件中侵权的业主都以停止侵权、多数和解结案。
在浙江省,如此大规模集中审理中小超市商品侵权案十分罕见,在全国也不多见。分析人士指出,这显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从城市走向农村,不断延伸,嘉兴中院的做法无疑提供了一个范本。
假货从城市转移到农村
在嘉兴市近郊的一个集镇上,陈忠开的超市规模最大,生意也最好。一天,几个陌生男人走进超市,买了2瓶5.5元的花露水和两副20多元的红双喜乒乓球拍,并向陈忠要了收据。
陈忠觉得这几个人行色神秘,但未放在心上,对他来说,他在这里开店10多年,一切都风平浪静。
几个月后,他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被人告上了法院。他这才知道,那一天来的人原来是企业打假的人。
陈忠卖的花露水,是假冒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六神”牌花露水,包装与正品很相似,实际上是假货“雅絮大六神”花露水,花露水瓶上,“雅絮大”这几个字很难找到,买者很容易误认。
而红双喜乒乓球拍完全是假冒产品,标注的注册商标、厂名、厂址等都与正品一致。
陈忠的超市只是中国农村超市售卖假货的一个缩影。中国多家知名品牌企业发现,在国内城郊结合部、农村的一些中小超市里,被称为“山寨商品”的假冒品牌商品泛滥,随着城市打假力度加大,假货正从城市转移到农村。
潘有才是嘉兴的一名律师,从2010年开始,他受国际知名品牌彪马公司的委托开始在浙江一些城市和农村打假。他们有一个打假团队,近几年把注意力转向了农村的一些中小超市。
通常情况下,他和公司的打假人员以及当地的公证人员一起走入超市,买下假货,当场公证。这种做法已成为中国一些企业打假的主要方式。制售假冒商品的生产窝点一般比较隐蔽,如果没有举报,查找难度极大,而终端销售商户如商场、超市比较好查。
打假企业往往委托律师事务所或专门的调查公司调查取证,然后在一个省甚至全国区域开展统一的打假行动。在调查取证中,打假企业也会找到工商部门对售假超市的行政处罚书来起诉,这种证据虽然不多,但是最省事也是最有效的途径。
“只要制止了零售商的售假,遏制售假的需求来源,假货生产就自然会慢慢失去市场。我们业内称为‘大象踩蚂蚁’。”潘有才说,他们的打假行为得到法院的支持。
从2011年开始,陆续有打假企业将所取得的证据递交到嘉兴市两级法院,既有同一打假企业同时起诉嘉兴市同一县(区)市的十几家、几十家超市,也有同一超市因售卖多种“山寨商品”而多次被诉。这引起了法院的高度重视。
“中院领导一直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件审理,近几年给民三庭配备了7名年富力强的法官,除了两个庭长是70后外,其他5名都是80后研究生学历的法官。”嘉兴中院民三庭副庭长帅国珍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打假企业的证据比较充分,尤其是有公证,法院很快就受理了,被告也很难抵赖。”帅国珍说。
超市业主试图阻止法院审案
面对打假企业的起诉,一些超市本能地选择逃避。法院向这些超市业主送达的诉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材料屡遭退回。
“法院就登报公告送达,按规定公告送达期满2个月后,再过30天的举证期,法院就会缺席判决。”嘉兴市中级法院民三庭法官张涛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还有一些超市业主知道涉讼后,更换登记经营者或转移经营场所。“比如,换个地方换个超市名字,但我们知道业主的名字和身份证号,仍然可以找到他。”张涛说。
一些超市业主搞联名签字写“大字报”到法院试图阻止审理。在一起案件审理中,有两名超市业主竟动手殴打原告代理人。打人者后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法院查明,这些超市侵权的“山寨”商品,均为日常生活用品,如洗衣粉、肥皂、花露水、沐浴露、电水壶、电磁炉、刀具、餐巾纸等,还有羽毛球、乒乓球、球拍、服装、皮带、钱包等中小超市常见的小件商品。
“山寨”的国内知名品牌五花八门,如纳爱斯、七匹狼、金利来、红双喜、六神、太太乐、美的、张小泉等,也有个别国际知名品牌。
由于这些中小超市大都无正规进货渠道,且无进货凭证,打假企业难以获悉其售假数额,法院也很难查明。打假企业基本上以当场买到的假货来起诉超市。一个打假企业往往起诉多个售假超市,像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有55件,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有47件等,法院均分别立案受理。
这其中,90%以上的案件由嘉兴中院受理,从2011年至2013年,每年受理的这类案件大幅度增加。
打假企业给法院送牌匾
打假企业均以高索赔额起诉侵权超市。像彪马品牌的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索赔额均在10万元以上。
面对高额的索赔,售假超市多以不知假货为由辩解。依据商标法规定,只要销售商销售了侵权商品,就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不以主观过错为前提。因此,超市对所售商品来源应负有合理的审查及注意义务。
“我们在审理中,法院对于合理注意义务的确定,通常会考虑几个因素,如果超市购入的假货价格远远低入同类商品的价格时,即认定超市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且商标知名度越高,超市抗辩其不知卖的商品是假货的可信度越低,经营规模越大的超市越有更大的注意义务。”张涛说,从办理的案件看,假货的售价通常比正品高几倍甚至几十倍。
法院大都以调解的形式结案。有的超市在拿到起诉副本后就与打假企业达成调解,打假企业随即撤诉。调解额一般多在几千元,远远低于企业的索赔额。
“企业打假的目的首先是停止侵权,再是给超市一个教训,有个警示,净化市场是根本目的,能赔多少只是个象征意义。”潘有才律师说,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前不久还给法院送了牌匾以示谢意。
即使是法院判决,也多在几千元,最高上万元。按照商标法56条规定,法院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院判赔的力度这几年也在不断加大,从前几年的两三千元,提高到了万元左右,个别案件达到了数万元。”张涛说。这些中小超市本身规模不大,获利小,有的如果判赔几十万,就会倒闭。法院充分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酌情判决。
4月21日,嘉兴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相关案件。警示中小超市业主尊重知识产权,守法经营,正当获利。
不过,嘉兴市中级法院也强调,依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中小超市经营者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他不知道销售的产品是侵权产品的话,是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
“中小超市经营者应注意保存有关的购货合同、进货发票、收货清单、付款凭证、销售记录等相关凭证,否则,一旦陷入诉讼,由于难以反映商品来源,或者凭证上缺少供货商的签字盖章,不能被法院采信,相关的合法来源抗辩也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张涛表示。
(文中陈忠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