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乡一法庭”的滦平模式
“一乡一法庭”方便群众诉讼,使案件分区域集中管辖和专人办事,真正做到从人民角度考虑问题,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强化乡镇居民的司法保护。
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付营子村的李淑惠(化名)夫妇做梦也没有想到,多少年没有解决的儿女赡养争议问题在家门口就得到了解决。
2014年2月26日,河北滦平县全部实现了一个乡镇一个法庭。一乡一庭审判机制模式是目前中国少有的法院工作模式,河北滦平县走在了全省甚至是全国的前列。
李淑惠子女赡养案是付营子乡法庭挂牌后解决的第二件案件。
李淑惠的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村委会协调无效,二老因法院太远毫无办法。付营子乡法庭挂牌后,离家只有几公里,二老通过付营子乡法庭调解得到了子女的赡养。
5月9日,河北滦平县付营子乡法庭吸引来了中国法学会众多法学专家、学者实地调研。
群众打官司路远不便
“群众打官司少则跑三五十里,多则跑七八十里,一件案件审理,仅立案、开庭、送达,当事人至少要往返三次法庭。对一些边远村庄的群众和老弱病残当事人来说,非常不便。”滦平县法院院长谢孟水说。
滦平县地处燕山山区,位于河北省东北部,总面积2993平方公里,辖20个乡镇、1个街道办事处,200个行政村、9个居委会,总人口31.4万,其中以满族为主的少数民族人口19.4万人,滦平县人民法院年均审(执)结各类案件3500余件。
据了解,现在一般每3至5个乡镇设立一个法庭,这样虽然客观上解决了资源浪费和法官配置不足的大问题,但也给未设法庭的乡镇造成了“老百姓跑腿打官司”的小麻烦。
滦平县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凡是距法庭较近的乡村,群众有了矛盾纠纷愿意到法庭解决,矛盾也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农村形势相对稳定和谐;而距法庭较远的乡村,往往由于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矛盾趋向激化。
院长提出“一乡一法庭”模式
滦平县山区乡(镇)区域面积大,老百姓“打官司”较远。这一现状一直持续到了去年。
2013年7月3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卫彦明在承德滦平县调研期间,了解到群众这一实际困难,提出为更加便捷及时地化解基层各种矛盾纠纷,实现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全省法院正在推行一乡镇设一法庭的工作,承德市可以滦平法院为试点,争取率先实现一乡镇设置一法庭。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光辉信心很足,他提出,没有试点我们搞,没有经验我们创,按照“就地解决纠纷和工作重心下移的思路”采取“整体推进、项目化远作”的实施模式,专门成立了“一乡一法庭”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负责总体规划目标,主要领导抓好组织、协调、督促工作。
滦平县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率先进行一乡一庭建设试点工作。
滦平县委、县政府联合滦平法院,拿出了一次性建设15个基层法庭的“一乡一法庭”的构想和实施方案,县委、县政府及政法委、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协调联动。
批机构、定编制、拨专款、招人员、腾房屋、给设置,经过5个月紧锣密鼓的奋战,15个法庭初具雏形。
先后向社会公开招录工作人员21人,腾挪办公住宿场所50余间并配齐了交通通讯等办公设备,法院抽调30名年轻干警充实“一乡一法庭”,院党组精选15名年轻有为后备力量担任庭长,县人大新聘任36名人民陪审员协助工作,各法庭在每个行政村设置一名联络员作为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2014年1月,15个法庭全部挂牌,标志着滦平县“一乡一法庭”机制全面启动。
“一乡一法庭”带来的实惠
一乡一庭便于就近、就地办案,免除了办案人员车辆来往的各种费用,使山区本来就紧张的办案成本下降。
另一方面也减轻了当事人的支出,减少了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双方的费用,使办案速度加快,社会矛盾迅速得到化解。
“设立‘一乡一法庭’,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方便群众诉讼,使案件分区域集中管辖和专人办事,真正做到从人民角度考虑问题,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强化乡镇居民的司法保护。”承德市中院院长刘光辉说。
他还表示:“目前案件集中办理的现状致使未设立法庭的乡镇存在一定的诉讼困难,很多人出于对诉讼成本的考虑,放弃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乡一庭必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滦平县政法委书记王德民也表示,人民法庭以多种形式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首先通过审判工作,公开审理,以案讲法,增加群众遵纪守法观念和道德水准,并针对辖区治安情况,搞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其次通过及时发现辖区内的热点问题,研究纠纷特点,掌握纠纷发生、发展规律,防止矛盾激化。
他说,李淑惠的事情迅速解决,乡法庭的作用显而易见,李淑惠的子女也及时受到教育,赡养老人,大大减少了家庭矛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以实现。
当前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和增加期,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增加,对公平公正的追求日益强烈。
滦平县委书记蔡福浩说,如何有效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将人民群众吸附在辖区,无疑也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个实际问题。
“一乡一法庭”在提供司法支持的同时,更加有效地使行政、人民调解与司法形成对接,形成合力,从而高效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最大化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