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小方》遇到《小芳》

    519日,歌手方大同一方召开《小方》作品改编授权事宜说明会,否认该作品侵权李春波的《小芳》。《小方》对《小芳》,是侵权还是合法使用,此事与音著协集体管理是否有关?

    519日,歌手方大同的版权管理公司华纳音乐版权香港有限公司、经纪公司乐傅有限公司及方大同所属唱片公司金牌大风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召开“方大同先生《小方》作品改编授权事宜说明会”,就日前李春波发布《写给版权总局的公开信》中质疑方大同新歌《小方》版权一事,进行解释。授权李春波《小芳》版权的代理公司斗室(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代表人崔恕也现身,说明《小方》创作过程中确有取得李春波老师的同意。

 

版权说明会姗姗来迟

    “村里有个姑娘叫小芳,长得好看又善良。”那个辫子粗又长的姑娘曾经是多少人心中难舍的初恋,如今,《小芳》的词曲作者和原唱李春波一纸诉状将香港歌手方大同及其唱片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时间回溯到54日,李春波效仿琼瑶女士,在微博上给国家版权总局写了一封公开信,声称在自己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方大同新作《小方》副歌部分完全照抄《小芳》,且歌名与《小芳》仅有一字之差,有明显的搭便车之嫌。此外,由文章执导的《小爸爸》大量使用了其创作的音乐,并且使用其音乐作品作为手机铃声,同样没有取得授权和许可。

    听过这两首歌的人发现,《小方》的副歌部分有4句歌词与《小芳》是完全一致的,这样的“一致”很难用“雷同”来解释,那么如果事先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方大同构成侵权是确凿无疑的。但是,方大同出道多年,其所属经纪公司华纳唱片是老牌唱片公司,具有丰富的音乐唱片出版经验,香港又是高度注意版权保护的地区,真的会出现“抄袭”这种低级错误吗?

    事实上,方大同在发唱片时,曾经发了一条微博,表示自己听到《小芳》这首歌时就很喜欢,感谢李春波老师同意他用这首歌。就在李春波发出公开信的第二天,《小方》作品版权方华纳音乐版权香港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声明,指出公司有《小芳》词曲著作权的独家授权,公司曾与一家叫做“斗室文化”的公司签订合约,获得《小芳》词曲著作权的管理权,并有权独家授权方大同以现行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所有方式进行使用。

    在519日的版权说明会上,华纳音乐版权公司代表人李昌琪说明,在方大同发行作品《小方》之前,华纳音乐版权联络到与李春波有多年合作关系的斗室(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代表人崔恕,通过崔恕就《小芳》作品的授权事宜与李春波进行联系。

    经过长达7个月的沟通及确认后,华纳公司与斗室(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合约书。根据合约,华纳音乐版权公司取得独家授权,在取得授权后再由华纳音乐版权公司授权方大同根据李春波的《小芳》作品进行改编创作。

    崔恕也在版权说明会上强调,斗室文化公司是在得到李春波同意后才签署使用协议给予华纳音乐版权。就方大同在作品《小方》中引用李春波作品《小芳》8小节旋律及4句歌词的授权事宜,斗室文化代表李春波从20135月开始与华纳音乐版权公司商谈,其间沟通内容包括李春波的权益在作品《小方》中所占比例,经协商最终定为李春波拥有新歌词曲共30%之权益,斗室文化也曾将作品《小方》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李春波,并取得确认。然而因为斗室文化与李春波有多年合作关系以及工作疏忽,斗室文化未取得李春波的书面授权,导致李春波对华纳音乐版权公司、方大同有一定误解。

 

有争议的“音著协集体管理”

    如果上述言论均属实,那么此事可以理解为李春波与方大同一方对我国著作权制度理解存在着偏差。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音乐作品的数量过于庞大,出现了使用人和权利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一方面是使用人难以找到真正的著作权人,另一方面著作权人也对作品的实际使用情况难以掌握,为解决这些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此诞生。

    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在我国,对音乐作品进行集体管理的组织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成立于199212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根据音著协2012年的年报,其管理的会员已经达到6903人(含出版公司会员),管理的作品数量超过460万首。

    一般来说,电视台或唱片公司如果每使用一首作品都需要向原著作权人获得许可使用,严格按照这样的程序进行不仅非常困难而且谈判成本高昂,完全不具有可操作性。通行的做法是使用方事先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打包支付一笔费用,凡是该组织管理的作品都可以合法使用,而无需单独就某一首作品取得特别授权。做一个大胆推测,如果《小方》此次纠纷不是双方的恶意炒作,极有可能是斗室文化从音著协取得了授权,再转售给环球唱片,而李春波并不清楚这个授权程序。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权利来源于著作权人的授权,双方是合同关系。换句话说,如果著作权人没有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那么使用者仍然需单独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如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独立音乐人或是国外有实力的唱片公司,不愿意与音著协签订委托合同。比较著名的比如曲婉婷,她所属的加拿大唱片公司就没有与音著协签订类似的合同,这也是为何李代沫在《中国好声音》演唱《我的歌声里》构成侵权,而其他选手演唱却没有出现类似纷争的原因。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初衷在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作品的使用频率,然而近年来却饱受争议,致使越来越多的音乐人不愿加入该组织成为会员,甚至退会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其根本原因在于利益分配机制的不合理。

    2010年,著名歌手周杰伦因为其歌曲被广泛使用却分文未得,愤而退出“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台湾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事后,该组织无奈地表示:尊重周杰伦先生作为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希望尽快完善相关机制,能够让包括周杰伦在内的创作人回归。

    建立一种给创作人足够利益保障的机制,其保障实质是创作人源源不断的创造力。在国外,因为一首歌大红而一辈子衣食无忧的例子不胜枚举。据报道,韩国音乐人鸟叔已经凭借《江南style》取得了超过100亿韩元的版权收益。但是在国内,“一首歌曲吃一辈子”远远做不到。

    不久前爆出曾经创作了著名歌曲《窗外》的歌手李琛回炉参加安徽电视台《我为歌狂》选秀,李春波也被网友爆出自己到火车站排队买票,尽管当事人一再否认是因为经济原因,但是可以想见他们的经济状况不能与当红歌手媲美。我们欣喜地看到,在李春波的公开信发出后不久,就收到了演员文章的道歉,《小爸爸》剧组也已经委托律师与李春波商谈使用费事宜,也算是维权成功。

    515日中午,李春波发微博称已经正式起诉方大同侵权,并委托律师处理相关维权事宜。案件审理结果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就职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