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杏花村”们的法律保护
知名地名包含一定的文化内涵,是一种无形资产,会为当地带来一定商机和资源。因此,类似“杏花村”这样的地名之争数不胜数。
“一瓶酒误导了几代人啊!”旅匈华侨詹晓荣感叹,杜牧诗中的杏花村无人不晓,本来是在安徽池州,但这地名却被酒名误导了,他心有不甘。从2002年起,他的公司花了近10年的时间和山西汾酒集团打官司,终于在2010年成功夺得“杏花村”这个以知名地名构成的商标。
4月25日,全国地名普查已经开始,安徽杏花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詹晓荣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回忆起4年前刚打赢官司的时刻,他依然倍感自豪。
近年来,类似“杏花村”这样以地名为商标的争议数不胜数,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来小鹏认为,知名地名包含一定的文化内涵,是一种无形资产,会为当地带来一定商机和资源,所以地名之争在所难免。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严格按照地名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管理,包括定名、更名和使用都要规范。”来小鹏说,“对已经形成品牌的,要善于开发利用,对出现恶意使用、抢注或对其他地方知名地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要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权。”
谨慎使用“弱商标”
一场官司最终以“酒在山西,玩在安徽”收场,等于将杏花村商标一分为二,酒类的归山西,旅游服务类的归安徽。
全国叫“杏花村”的地名大约有20多个,但究竟哪一个才是杜牧笔下“牧童遥指”的杏花村,多年来众说纷纭,较为知名的是安徽池州和山西汾阳。为求正名,皖晋两地相争,官司一打就是近10年,此案还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一。
据史料记载,池州杏花村曾为安徽胜迹。在清代,杏花村方圆达十里,每到阳春三月,杏花烂漫,灿若红霞,并逐渐形成“杏花村十二景”。然而到清朝末年,杏花村面目全非,只剩一口千年古井——“黄公井”。1997年底,池州市贵池区把复建杏花村、开发杏花村景点确立为“杏花村名牌”战略,将恢复建设杏花村提上了重要日程。
就在池州人开始复建杏花村之时,山西省也在打造以“杏花村”为名的文化景点。
2002年9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了“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初审公告,如果3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将归申请人安徽池州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使用。
很快,汾酒集团提出异议,他们认为:“杏花村”是汾酒集团的主商标,早在1957年即在酒类产品上获得注册,并一直沿用至今,1997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社会上具有广泛影响和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池州的“杏花村”与汾酒集团的驰名商标“杏花村”文字完全一致,构成近似。其次,汾酒集团于2000年5月成立杏花村酒都旅行社,与被异议商标使用指定服务类别内容完全一致,势必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误导公众,使异议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然而,这一说法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2010年10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山西杏花村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场官司最终以“酒在山西,玩在安徽”收场,等于将杏花村商标一分为二,酒类的归山西,旅游服务类的归安徽。
来小鹏认为,应该尽量少使用地名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地名是公共资源,这种资源不能由私人独占。而且商标注册时必须要有显著性,一般来说,地名在商标里的显著性比较弱,即使申请成为注册商标,也称为“弱商标”,相应的,这类商标得到的保护也就是弱保护,而不是强保护。
来小鹏说:“比如说你自己想象出的一个词,把它作为商标的话,这个显著性就特别强;如果是一个公共领域的词,或者大家都知道的词,用来做商标的话,那么它的显著性就比较弱,难以获得商标法强有力的保护。”
其实,商标法对地名本身就有限制注册原则: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保护伞”下的知名地名
对于不胜枚举的地名之争案例,来小鹏提出,实际上,知名地名还有另外几把“保护伞”。
知名地名,对当地人来说,更多的是寄托着一种情感。
土生土长的池州人肖敏告诉记者,自己毕业于杏花村中学,表弟就读于杏花村小学,小姨曾经在杏花村宾馆工作过,她常逛的一条街叫西街,又称“杏花村文化商业街”……
“我一出生就在杏花村里了,别人凭什么说杏花村是他们的?”她这句话恐怕也代表了当地部分人的想法,尤其是那些存在地名之争的城市的居民。
近年来,对于知名地名的争夺战愈演愈烈。
2006年,山东省梁山县的梁山风景区因为《水浒传》而出名,但是距梁山县30公里的东平县把另外两座山命名为前梁山和后梁山,梁山县旅游部门认为东平县的做法侵犯了梁山的地名权。
其实,这两个景区分属山东省在1985年底批复的水泊梁山风景名胜区,梁山一带称梁山景区,东平湖一带则被称为水泊景区。只因次年东平湖和附近腊山、六工山等地因行政划分归东平县,导致水泊和梁山分了家。谁也没想到,20年后双方会因此起争执。
双方互不服气,法院一审判决东平县败诉,赔偿梁山县经济损失及承担诉讼费共50万元。双方一直将官司打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终审下来,东平依然败诉。
无独有偶,2012年,浙江省旅游局官方微博公开宣称张志和笔下的西塞山地属浙江湖州市,令沉寂近十年的“西塞山”地名之争烽烟再起。湖北黄石的文史学者们通过各个渠道进行反驳,黄石和湖州的两地网友也在网上打起了“口水仗”。
网友“黄石李慧明”表示:“风景区的同名之争,不是谁的嗓门大就是谁的。一是靠法律,二是靠实力,谁建设得好,谁的名声就响。”
网友“冰雪”说:“与其说是地名之争,不如说是湖州发展‘西塞山’的热情触动黄石人的神经。”
对于不胜枚举的地名之争案例,来小鹏提出,实际上,知名地名还有另外几把“保护伞”。
“一旦把地名注册成商标的话,商标是有独占权的,它可以独占使用,所以对于这个区域里的其他人来讲,他们的利益就得不到相应的保护。”来小鹏告诉记者,如果要保护整个区域里的人的利益,可以注册成“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只要是这个区域内的人都可以用;证明商标,就是这个区域内的产品质量、服务都达到某个水准了,也可以采用这个证明商标,因为它不损害公众利益。
来小鹏还建议:“如果这个地名确实是和当地利益密切相关的,还可以通过‘地理标志’来保护。我们所有原产地的名称、标记都是可以进行保护的。”比如,烟台苹果、新疆哈密瓜,它本身的特质,标明了它跟这个地区的自然和人文因素相关联,因此可以通过“地理标志”的方式来做成一个品牌。
2014年5月,安徽颍上县申报的“颍上大米”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被认定为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久前,广东佛山市的“三水大塘蔬菜”也成功注册了集体商标。这些都为解决地名与商标之争提供了新视角。
“地名商标”要善意使用
善于开发利用知名地名十分重要,越是知道其能带来财富,就越是要正当开发和利用,即合法、合理使用。
詹晓荣的另一个身份是欧洲中华文化事业发展集团的董事长,“文化”也是他在采访中提到最多的词。
“我不是文化人,但我做文化产业的事,杏花村本身就是个文化品牌,我复建杏花村,不但是想在短时间内体现它的文化价值,也是中长线为后人打造这么一个大的杏花村。”
詹晓荣憧憬,希望将来人们到池州来,能真正体会诗中的感觉,看到当年的一些文化场景,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的杏花村,前店后坊、小桥流水、亭台楼阁、石板路、老房子,让人去感受当年杏花村的诗文化、酒文化和农耕文化等。
现在的詹晓荣一方面为杏花村的知名度提高感到高兴,另一方面,他也有些困惑,因为今年池州市政府在西郊另一片土地上,又开发了一个新的杏花村文化园区。
对于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来小鹏解释说,因为“地名商标”是一个显著性较弱的商标,所以在法律保护上有一定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其他人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合理使用的,即别人使用时,不需要经过他的同意,也不用给他支付报酬,并在法律上不构成侵权。
“法律上对合理使用的界定,主要是从使用的主体和方式来判断,比如说,该地名商标是否由本地区的人来使用?另外,如果使用地名仅仅是为了标明这个产品的产地来源,那肯定是允许的。”来小鹏说,“有的企业可能在使用地名商标时,对这个地名有另外的某种关联性,但它本身是善意地使用地名或地址名称,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恶意的。”
谈及那场近10年的“杏花村”官司时,詹晓荣认为资源是大家共享的,谁能做好,谁能弘扬,都是好事,等于大家共同打造杏花村这个品牌。
来小鹏认为,善于开发利用知名地名十分重要,越是知道其能带来财富,就越是要正当开发和利用,即合法、合理使用。
“能注册成证明商标就注册成证明商标,能注册成集体商标的就注册成集体商标,要有一定的前瞻性。”来小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