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审判“四步量刑法”全国推广
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天津细则》)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将其作为样本向全国推广,供全国其他法院制定和完善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参考和借鉴。
天津细则:
量刑规范化呼之欲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期待量刑均衡公正、量刑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在全国确定了12个中、基层人民法院进行量刑规范化初步试点;2009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指定120余家法院对量刑规范化改革进行全面试点;2010年10月,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工作;2014年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据悉,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地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要求,于2009年6月确定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平区人民法院、大港区人民法院(现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作为首批试点法院。2010年底,制定下发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试行稿》),天津市法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展开。
这项改革成果也得到天津市委领导的认可,天津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散襄军批示,“我市法院系统量刑规范化建设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对促进司法公正,提高执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四步量刑法”:
重塑司法公信力
《天津细则》包含5个部分,分别规定了量刑的指导原则、、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和附则。
《天津细则》全盘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量刑指导原则的规定,确立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罪责刑罚相适应原则、宽严相济原则、量刑均衡原则等4项量刑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四步量刑法”为其核心内容。
“以往,刑事法官在审判时,往往凭经验进行‘估堆’量刑,刑期差别很大。这就容易造成量刑不均衡、不公正,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天津高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臧力军向记者解释道,“而《天津细则》为规范法官的量刑活动,增加量刑的精准性和透明度,确定的‘四步量刑法’刚好可以规避这个现象。”
据了解,“四步量刑法”的第一步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是根据其他犯罪构成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第三步是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第四步是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4步量刑法’改变了刑事法官长期形成的‘重定罪轻量刑’的思维定势,使他们更加重视量刑过程。”法官陈长东向记者分析着“四步量刑法”的优势。
与此同时,《天津细则》在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天津审判实际,对部分量刑情节作了适当地细化,区分4种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了25种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有效提高了法官量刑的精准度。此外,还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诈骗等常见、多发且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最密切相关的15种常见犯罪设置了具体、细致的量刑标准和规则,使审判人员的每一个量刑环节都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