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终结执行11年后重启惹争议
11年前已经终结执行的案件,11年后再度被重启。改制后的公司,因为再度重启的官司,三次被冻结账户。
2014年3月12日,刚刚签下一个工程项目建设合同,江苏国祥建设工程总公司总经理陶明锐与会计立即赶到银行办理转账业务,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
但到了银行后,他被告知其公司账户已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冻结。
这个意外令陶明锐震惊——账户被冻结,意味着刚刚签下的合同面临违约,签下的工程项目也将得而复失。
账号三次被冻结
“为什么又冻结我的账号?”带着这个疑问,陶明锐拨通了海州区人民法院法官赵斯学的电话。
“我们是奉上级法院的指令,现你公司与灌云县鑫茂贸易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纠纷一案,已由灌云县法院移交我院执行,我们是依法对你公司账户进行冻结。”赵斯学回答说。
听到这话,陶明锐感到更加疑惑。
在此之前的2012年8月23日,海州区法院曾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根据(2012)海执字第51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3月21日冻结了江苏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人民币。半年之后,被冻结的公司账户因法定期满自动解封。“加上之前灌云县法院曾冻结一次我公司的账户,这已经是法院第三次冻结我公司的账户了,而案因只有一个,就是江苏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灌云县鑫茂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债权债务的纠纷。”陶明锐说。
一件债权债务纠纷案,两个法院缘何三次执行冻结同一公司的银行账户?
1997年,连云港东亚工程有限公司因银行贷款无力偿还,被建设银行灌云县支行诉至灌云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令东亚公司偿还所欠银行债务。当时,东亚公司因经营不善已资不抵债接近破产,无力偿还40万元的银行债务。
灌云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东亚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灌云县法院分管副院长韩振东的调解,涉案双方均同意以东亚公司向银行支付2万元人民币为条件,终结此案。2000年7月30日,灌云县法院也依法对此案终结执行。
2007年6月,连云港东亚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改制,企业名称变更为连云港润杰工程总公司。2010年4月,连云港润杰工程总公司变更为江苏国祥建设工程总公司。
但就在2011年4月8日,陶明锐接到灌云县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告知其公司账户被灌云县法院冻结。“听到这个消息,我当时很着急也很纳闷,我公司既没有非法经营行为,也没有债务纠纷,好端端的为何法院要封我账户?”陶明锐介绍说,他在银行拿到了一份冻结该公司账户依据,(2011)灌法执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
这份裁定书标明,“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1997)灌法经初第1211号民事判决中,现因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灌云县支行于2000年9月21日将此笔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2003年6月23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又将此笔债务依法转让给被裁定人灌云县鑫茂贸易有限公司,现灌云县鑫茂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案件申请人为灌云县鑫茂贸易有限公司。”
最后,该裁定书裁定:冻结江苏国祥建设工程总公司账号存款100万元。
11年前已经终结的执行,为何又重新启动了?
他找到在裁定书上签字的执行法官王汝涧询问缘由,但王表示对此并不知情,而签字“像是孙海宾所签”。
而法官孙海宾表示:“这个案子不是我执行的,你应该去找执行长孙洪波。”
当年4月15日,陶明锐在法院找到了刚出差回来的孙洪波,而孙洪波也没有过多解释,表示“若不服,可以去申请复议”。
两日后,陶明锐向灌云县法院提出申请复议,但时至今日,他并没有接到只字答复。
执行重启的疑惑
“十几年前法院裁定的一桩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案,今天又翻出来卷宗裁定执行,合不合法定程序?”带着这个问题,陶明锐咨询了几位律师,而几位律师对此的解答又观点各异。
陶明锐心里也感到有点把握不准了,但他认定了一个理:“灌云县法院2000年7月30日送达生效的(99)灌法执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裁定(1997)灌法经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为何时隔11年后又再次裁定执行?”
最让他感到疑惑的是:当时,东亚公司的债权人建行灌云县支行的代理人林义已在合议庭谈话笔录上签了字,同意东亚公司将2万元交到法院后按终结处理此案,这说明东亚公司与建行的债务关系已经了结,可现在为什么又冒出个灌云县鑫茂贸易有限公司来诉求执行债权债务呢?
账户被法院冻结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无法开展,公司的社会声誉也受到了影响。
久等灌云县法院的复议裁定不来,陶明锐将此案上诉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可连云港市中院对此案也是无回复、无判决,直至2012年8月14日,陶明锐接到连云港市中院(1012)连执他字第0032号民事裁定书,被告知其案已被中院转交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执行。
“我至今想不明白,为什么灌云县法院和海州区法院对我公司的账户三次冻结?若这两家法院都裁定我公司欠鑫茂公司的钱,为什么不将我账户里的钱划给鑫茂公司呢?”陶明锐不明白这里面到底有什么原因。
终结执行能否重启?
“按照之前的司法解释,法院既已裁定这个案子执行终结,即意味着此案已结案。因为那时的法律没有今天这么完备,有些律条在今天也有了新的解释。就以当时建行灌云县支行诉东亚公司关于债权债务执行一案来说,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在法院分管领导的调解下达成一致,且经过法院合议庭评议,双方对该案执行终结均无异议。应该说,这个案子当时双方在法院的主导下签字生效后就已经终结了,至于后来为什么又再度执行,我就不清楚了。”在连云港市新浦区的一桩公寓楼里,退休后仍在从事法律咨询工作的灌云县法院原执行庭法官刘文立如是说。
那么,该案是否如刘文立所说2000年就结案了呢?
就这个问题记者咨询了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姜兴。
“按照2012年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案件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即应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这叫做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是结束执行的一种方式,但不是正常的结束执行程序,而是因发生特殊情况而无法或者无需执行,不得不结束执行。”姜兴说。
他认为,根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只要人民法院认为出现的情形使执行程序无法进行或者没有必要进行,就可以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该案当时被执行人连云港东亚工程有限公司经查确实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表明执行程序无法进行或者没有必要进行;而建行灌云县支行作为申请执行人接受了法院的调解,收受了东亚公司的2万元,则意味该案已以自愿调解形式结束执行。由此而言,灌云县法院当时裁定该案执行终结,并无不当之处。而时隔11年后,灌云县法院又作出再次执行的裁定,这显然是错误的,法律程序上也是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