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告官”牵出“官告民”
围绕着水库经营合同,水库承包者先是起诉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后政府又反诉承包者,要求解除承包合同。
国土资源部批准为国家第六批国家级地质公园景观带、“冀重办”一号文件批为河北省重点项目的唐家湾丹霞旅游风景区开发项目(下称唐家湾风景区),试图在河北承德县唐家湾一带,打造一条集登山、旅游、水上项目等为一体的旅游线路。
唐家湾水库作为唐家湾丹霞旅游风景区的核心景区,开发已如箭在弦上。
这座曾经以防洪为主,结合灌溉、供水等综合利用的小型水库,如今已经闲置为一处冰冷的风景,湖里养殖的鱼群也无人看守。
一度经营水库的浙江人黄大海和河北承德县当地人孟祥珍只能看着水库无言兴叹。
2005年8月1日,河北省承德县仓子乡政府对外发包唐家湾水库,与黄、孟二人签订《唐家湾水库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终止期为2021年12月31日。黄孟二人于合同当天,支付第一期4年承包费2万元。
这份长达16年期限的经营合同,划定了唐家湾水库全部水域及周边所属范围内地面(公路以下至水面,坝下五亩地及坝下水池,包括附着物等经营范围)。
2014年4月3日,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从承德县出发,经过数小时车程的山路,到达唐家湾水库。群山围绕下的唐家湾水库水量并非充沛。按当地人的说法,养鱼还可以,灌溉的功能已经丧失了。
水库权益之争
2006年6月,承包者黄大海、孟祥珍在唐家湾水库里放养了鱼苗,开始经营水库。
承德县水务局称,从2006年2月到2007年5月,该局曾先后数次通知或告知仓子乡政府和水库承包人不得改变水库现状,不得放养鱼苗,不得在库区种植作物和树木。
而在此期间,本社记者从承德县商务局查询到的消息,在水库承包给黄、孟二人后没多久,唐家湾自然风景旅游区的项目招商公示已经贴出,招商引资网的信息公示时间是2006年7月14日。
近半年后,也就是2007年1月1日,仓子乡政府将水库产权转交给了承德县水务局。同年8月13日,承德县水务局根据承德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在当天组织县水务局、仓子乡和公安局、公证处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到水库现场强制放水。
按照仓子乡政府后来对黄、孟二人的说辞:其实早在2005年11月,水库产权已经由仓子乡政府移交给了承德县水务局。也就在那年,唐家湾水库在水利设施普查中,经省市有关部门鉴定,经水利部核准,确定为三类坝,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水库被水利部列入专项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将唐家湾水库列入除险加固项目第一批名单中。
在《唐家湾水库承包经营合同》中,仓子乡政府与承包者没有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为甲方的仓子乡政府,在对承包物具有所有权的同时,对承包方有监督、检查权,对水库发展有宏观调控权。
同时作为合同条款明确指出的是,仓子乡政府不能干涉乙方正常经营,即使是在“承包期间内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正常经营,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相关事宜,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在本社记者采访中,黄、孟二人都表示对招商规划并不知情。黄大海认为,承德县水务局无故放水,导致了他们的水库经营受到极大损失,是违约行为。“唐家湾水库承包经营合同的第四条第二项约定:‘在不损害乙方利益的前提下,对水库发展有宏观调控权,支持乙方投资建设,促进较快发展。’”
民告官维权
纠纷引发的第二年,也就是2008年11月6日,黄大海、孟祥珍将仓子乡政府起诉至承德市中院,要求仓子乡政府赔偿因放水导致的经济损失。
2009年2月18日,承德市中院和河北省高院联合委托河北省金益德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水库的损失作出评估,鱼类损失评估结果为640余万元。之后,经过半年的审理,次年6月11日,承德市中院作出判决:承德县水务局补偿黄大海、孟祥珍损失40万元。
审理期间,法院曾多次组织水务局和黄、孟二人进行调解,但双方在“因水库放水造成原告损失”问题上有较大分歧,调解没有成功。
后来,案件又上诉到了河北省高院。直到2010年11月29日,河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承德市中院民事判决第二项,撤销第一项,并判决承德县水务局赔偿黄、孟二人10万元。
对此判决,黄大海表示无法接受:“2010年,河北省高院和承德市中院根本就没有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判决执行,不承认放走了大量的鱼。”
之后,黄大海、孟祥珍向最高法申诉。但是,最高法在2011年6月30日驳回了这份再审诉求,理由是黄、孟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放水跑鱼和放水后库区内的鱼全部死亡的事实发生,故其要求承德县水务局、仓子乡政府赔偿6705798.55元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官告民解约
这场“民告官”案件原本到此审结,但是因之而起的波澜并未平息。
紧随唐家湾水库合同纠纷的推进,唐家湾景区的上马、开发也在逐步进行。根据承德县恒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发展规划,2012年7月,注册成立承德县恒伟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承德县恒伟唐家湾景区开发公司,项目预计总投资15亿元。
据本社记者查询获知,唐家湾景区一期投资约4亿元,预算征山征地费用1.1亿元,景区初步建设1.3亿元。目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均已完成,预计5年内完成景区整体规划建设,拟将唐家湾风景区打造成为国家地质公园、4A级旅游区。
唐家湾风景区在对外描述核心景区时就提到了唐家湾水库。
根据记者傍晚时分在实地的观察,水库离正在施工的旅游区指挥部很近,随着水库往上,都能看到景区指挥部的所在和仍在忙碌的工地,门口还有景区的规划简介。
按照承德县水务局曾在一次法庭上的辩诉,唐家湾水库的产权已经移交承德县政府。
本社记者联系承德县水务局,该局负责行政执法的张副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唐家湾水库产权归属目前情况比较乱,在说完“其他的不属于我管”后,便挂断了电话。
采访过程中,记者接触的多个部门对此也是言辞闪烁,或者索性躲避。
其实在2013年1月15日,由于这份合同关系迟迟得不到解决,承德县政府将黄大海、孟祥珍二人起诉到承德县法院,要求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从原告变为被告的黄大海称,被承德县政府告上法庭后,他受到诸多压力。
3月12日,黄的妻子魏淑红称,向上级法院申诉时,被拘禁及责打导致受伤。
对此,承德县法院没有确认,该院一位政治处主任以此案正在审理为由,婉言谢绝了对此事的表态。
但曾与魏淑红被一起关押的承德县人王淑珍描述,2013年3月7日被承德县公安局拘留后,就与魏淑红等人关在同一监舍。“我在拘留所里多次见魏淑红被叫走,在15日那天晚上,魏淑红进拘留所时左脸红肿,我问她脸、脖子怎么那么红肿,她说是被法院法官拿电棍给电的,我还见她双手抽搐。”
根据魏淑红在北京市密云县医院的入院诊断记录,其在“3月31日入院前16天,被人用电棍等打伤头部多处,伤时有短暂意识丧失,醒后头痛头晕,恶心,双上肢抽搐一次,伴小便失禁一次。初步诊断为,脑震荡和双前臂多处软组织损伤。”
因黄大海认为法官马晓辉与另一名法官张仕田曾殴打当事人,于是向承德县法院要求本案的承办法官马晓辉回避。2013年5月29日,承德县法院驳回了黄大海的回避申请,并开庭审理合同纠纷一案。
黄大海对此不服,于同年6月7日向承德县法院提交回避复议申请书,一个月零一天后,回避复议申请书同样被驳回。黄大海认为,一审法院在收到回避复议申请31天后才作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的规定。
2013年7月15日,黄大海、孟祥珍收到了承德县法院关于可以反诉承德县政府的告知书,但黄、孟二人认为承德县政府的起诉本身就违反规定,所以没有提起反诉。同年8月29日,承德县法院判决撤销仓子乡政府与黄、孟二人的《唐家湾水库承包经营合同》。
争议未了局
因不服承德县法院判决,黄大海、孟祥珍向承德市中院提起上诉。承德市中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
今年1月10日,承德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原审法院判决解除承德县仓子乡政府与黄大海、孟祥珍签订的《唐家湾水库承包经营合同》(2005年8月1日签订)违反法定程序,撤销承德县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并发回承德县法院重审。
2月24日,承德县政府因为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向县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并获得准予。
案件审理又重新回到最初的甲乙双方:仓子乡政府与黄大海、孟祥珍。3月21日,承德县法院又受理承德县仓子乡起诉黄、孟解除承包合同诉求的案件。
直至记者截稿前获悉,原定4月24日在承德县法院审理的(2014)承民初字第991号合同纠纷一案并没有按传票通知的时间开庭。据并未按规定时间到庭的黄大海说,他没有接到法院的任何通知,也没有收到法院的任何传票。
目前,这份“民告官”又牵出“官告民”的合同纠纷将如何了结还是一个未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