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才亮:“和谐拆迁”必须依法行政
在如何保障经济发展的“硬指标”与“和谐拆迁”的问题上,政府对于如何处理好这一矛盾不能徘徊不前。
根据2014年中央相关政策显示,我国对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思路和管理方式有了重大转变,差异化指导成为主旋律。新型城镇化和土地制度改革则成为新的热点。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13:中国拆迁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废止已是定局,国内合法的房屋拆迁手段开始向征收的形式转变。
《报告》中指出,由于我国的实际经济情况,政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需要依托房地产支撑经济和财政。因此,今后几年,我国土地财政仍然是地方政府拆迁的主要动力。
目前政府的调控思路从过去的“一刀切”,变为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这在一些地方出台的规定中已有体现。同时,中央反腐败的力度加大,也有助于减少政府开支无节制的情况。
但是,当前的中国,土地财政仍然坚强,由此导致的拆迁浪潮没有消退的迹象,拆房卖地形成的收入仍然是许多地方政府生存的必备条件。
针对以上种种现象,本社记者专访了《报告》的主要起草人王才亮律师。
警惕“软暴力”
当“黑拆”发生,警察不出警或出警不出力,受害者被迫自救成为普遍现象之日就是社会秩序崩溃之时。
记者:您在《报告》中指出,近些年来的非法强拆手段发生了一些新变化,指的是哪些变化?
王才亮:回顾近年来的拆迁领域,从我接待的超过千名求助者反映的情况来看,这些年非法拆迁活动的动向是从“拆违”“拆危”“黑拆”三种形式交叉发展到以“黑拆”为主,成为拆迁的“撒手锏”被广泛运用。
记者:什么是“黑拆”?
王才亮:所谓“黑拆”,就是指违背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意志但又非司法执行也非行政执行而对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的行为。
比如,受人指使而进行的“偷拆”“误拆”“威胁性的拆迁”等等行为都属于违背当事人意志的拆迁行为,它有别于普通常见的暴力拆迁,是一种近似于“软暴力”的拆迁行为,也属于非法拆迁行为。
“黑拆”行为与暴力拆迁一样,都侵犯公民的财产权,但却不仅仅局限于此。
记者:您所指的“黑拆”,是近几年才产生的非法强拆新手段吗?
王才亮:不是,“黑拆”不是近几年才有,但是却在近几年登峰造极。
比如,2013年新年第一天下午1时许,零下20多摄氏度,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青年路15号,包头政协委员王春泉5个月大的婴儿及其父母被开发商用棍棒挟持到偏僻的城乡接合部的小旅馆,随即铲车挖掘机展开强拆,一千多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及其内部财物被埋于废墟,受害人报警,但当地警方至今未破案。
此后,全国各地频繁发生类似案件,但全国绝大多数“黑拆”案件,都有一个相同的结果,警察或不出警,或出警不出力。
黑拆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同凤毛麟角,即使是被追究责任的也是温柔有加。
另一方面,对于被拆迁的一方,司法机关却采取了相对高压的态势。
“黑拆”极少被追责
目前“黑拆”现象频繁发生,法律的缺位导致缺少救济是产生伤亡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
记者:为什么“黑拆”现象在近几年成了非法强拆的主流?
王才亮:从目前发生的实例来看,“黑拆”多半是地方政府为了绕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设计的程序铤而走险。
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黑拆”的理由往往是出于“黑拆”能加快拆迁进度,从而加快城市建设的步伐。
然而,房屋是拆掉了,房主们也可能被迫签约了,可他们的心里是不服的。
坦率地讲,近些年来,我国官员因为袒护“黑拆”而被真正问责的少之又少。
如果能真正问责,就没有了地方官员对于“黑拆”的庇护或指使,“黑拆”一旦出现就会受到司法机关的及时追究,就不可能蔓延。
记者:那么如何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类现象的发生?
王才亮:目前,“黑拆”现象一旦发生,人们往往归咎于警察以及其他司法机关的失职。的确,警察的失职行为助长了“黑拆”,但是责任不能完全归咎于警方。
“黑拆”日益猖獗的主要原因,在于“黑拆”绝大多数是地方政府组织或怂恿的行为,不论有关当局是否愿意承认这一点,但这是客观现实。
如上所述,目前“黑拆”现象频繁发生,法律的缺位导致缺少救济是产生伤亡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
法律本身的缺陷
我们也必须看到行政诉讼制度,离“法治国家”的要求,离让人民群众感到公平正义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还有着巨大的差距。
记者:能否具体说说法律本身有哪些缺陷?
王才亮: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蹒跚起步已23年,行政诉讼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方面,从无到有,取得了重大成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靠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积极性空前提高,与此相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口号亦空前响亮。
这是行政诉讼23年来,我们必须正视的重大进步。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行政诉讼制度,离“法治国家”的要求,离让人民群众感到公平正义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还有着巨大的差距。行政诉讼在化解拆迁争议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尚得不到人民群众的由衷认同。
客观地说,全国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缓解。某些法院,内部以成文或不成文规定,提高立案标准,成功地将很多行政争议,主要是将土地和房屋征收纠纷排除在法院大门之外。
这类行政诉讼立案难,影响极坏,地方法院以成文或不成文的内部规定对抗《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于不顾,剥夺行政相对人诉权的同时,亦动摇了整个法律的权威性,全国各地法院,各种创设法律性的内部规定不胜枚举。
另外,公正审判难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房屋土地征收案件的公正判决难,可能有法官个人素质、情绪、修养原因,但更多的则是人民法院制度设计方面,虽在法律上规定法院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和其他团体干预,但实际操作中,地方人民法院的人、财、物诸方面都依赖于同级党委、政府,在审理当地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时会受到行政干预,法院难免存有顾虑。而房屋征收与农村土地征收等行政诉讼案件中,由于土地财政与开发商的特殊利益关系,致使地方党委、政府大力干预司法的积极性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