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书育人 潜心研究——访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张生

张生,北京交通法学院院长,法制史研究近20年。张生收获累累,诸多荣誉的背后,是他对学问孜孜以求的精神、是对学校对学生发自内心的热爱。

  201454日,在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颁奖仪式上,张生在讲话时强调了两个词:“感谢”和“责任”。他把对所有人的感谢转化为对未来沉甸甸的责任,踏实前行。

  1970年出生的张生,很早就与各种奖项结缘。2003年获司法部“优秀法学研究成果”三等奖,2007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资助计划”,2008年获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2010年当选首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直至今年获评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这些年来屡屡获奖,让这位低调的法律史学者渐渐为大众所熟悉。

误打误撞法学路

  张生出生在河北定州,幼年在秦皇岛长大,1994年进入西北政法大学攻读法律史专业,1997年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法律史专业。

  张生一直都在和法律史打交道,但是他最终选择和法律结缘,是误打误撞的结果。

  19897月,张生被河北师范学院中文系录取,后转入法律与经济系(现为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学习法律。张生最初想转学经济,但未能实现,进入法律系其实是个退而求其次的选择。在开始接触法律史后,张生发现自己渐渐喜欢上这门学科。

  1993年本科毕业后,张生选择去西北政法大学继续深造,攻读法律史。那一年张生的入学算不上顺利,考虑到优先录取两个年纪比较大的考生,导师找到张生,对他说:“你成绩不错,给你保留学籍,明年再来入学吧。”张生答应了。

    这一年的时间,张生并没有干等,而是选择到一线去体验司法实务。

  1993年,张生来到秦皇岛阜宁县法院当书记员,在经济庭干了半年后,张生又申请去刑庭。“这一年对我来说很有帮助,我后来都是在做理论研究,接触法律事务的机会并不多,所以很难得。”张生回忆道。

  1994年,回到西北政法大学的张生参加了律师资格考试,也许是法院的工作经历让他理论与现实更好地结合,张生考了系里第一名。

  张生的本科毕业论文为《唐律与中庸之道》,进入西北政法大学后,他原本打算继续做唐朝法律制度研究,但后来发现由于自己对史料、文献学的积累不足,难以完成这一宏大的题目,于是渐渐转向近代法律史研究方向。

  研究生毕业,张生报考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制史专业的博士,他选择的导师是朱勇教授。朱勇告诫张生:“从事法律史研究要先取其博,然后才能取其精,第一年最好是广泛阅读研究,打下贯通古今的基础;第二年最好转向一个专门领域,作为博士论文的选题。”张生按照朱老师的建议,在广泛学习的基础上,最后确定研究方向为近代法制史,并选择近代民法作为自己的专门研究领域,并且以《民国初期民法的近代化——以固有法与继受法的整合为中心》完成了自己的博士论文。

  博士二年级的下学期,朱勇几次建议张生选择留校任教,他的意见是,政法大学在近代法研究的教学领域人才缺失,希望张生可以留下来。毕业后,张生最终选择留校当了讲师,两年后成为副教授,又过了两年,晋升为教授。校园的环境相对单纯,对张生而言,任教是一份简单舒适的工作,又可以坚持做学术研究,很适合他。

教书育人幸福路

  在张生看来,在自己热爱的领域里慢慢积累和收获,是一种幸福。

  2010年,张生曾在北京市高院挂职半年,使他与实务保持了一定的联系,也使张生再一次确定自己更适合学校的节奏。

  留校任教后,张生渐渐发现给学生上课既是一份工作也是一种享受。“法制史,既有法律专业的知识,也有中国文化精髓,而给学生上课,学生思维相对发散,能给我带来很多新奇的观点和角度。”张生说。

  张生认为老师的工作首先是个心灵工程,“能对学生产生影响的不只是知识,还有价值取向,要做一个正直的人。很多人将来会从事法律职业,如果心术不正,那就会瓦解社会的秩序和正义价值。法律职业者没有公平正义之心,社会何来法律的公平正义?”另一个就是工作的方法,“要掌握系统的法学逻辑思维和沟通表达能力。法律职业者需要解决纠纷,而不是制造纠纷,逻辑思维是专业保障,沟通表达能力直接影响工作效果。”

  教书育人还会使他有成就感,张生很注重和学生的交流,“老师既是知识文化的传播者也是受益者。我从来不轻视每个学生,他们的聪明头脑使我获益多多,教学相长是一种很好的职业感觉。”

  201211月,张生调至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担任院长职务。行政职务的提升,并没有让张生对法制史的研究有所懈怠。“做学问,是我一辈子的事。”张生简单总结。

  张生的儿子15岁了,周末的时候,一家三口经常会一起看电影。张生的本行是研究法律史和比较法学,就连看完电影后都会忍不住和儿子聊一聊对这个电影的理解,比较一下不同国家电影的区别、差距。

法律精髓传承路

  张生认为:中国传统法律史源远流长,中国古代社会能够稳定几千年是有原因的,追本溯源有助于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国的理念。

  采访中,张生透露:“我近期正在作一个重大课题,这个课题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课题的攻关项目,我是这个项目的首席专家,主旨是研究中国传统法律,适应中国社会的一方面及发展方面的缺点。”

  多年来,张生致力于研究近代法律史,其中的《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19081949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霍英东青年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成果,曾获第二届“钱端升法学成果奖”二等奖,是张生的代表作,曾被学界评价该书较为准确地描述了近代民法法典化的过程,是法律史学园地的一朵新葩。

  这一著作系统收集、整理了中国近代民法编纂史料(包括第一历史档案馆修订法律馆、宪政编查馆等全宗、清末民国报刊、口述历史中的史料,以及民国大理院、最高法院、立法院的相关资料),并尽量通过原始文献展现中国近代从《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到《中华民国民法》的编纂过程,把当时主要法律家的立法行为、法学思想、观点的冲突与折中,各展其详;在法典续造过程中,就社会的诉求,法典与单行法、民事判例、民事解释的发展,各显其微。另外,以法国、德国、日本、瑞士4个国家编纂民法典与法典续造的历史为参照系,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民法法典化”的概念做出了新的阐释。

  张生认为,世界上任何一个文明体系,比如德国、法国的法律因素都是复合发展的,每阶段的法律都保存了一定比例的传统。而中国的几个阶段出现了一些奇特的东西,例如清末法律改革时期,就是反传统的,虽然打着继承传统的旗号,但是实际上基本全面西化;再比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也是如此,参照世界上最先进的法则制定法律。

  “现代法有三种要素:一是前苏联的传统,二是西方的传统,三是我国固有的传统。我们虽然保存了一些,但是在法律中无法表达出来,现在使用时都是隐形的。也由于是隐形的,缺乏法律表达,使用起来就没有保障。继承西方传统做的有些过度,这就使得在面对中国社会现状时出现了很多问题,有时甚至导致法律失效。”张生分析道。

  “举个例子,我国《民诉法》借助了西方观点,是保护当事人诉权的,你有权利通过法律救济维护自身权利。但是实际上,中国的法院不是所有的权利损害案件都受理,而且采取比较严格的审查方式,所以出现了立案难的问题,比如拆迁案件的当事人就会遇到地方法院不受理的问题,当事人就会觉得权利受到了损害。”

  他认为:“我们应对公权力进行有效规范,不能滥用,否则很容易变成法院的问题,实际上法院也没有能力处理这些问题。这就是西方的权利保护和中国的现实不能结合的问题,这也体现了法律的不全面,往往是在治民时,使用西方法,而在涉及公权力时,寻求法律援助就是个问题。”

张生表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实质目标在于实现适合中国发展的‘法治’,其内容包括: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理念建构法制秩序,在分权制衡的体制中形成独立司法的司法体制,更大限度地实现人权保障,确立普遍的法治观念,养成职业化而又具有社会开放性的法律职业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