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邻居强拆”之多数人“暴政”
中国虽有特殊实际,但是“多数人利益”如能在法律层面上参与到征收拆迁的博弈中,既可更好制约地方政府征收权为其“减负”,又可有效化解拆迁社会矛盾。
由于耽误了同组90%居民的危房拆迁,一家“钉子户”被自己组内的邻居们集体表决,而后搬离家具、拆除旧房——被强拆了。2011年,这一发生在四川德阳棚改区的群众自发强拆“钉子户”的事件被称为“邻居强拆事件”。
而被拆迁户向法院起诉维权,结果以败诉而告终。
多数人的权益得到保护,而司法拆迁的立法意图悬空。判例导致的直接后果是,通过引入多数人的“民主表决”,实施“多数人的暴政”,而这样的案例正急剧增长。
“邻居强拆”回放
2009年,德阳市东湖乡凯江六组启动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这里的居民一直生活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修建的“小二楼”里,缺乏城市基础配套、生活功能设施不全、私搭乱建严重。2008年汶川地震之后,绝大多数住宅成为危房,大多数居民改造意愿强烈。
根据德阳市“城中村”改造的规定,凯江六组在2009年5月以提名选举、差额选举产生了由7名居民代表组成的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政府、开发商进行协商沟通、宣传政策和做群众工作。
此后一年多,业委会在政府指导下,与开发商签订委托改造协议,同时制定出了补偿方案和过渡安置方案。项目一度进展很顺利,90%以上居民签字同意接受。
“钉子户”的出现导致项目停了约两个月,他们要求得到更高补偿,不同意集体通过的补偿标准。
已拆迁的大多数居民对此产生不满,他们找到业委会主任庞龙志施加压力:“一直拖着是不是想给‘钉子户’糖吃,那我们也不干!”
这些居民认为居民点改造安置是一个整体工程,“钉子户”的一直拖延,损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应该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011年4月,凯江社区六组召开全体业主会,许多居民发起请求书,要求业委会出面对刘某的旧房进行“排危拆除”。最终,100多户居民签字,超过总数的90%。
5月20日,业主委员会组织本组大约60名业主,将刘某家中家具等物品搬出旧房,组织机械及人员对其旧房进行拆除,并进行了同程录像。
可是,矛盾并未因此而解决。此后,被强拆人刘某将业委会和开发公司都告上了法庭,当地法院依法受理了案件。
但“邻居强拆”最终却赢了官司。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依据合同法、物权法规定,驳回了原告刘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全部承担。
曾到现场实地调查的新华社记者黄艳透露,德阳“邻居强拆”并非个案,海南也发生过类似案例,最后也对簿公堂,而两案判决结果一致,被强拆的原告输了。
“邻居强拆”反映出当前征收拆迁的现实困境,也将“司法拆迁”置于尴尬地位:走正常程序,法院谨慎受理;逼出了这种非正常行为之后,法院又予以判决认可。
“邻居强拆”蔓延成风
当前,“邻居强拆”正在异化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
2014年3月5日,山东省莱州市文昌街道办事处浦家洼村村民刘春成接到了来自村委会的一份“告知书”,如果不配合村里的拆迁,将不能享受村里的福利待遇。
刘春成是该村165户村民中,不肯在《旧村改造旧房转换新楼房办法及条件》方案上签字的12户村民之一。
“我认为村务不公开、财务不公开,没有将每户的实际丈量面积公布于众,存在着暗箱操作的嫌疑。”刘春成说,该文件以“浦家洼村委会和浦家洼旧村改造领导小组”的名义,上面连一个公章也没有盖。
与德阳“邻居强拆”相似,自2013年8月8日以来,刘春成家已经被停水停电。而村民崔玉平家房前屋后的路被挖断,形成了一个孤岛。
“村里的旧村改造和土地流转都是以恐吓的方式征求意见,原来有45户不同意,村主任曾经对多户居民进行过殴打、威胁,最后只剩下12个钉子户。”刘春成说,开发商只跟村委谈,村里地价被严重低估。
“村里行为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浦家洼村另一“钉子户”崔玉平说。
显然,一直处于舆论中心的平度强拆案件,疑似盗用了“邻居强拆”逻辑。已经为新华社所曝光的“平度纵火案”背后,村委会伪造了村民的签名。
2013年1月28日,柴静主持的央视《看见》栏目曾推出报道《百分之九十九对百分之一的拆迁》,讲述了广州杨箕村的拆迁故事,99%以上的人已搬走两年,只因几户留守不拆,无法建房回迁。
留守户中有个代表叫李健明,他说坚持不搬的主要原因是程序违法,拆迁这么重大的事情,应该由全体村民表决公共事务,而不是开个股东会议由69个代表决定。
是不是应该有一个技术性程序,让每个人都有一个明确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
异化拆迁还应回归立法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赵红梅长期关注与研究城市拆迁中司法问题,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包含两个法律关系,政府与拆迁户之间的行政关系,拆迁户集体与拆迁户个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目前国际上的拆迁经验中不少利用后一种关系,通过法律渠道解决‘拆不拆’和‘钉子户’问题,多数人向个体提出民事诉讼,最后由法院判决执行。”
赵红梅认为,从情理上讲,占大多数的邻居强拆了确实有无理要求的“钉子户”解决问题,属于情有可原。但本质上,邻居强拆是不合法的,不管是业委会还是大多数邻居都没有处置他人财产的权力,也没有司法机关赋予他们这种权力。
赵红梅说,中国虽有特殊实际,但是“多数人利益”如能在法律层面上参与到征收拆迁的博弈中,既可更好制约地方政府征收权为其“减负”,又可有效化解拆迁社会矛盾,还可杜绝“邻居强拆”这类违法拆迁,建立更能互相制衡的权利义务关系。
事实上,为了兼顾各方利益,可以吸收“邻居强拆”中的基层民主内涵,在征收补偿环节充分听取民意,制定更加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
赵红梅认为,最高院应该对新征收条例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明确禁止“邻居强拆”这种新的违法拆迁,同时增加对多数人集体利益的重视和保护,可成立建立在国有土地共同租用基础上的居民联盟,尽量内部化解矛盾,遇到极端“钉子户”,多数人可以告“钉子户”,以司法途径化解集体与个体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