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的惩罚去哪了

个别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和政绩观,再加上房地产商人的利润追求,直接导致涉及征地和拆迁的恶性事件绵延不绝。而一部施行3年多的法规,也对愈演愈烈的强拆血征几乎束手无策。

20111月,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新拆迁条例”),试图废止行政强拆。这部法规被认为是利用司法途径阻断强拆的法律依据,也被视作防止暴力拆迁的制度进步。

然而,3年多的事实证明,情况不容乐观,仅凭一部法规,实在难以根除非法强拆的行为。

2014410日下午,一场关于“拆迁纠纷解决路径与立法思考”的论坛在北京召开。来自法学界、经济学界和律师界的多位代表参与该论坛。其中包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轩、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步峰、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革、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廖宏浩等。

在这场论坛中,讨论的焦点迅速被集中:屡屡发生的非法强拆为何难以有效遏制?强拆的受害方还有哪些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有法律对保护被拆迁方的合法利益是否存在缺陷?个别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的非法强拆行为能否入刑?立法层面还应做哪些调整?

   

维权频遇“肠梗阻”

之所以各地的强拆血征绵延不绝,有两个原因:一是土地财政机制,二是地方官员的政绩观。

李轩(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谈到拆迁话题,我感到非常沉重,因为法律界探讨这个问题不是一年两年。近期有两起让人感到愤慨而又无奈的拆迁事件。一个是山东“平度事件”,另一个是2013年年底发生的“苏州范木根事件”。

这两起事件是十几年来暴力强征血拆事件的两个高峰,而且具有两个代表性:一是受害拆迁户也就是被拆迁人以生命为代价换取有关方面的重视;另外一个是拆迁方以生命为代价导致自卫的范木根身陷囹圄。

我们都知道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有很多以强拆而出名的官员,但这些人基本上没有受过法律追究,往往是强拆恶性事件之后仍然平步青云。

之所以各地的强拆血征绵延不绝,有两个原因:一是土地财政机制,二是地方官员的政绩观。

这次议题是“拆迁纠纷解决路径与立法思考”,但我想说的是,正如《2013:中国拆迁年度报告》所言,现在的法律框架下,仅靠当事人维权路径、律师的依法办理,甚至包括媒体的强烈呼吁,实在不足以解决当下的强拆血征问题,这已经不是在法律框架内或者当事人维权能解决的问题。

现在出现了一个非常纠结的局面:从立法角度讲,我们的法律已经很完善了,不需要像有些专家所说的再单独为拆迁犯罪进行立法。正常情况下,在拆迁过程中出现任何违法犯罪的现象,现有的行政法、刑法包括现有的民法体系完全可以解决责任追究和有关赔偿问题。

但当前的法律体系却出现了“肠梗阻”,或者在地方执政者来看,任何力量都已经无法阻止强拆血征。所以有的时候,我们可能还不得不诉诸最高权威,用政策性手段解决这个“肠梗阻”。

我建议,通过高层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一次整治拆迁或者非法暴力强拆的专项运动。本来运动型执法是法律界最反对或者最认为带有人治色彩的一种方式,但面对目前的拆迁乱象,不通过最高的权威和专项的运动,就不会改变现状,这实在是一个无奈的选择。

张步峰(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从1991年的拆迁条例到2001年的拆迁条例,再到2011年修订的新拆迁条例,这其实是一个立法拆迁的过程。

我个人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比较完善的立法,关键是如何落实。从这个角度来讲,以“拆迁”来命名不太妥当,我觉得实际上是一个征收补偿程序里出现的问题,拆迁只会发生在征收决定得不到履行时才有强制拆迁问题。所以单独把整个过程里的一个环节拿出来讲,似乎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合理切入点。

  

冲动的惩罚

一个现实是,法律在拆迁过程中,往往是站在强者一边,弱者通常被忽视。

吴革(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主任):

个人认为,非法强拆是一种公然的掠夺。无论新旧拆迁条例,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如果操作不当,就会发生掠夺公民财富的现象。

大家可以看到,全国各地从一线城市到二三线城市再到农村,土地有着巨大的价值。事实上,城市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原来居住其上的单位、老百姓,他们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涵盖的价值,经常会被个别地方政府通过强拆的方式进行掠夺。

20世纪90年代之后,在迅猛的拆迁运动中,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人为了攫取巨大的利益,导致大量的拆迁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并且我们都知道这种情形——确定拆迁后,随之而来的赔偿往往不公平。

一个现实是,法律在拆迁过程中,往往是站在强者一边,弱者通常被忽视。我们经常看到,司法机关在拆迁执法的过程中是疲软的,并没有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这时,被拆迁人面临拆迁时完全处于无助状态——这是我对中国式拆迁的基本判断。

拆迁确实存在很多问题,但最核心的问题是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这样一个“软肋”。全国律协曾于2007年在深圳召开一次年会,专门发出了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宣言,即“深圳宣言”,提出如果没有恒产就不会有恒心,就不会有法治,就没有私有财产的保护。

2005年,河北发生“6·11定州血案”。当年611日凌晨,河北省定州市绳油村遭到歹徒持械围攻。在定州市绳油村附近的国华定州电厂灰场建设用地上,300余人持猎枪、刀等袭击在现场聚居多日的数百名绳油村村民,致使6名村民死亡,数十人受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邯郸市中院开庭,公开审理包括原定州市委书记和风在内的涉嫌制造定州“6·11”案件的被告人。

据检察机关指控,和风等27名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致死、致伤数十名绳油村村民。最终,这个市委书记被判处无期徒刑。

 

司法诉讼途径如何走

比如在山东发生的拆迁纠纷案件,可以指定到外省市管辖,这样,案件才可能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

翟业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拆迁在城镇化中是不可避免的,但合法的拆迁不是按政府意志拆迁,必须按照民意拆迁。而民意汇聚成一个可视的东西就是规划。规划必须经过人大详细讨论,然后公示到利益相关人,利益相关人进行提问,然后听证,最后才形成大家都能够接受的方案。

这个方案公布完后,利益相关人可以提出进一步的异议,甚至可以走司法途径。对这个方案不同意,司法可以为你做出裁判。但就这个规划来讲,只要是人大做出的东西,司法很难有作为。

我们知道,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除后,2011年出台了一个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个条例出来后,我们不允许有政府行政强拆或者其他形式的强拆,必须是司法拆迁。如果是因公共利益作出拆迁决定仍不执行的,由法院进行拆迁,这在法律程序上是可以的。但我们却看到很少有法院参与拆迁。事实上,在新规定颁布之前,法院一般都拒绝参与这种所谓的强拆,法院都会说这些问题你们自己解决,法院目前还没有办法解决这些事。

解决非法强拆问题,就要树立司法权威。比如在山东发生的拆迁纠纷案件,可以指定到外省市管辖,这样,案件才可能得到更公正公平的处理。除了异地审理尽可能地公平公正处理拆迁纠纷案,还应实行法官终身负责制,这种改革能促使拆迁纠纷在法律框架内解决,否则司法很难有所作为。

廖宏浩(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作为一名律师,我感觉在代理拆迁这类诉讼时很困难,但我个人认为还没有那么悲观,因为我们代理的一些拆迁诉讼虽然很难,但也有不少赢了,所以我认为诉讼在拆迁纠纷中也是一种有效的解决途径。

在我看来,只有在诉讼中提出了对价,才便于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谈判,也才会有合理的谈判基础。

至于被拆迁人可获得哪些赔偿,我认为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主要有:一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是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三是停产停业的补偿;四是对于配合政府的奖励。

关于可预期收益是否属于赔偿范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和《侵权责任法》立法原意应该赔,因为《民法通则》里讲,如果损害了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应该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造成了其他损失,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前面的是直接损失,应该恢复、应该折价,后面一句讲的“受害人因此造成了其他损失”应该赔偿,我认为可以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