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方式,彰显法治的力度与温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对涉企行政检查作出系统安排。今年3月,司法部公布数据显示,2025年司法部牵头组织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全国共查纠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5.7万件次,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89.7亿元,涉企行政检查总量同比下降33%。涉企行政检查的系统性、规范性、有效性显著提升。
准确理解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深层次原因,把握好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方向,有必要回望涉企行政检查制度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首先,行政检查权来自法律法规授权,但相关规定和检查事项长期分散于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中,甚至部分规定互有冲突,执法机关和经营者难以直观把握全貌,不利于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其次,在以往的执法实践中,存在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运动式检查的情形,既增加企业的时间和人力成本负担,也造成了执法资源浪费。最后,涉企行政检查长期以来的精细化程度不足,检查重点不够突出,主观随意性较强,处理手段相对单一。
鉴于此,根据《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中心进行调整,着力突出三方面:清单化管理、综合查一次、精细化监管。
“清单化管理”划清权力边界。清单管理的核心,在于系统梳理、统一公布检查权限,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依据、对象、内容、方式和频次,做到“清单之外无检查”。这本质上是将抽象的授权规范转化为具体、可查询、可监督的检查目录,有效压缩检查权运行中的模糊空间。从行政法原则角度看,清单管理是职权法定原则与行政公开原则的有机结合。职权法定要求行政检查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得自我创设;行政公开原则要求检查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企业和群众监督。清单制度以统一载体落实二者要求,既为执法机关划定权力边界,也为企业提供稳定预期。实践中,北京全面推行“扫码报到、亮码通知、照单检查”,所有入企检查纳入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统一生成检查码,企业扫码即可查看检查事项、依据和流程。“清单之外无检查”的刚性约束,使检查权启动更加审慎、运行更加透明,从源头上减少了事项不清、依据不明和随意检查等问题。
“综合查一次”优化检查方式,回应企业关切,提升监管效能。过去,不同部门往往在相近时段分别检查同一企业,企业即使守法经营也需反复迎检。改革通过统筹检查计划,将多项检查合并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综合查一次”体现行政效能原则和比例原则。行政机关既要以合理成本实现监管目标,也应将对企业权益的影响控制在必要、适度范围内。多头重复检查,既增加企业负担,也造成执法资源浪费。通过联合检查,可以在不降低监管标准的前提下减少检查频次和经营干扰,实现监管效能与权益保障的平衡。其核心要义并非简单减少检查次数,而是优化检查组织方式,使有限的执法资源发挥更大效能。各地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推动跨部门联合检查制度化。比如,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建立“线上发起、线下联动”机制,2025年开展“综合查一次”3435次,涉企执法检查频次同比下降50.8%;湖北省咸宁市推行“综合查一次”后,涉企执法检查频次同比减少36.8%,企业迎检时间成本下降54%。有的地方探索“预约式检查”“服务型检查”,在检查前与企业沟通安排。随着改革持续推进,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得到有效遏制,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也进一步增强。
“精细化监管”聚焦“查谁”和“查多查少”,使检查频次和方式与企业实际风险相匹配。行政检查的目的在于发现和预防风险,精细化监管的核心是将检查安排与企业信用状况、风险等级挂钩:对信用好、风险低的企业减少检查,做到“无事不扰”;对信用差、风险高的企业依法加强监管,做到“无处不在”,由此形成守信激励、失信约束的良性循环。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并非对所有企业“一刀切”式平均检查,而是要求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以信用状况和风险等级为客观标准实施差异化检查,可以将行政裁量建立在信用评价和风险评估基础上,减少主观随意性。让守法者获得更宽松的发展空间,让高风险企业受到更严格的监管约束,从而以差异化手段实现实质公平,以精准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当前,各地加快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运用大数据等技术进行动态评价。比如,北京已将55万户低风险、信用良好的企业纳入“无事不扰”清单,除投诉举报等特定情形外,大幅减少现场检查;陕西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将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企业年度检查不超过1次。检查频次和方式与信用等级相衔接,使执法资源更多集中于高风险领域和重点环节,既减轻守法企业负担,也提高了问题发现和处置的精准度,推动行政检查从“平均用力”转向“精准发力”。
需要强调的是,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规范运行,有赖于科学、透明的评价规则。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风险指标的设定及等级调整程序,应当向企业公开,并为企业提供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渠道。对企业实施差异化检查,也应以实际风险为基础,避免将一般信用评价简单等同于违法风险。只有将精准监管置于程序规范和权利保障之下,信用分级才能兼顾监管效率与公平,真正形成对守法经营的正向激励。
整体来看,“清单化管理”解决检查事项的边界问题,“综合查一次”解决检查方式的优化问题,“精细化监管”解决检查对象的精准识别问题。三者协同发力,使行政检查在规范权力、降低成本与防范风险之间形成制度合力。持续落实《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让每一次检查经得起法治检验,才能将制度要求转化为企业可感可及的发展红利。每一次检查的规范运行,每一项制度的落地见效,都将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增添新的注脚,使广大市场主体在每一次检查中都能感受到法治的温度与力量,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