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护善,让慈善事业行稳致远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施行十周年。慈善本质是一种基于自愿的社会行为,慈善最珍贵的是善意,最脆弱的也是善意,一次信息不透明,一次募捐失范,一次善款使用不当,都可能消耗公众对慈善的信任。慈善法以我国慈善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的形式,为依赖道德自觉的社会行为划清边界、守护信任,真正让“依法行善”走进现实,将分散自发的善意行为纳入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轨道上。

  2016年,慈善法正式施行,它明确界定了何为“慈善活动”“慈善组织”“慈善募捐”,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慈善组织是开展慈善活动的重要主体,慈善财产的使用直接关系到慈善活动能否实现其慈善目的,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申请登记、内部治理、信息公开、慈善财产使用、清算财产处置的全生命周期作出明确规定,让“善款善用”不再是一句道德承诺,而成为可追溯、可问责的法律义务,切实增强了慈善事业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2024年9月5日,修订后的慈善法正式施行。此次修订积极回应慈善事业的新发展要求,新设“应急慈善”专章,明确慈善组织、志愿者等慈善力量开展应急慈善活动的原则,确保应急慈善活动有序有效、公开透明,让应急状态下的慈善既能快速抵达,又有章可循;及时回答了互联网改变捐赠方式后产生的新问题,首次将个人求助行为纳入慈善法规范,为求助人、信息发布人和网络服务平台分别设定了信息真实性责任和信息查验义务,有效规范民间行善行为;系统完善慈善信托制度,扩展遗嘱信托等设立方式,实现长期、可持续的慈善愿景,让善心永续传承。

  与此同时,慈善法治覆盖范围不断延伸到慈善活动的不同主体、不同场景和不同环节,以慈善法为核心、部门规章为支撑的完备法律规范体系逐渐成形,慈善活动全流程的制度供给不断完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修订,不断优化慈善组织主体资格认定与行为规范;《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对捐助资金的管理要求、网络服务平台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落地,让慈善信托运作与费用使用有了制度抓手;《民政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推动行政问责制度化、精细化。

  “十四五”期间,全国慈善组织每年支出1500亿元,主要用于“一老一小”、“一残一困”、教育医疗、就业增收等方面;社会各界捐赠资金200多亿元,有力支持河南郑州特大暴雨、甘肃积石山地震、西藏定日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民政部依法指定的32家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累计募集资金1600多亿元,广泛用于乡村振兴、扶弱济困和大病救助等领域。这些数字丈量的,不仅是慈善事业的规模,更是一个社会用制度呵护善意的结果。从有法可循到良法善治,慈善法施行的十年,是中国慈善从“道德自觉”走向“法治保障”的十年。

  但法律施行并非一劳永逸。不久前捐赠人捐款数年后遭电话“催捐”的现象引发关注。法治所保障的不仅是善款的安全,更是捐赠人的善意。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活动遵循自愿原则,为捐赠人权利提供了坚实保障,捐赠人依法自主决定是否捐赠、向谁捐赠以及以何种方式参与慈善活动。即便是长期捐赠关系,也应建立在自愿和信任基础之上。慈善组织在捐赠人停捐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合理适度的回访,而非以道德施压的方式进行骚扰和质问。让公益初心更加纯粹、真诚、长久,这才是法治精神与慈善文化相互滋养的生动体现。

  在慈善法施行十周年的新起点上,既要拓宽慈善渠道、加强慈善组织内部治理,不断提高慈善事业公信力,也要继续完善配套制度,细化募捐行为规范,保障捐赠人的权利,让法律规则真正转化为公众可感知的信任。

  法治为慈善立规矩、划边界、守底线,善意为社会聚暖流、凝初心、传温情。持续夯实慈善法治根基,呵护每一份纯粹善意,方能让涓涓爱心汇聚成磅礴洪流,让崇德向善、乐善好施蔚然成风,为民生福祉持续注入温暖的文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