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古藏文法制文书——多民族法律交融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根基
敦煌作为多民族聚居之地,在吐蕃占领时期形成唐、吐蕃、吐谷浑、粟特、回鹘法律文化交汇融合的独特格局。以藏经洞出土的系列古藏文法制文书为核心史料,可从成文律法、诉讼案卷、民间契约、行政档案四类文献切入,梳理多民族在法律主体、纠纷解决、司法裁判、契约制度层面的交往交流交融实况。敦煌法制实践以吐蕃成文法令为制度框架,吸纳中原契约法制、各少数民族固有习惯规则,形成多元规范并用、分层调处纠纷、双语文书并行的法制样态,对新时代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理论与现实价值。
关于敦煌地区(河西、陇右)的历史定位。汉唐之际,中原法制体系沿丝绸之路持续西传落地敦煌。8世纪末至9世纪中叶,吐蕃通过军事扩张占据唐朝河西走廊、陇右等地区并进行统治,敦煌成为多元法律文化交汇场域,唐王朝成文律法、吐蕃等级化法制、吐谷浑游牧习惯法、粟特商事惯例在此交汇碰撞。唐代标准化契约范式、诉讼程序同吐蕃依托告身制度确立的赔命价规则并行适用,各类法律规范未出现单向替代,在民众日常交易、纠纷处置中不断磨合调适,演化出适配多民族杂居环境的地域性法律规则。
上述法制融合进程根植于各民族长期混居、经贸互通的客观现实,集中体现中华法系“因俗而治”的传统治理逻辑。敦煌凭借独特区位,留存下多民族法律文明互动整合的原始文献,成为探析中华法系多元一体构造、厘清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渊源的重要实物载体。
关于敦煌古藏文法制文献。敦煌藏经洞留存有吐蕃统治时期古藏文法制文献,文书分藏在法国国家图书馆、英国大英图书馆、中国国家图书馆。依照文书功能,可划分为成文律例、诉讼文书、契约文书、行政经济文书四大类别。
成文律例以《狩猎伤人赔偿律》《纵犬伤人赔偿律》《盗窃追赔律》为代表,三类法条以吐蕃告身品级为基准构建命价与赔偿制度,是吐蕃等级法制在河西落地适用的成文依据。诉讼文书以《都督为女奴事诉状》写卷最具代表性,案卷牵涉吐蕃、吐谷浑、汉人三方主体,完整记录跨民族民事诉讼流程,体现吐蕃国法、地方习俗、契约书证、盟誓证据协同适用的司法特征。契约文书囊括借贷、买卖、承揽、雇佣多类文本,《宁宗部落夏孜孜永寿寺便麦契》写卷融合中原“借一还二、保人连坐、掣夺家资”借贷规则与吐蕃文书体例;《猪年购房基契》《鼠年博牛契》等买卖契、《收割青稞雇工契》《亡失马匹纠纷之诉状》等雇工承揽契,细化交易标的、对价与违约责任,反映跨民族商事规则融合。行政与经济文书,《榆林寺庙产牒译释》《寺庙粮食账目清单》写卷分别记载寺院田产、粮食账目,《据唐人部落禀帖批复的告牒:禁止抄掠州汉户女子》《亨伽宫用印颁发之告牒:今后不得掠夺、侵占沙州汉户果园》写卷加盖大将军敕印,规范部落建制、贡赋征收等行政事项,还原吐蕃时期河西基层治理与财税制度。
关于文献所载多元民族法治要素。现有古藏文法制文献证明,吐蕃在敦煌施行的法律体系并非本土法条的简单移植,各民族依托日常法律活动实现法治文化的交往、交流与交融,逐步塑造一体多元的区域法治秩序。各类法律文书载明唐、吐蕃、吐谷浑、粟特、回鹘多民族主体深度参与地方法律实践。《据唐人部落禀帖批复的告牒:禁止抄掠州汉户女子》写卷明文设置“唐人部落”行政建制,《悉董萨部落土地纠纷诉状》写卷记录吐蕃官吏论董桑与吐谷浑民众息阿拉的土地争讼案件。由此可见,敦煌司法与缔约活动突破单一民族边界,唐律成文立法思维、吐蕃赔命价制度、吐谷浑部族习惯、粟特商事惯例在同一治理空间内碰撞融合,构成区域法治的多元规范来源。
关于法律主体多元化与纠纷化解机制的一体建构。在敦煌地域,无论缔约或涉诉主体族属,均统一适用区域成型的复合型纠纷解决规则,规则渊源、调处主体、文书规范形成鲜明的多元一体特征。
第一,规范来源层面,吐蕃以成文律法为司法基准,同时承认民间习俗与合意契约的法律效力。《都督为女奴事诉状》写卷中,裁判者兼顾吐蕃关于奴婢权属的成文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契约条款与沙州盟誓举证习俗,综合多重规范作出裁判;《鼠年博牛契》写卷契约依托民间习惯与双方合意订立,具备法定约束力。
第二,纠纷处置主体形成层级化协同模式:吐蕃将军、节儿执掌终审权,唐人部落组织调处本族内部简易纠纷;契约保人、中人依托民间身份前置化解矛盾。分层治理格局实现小额纠纷民间化解、重大纠纷官府裁断的秩序分工。
第三,文书形式与效力统一,藏汉双语文书并行使用,吐蕃公文格式与唐代契券范式相互吸收,契约、供词、部族盟誓等不同形式证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双语契约法律地位完全对等。《都督为女奴事诉状》写卷完整展现该制度运行逻辑:原被告为吐蕃人,争议牵涉吐谷浑籍与中原女子,纠纷经民间调停无效后移送吐蕃官衙,裁判综合吐蕃财产法、中原婚姻习俗与契约条文定案,以修复地方社会秩序为裁判核心目标。
关于司法裁判依据的兼容化发展。吐蕃管控敦煌阶段,地方司法建制融合吐蕃制度与中原治理经验,司法队伍蕃汉混杂。《据唐人部落禀帖批复的告牒:禁止抄掠州汉户女子》《亨伽宫用印颁发之告牒:今后不得掠夺、侵占沙州汉户果园》写卷所载“沙州二唐人部落”由蕃汉首领共管,部落内部纠纷优先就地处置;《狗马契约》中吴高戎、周达来等汉人以见证人身份参与缔约,跨民族参与民事活动成为常态。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坚持国法基准的同时兼顾地域风俗,《青稞种子借据》等契约文书,或是预先约定违约追责规则,或是跨部落交易采用中原“汉硕”计量标准,均以契约作为约束双方的核心依据;《府库赋税逋欠册》写卷中赋税档案显示,官府征缴赋税不分蕃汉,统一适用征管规范。
关于契约制度的规范融合表征。民间契约是多民族法律文化交融的微观载体。经过长期商事实践,全地域形成统一契约撰写体例,缔约时间、当事人、标的物、权责、违约条款、保人见证成为标准化必备内容。中原“保人连坐”“掣夺家资抵债”的担保规则全面融入藏文契约,《还粮清单》的借粟文书内,汉人安腊都、张金达与吐蕃籍保人蕃索子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原法制术语完整转化为区域通用法律表述。自愿缔约、公平交易、守信履约、设立担保成为跨民族商事共识,《薪俸支出粮食清册》写卷所载“双方心悦,立此借贷文书为凭”即是共识具象体现。《都督为女奴事诉状》写卷中庭审辩论围绕契约效力展开,裁判以契约作为核心定案依据,标志中原“券书立信”与吐蕃“立契为凭”的规则理念深度融合,契约至上成为全域统一的商事准则。
敦煌古藏文法制文献完整留存吐蕃统治河西时期多民族法治交融的历史细节,这套以吐蕃政令为顶层框架、中原契约规则为商事基础、各族固有习惯为补充的复合型法律体系,是古代“因俗而治、法理相融”治理思想的实证成果。各民族在长期共处中通过法律规则的调适、互鉴,构建统一的行为规范与社会秩序,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根基。从理论价值来看,相关文献填补吐蕃法制与中华法系关联性研究的史料空缺,证实中华法系是各民族法律文明长期交融汇聚的结晶。从现实意义而言,敦煌法治文明所蕴含的在统一法治框架下包容多元习俗的治理经验,为以法治为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本土历史参考。
本文为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敦煌法学之古藏文刑事法律规定的刑法解释研究”(项目编号:22XFX023)阶段性研究成果;甘肃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北民族大学少数民族宗教研究中心研究成果(项目编号:B202502)。
(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