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措并举治理“网红医生”科普乱象
近日,有媒体报道,随着医学短视频和医生自媒体快速崛起,“网红医生”科普乱象逐渐显现。比如,某三甲医院医生在直播间大力推荐一款所谓治疗肝病,但实则为调配的普通中药的“特效药”;某泌尿外科医师在网络上大谈本专业领域外的脚气药膏功效……这些行为严重损害公众对医疗行业的信任根基。为此,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将加大互联网健康科普乱象的整治力度。
“网红医生”科普乱象与法律界定模糊、平台审核机制不完善等密切相关。我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虽然法律明确禁止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却未对医疗科普的行为边界作出具体划分,这使得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判断跨专业行为(如泌尿外科医生讲解脚气治疗)是否构成违法违规,亦使得部分已被吊销执业资格的人员仍可通过虚假资质认证“复出”并活跃于网络平台之中。同时,随着“网红医生”数量的增加,网上还出现了大量传授如何打造“网红医生”的帖子,如“医学科普模板,直接套用拿走不谢”“做医生IP涨粉最简单的方法”,且这种“伪科普”传播速度远超过监管响应速度,值得警惕。基于此,唯有厘清“专业”与“流量”的边界,方能让医疗科普回归“服务健康、普惠公众”的本质。具体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立法层面,建议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新设“医疗科普专条”,明令禁止医生以直播、短视频等方式进行兜售药品、器械等相关医疗产品。这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2025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要求相契合,也与我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相呼应。对于跨专业内容,建议强制标注“非专业建议”进行提示,以降低误导群众的可能。同时,还可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中关于“对消费者知情权保障”“宣传或答复应遵守真实、全面、清晰原则”的规定为基本判断标准,建立相应的举报奖励机制,对经核实属实伪科普的举报给予奖励,以此推动全民监督。
平台层面,应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多元治理能力建设。头部平台应主动开启“三重门”严控模式:第一重门是“技审+医审”的双重审核,在通过AI技术识别高频、敏感词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专业医审团队,精准辨别伪装内容;第二重门是“身份亮证”,要求所有健康科普账号应在主页展示自己真实的执业信息,以此切断“假医生”的伪装路径;第三重门是“带货识别算法”,通过算法自动检测直播、短视频等中出现的商品链接,并对违规带货行为予以及时拦截,以此阻断以科普名义行带货之实的行为。
监管层面,应推动部门协同联动,形成“天罗地网”式的监管机制。卫健委、市场监管及网信办等部门应联合组建监管联盟,实现数据互通、权责共担的“一张网”。对背后的MCN机构实施“穿透式监管”:要求披露“网红医生”与MCN机构的合作合同、分成机制等信息,并要求在短视频、直播带货中明确注明“商业推广”字样。同时,需落实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关于“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让MCN机构给出虚构故事模板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代价。此外,监管部门可将严重违规者列入行业“黑名单”,通过实施全平台永久性封禁的措施,真正实现“撕开面纱、连根拔起”的治理效果。
此外,公立医院也要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所属医师的网络科普行为的监管。医院不仅是医生执业资质的管理主体,更是医疗科普的信任基石。公立医院应建立更加严格的内部监管机制,担负起“线上守门人”的重要职责。具体而言,对“网红医生”行为的内部约束,公立医院可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推行电子病历备案制。所有在网络平台开展科普、远程问诊的行为须向医院报备登记,若出现未经审批私接广告者,可依法暂停其线下门诊工作。二是设置专业白名单制度。严格限定医生仅可发布其执业领域的科普内容,坚决杜绝医生发布超出本人专业领域的健康科普知识。三是设立“公益性KPI”。严格规范以医院名义进行纯营利性的直播行为。若发现医生以科普名义带货的,对带货收入超过一定比例的,可扣除其考核分数或免除其在医院内部所获得的奖励,并要求其定期开展科普义诊等。这样既可为在职医生戴上制度“紧箍咒”,又能为互联网健康科普注入“强心剂”,让公立医院真正成为清朗医疗空间的“压舱石”。
(作者为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