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相互衔接的路径探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强化检察监督。案件管理机制与检务督察机制同属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对加强检察监督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是指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质量管理、统计分析、综合业务考评等管理活动。检务督察则主要负责监督检察权运行,以及检察人员行使检察权、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对不正当行使检察权的检察人员进行追责惩戒,对其他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予以处理处分。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工作衔接规定》,明确了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部门共同细化信息互通、文书移送等各项工作的流程。在一体推进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的大背景下,如何以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工作机制、流程规范化为基础,实现二者在执法办案监督上的衔接,值得深入探讨。
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衔接的现实依据
任何权力都应该受到监督,法律监督权也不例外。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检务督察侧重于“管人”,案件管理侧重于“管案”。只有二者相互衔接配合,才能形成整体合力,推进检察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法。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体抓实“三个管理”(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的内在要求。作为检察管理的重要内容,“三个管理”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为主线,以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和司法责任追究惩戒为抓手,这就要求将“管案”与“管人”结合起来。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相互衔接,有利于进一步整合资源、强化内部监督,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努力做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相互衔接可以进一步强化监督合力。检务督察与案件管理均有对检察办案进行监督的职能,如,对司法办案过程中涉案款物的扣押、移送、处理等重点诉讼节点的关注。此外,检察人员办案效率的高低、司法风险防范的有效性等,也属于检务督察与案件管理的职能范围。职能存在交集,这是二者有效衔接、发挥最大价值的基础。
织密内部监督网络的现实需求,为促进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有效衔接提供重要支撑。案件管理掌握全流程动态信息,是发现程序风险的“前哨”,检务督察专司纪律与规范,是问责纠偏的“利剑”,二者相互衔接有助于实现对司法办案从程序到实体、从效率到纪律的全过程、闭环式监督,有效堵塞监督漏洞,保障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衔接面临的问题
职责界限相对比较模糊,部门侧重各有不同。在监督对象上,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存在职能交叉问题。案件管理职能的直接对象是案件,而检务督察职能在建立之初,监督对象涵盖检察实务和检察业务,即包含案件。检务督察和案件管理虽均有办案监督职能,但案件管理侧重对案件办理流程的同步、动态监管,而检务督察则聚焦于办案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问责。二者既有不同又存在一定交叉,边界较为模糊,若衔接不当易导致监督重叠或空白。
思想认识不足,有的地方过度依赖传统经验和模式。当前,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化前沿技术开展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衔接工作的探索相对较少。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人员主要依赖传统的信息传递方式开展监督,二者协同效能相对低下,这使得一些程序性、苗头性问题无法被实时、批量捕捉,导致监督难以从事后纠错向事前预警、事中防控转变。同时,部分办案人员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新发展,对内部监督重视度不够、主动接受度不高,导致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衔接工作不够有力有效。
监督手段相对单一,存在“虚实脱节”的结构性矛盾。一方面,案件管理部门主要依托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进行“线上”监督。这种监督方式高度依赖系统数据,本质上是一种对“案卷”和“数据”的静态、间接管理,难以触及办案人员线下、案外的履职行为与司法作风。另一方面,检务督察的监督传统上更侧重于“线下”开展,如通过调阅卷宗、走访谈话、受理举报等方式进行审查与问责。这种监督往往因为信息不对称、线索来源有限而相对滞后、被动。二者线上与线下监督方式的不同,在监督链条上难以有效形成“在线预警”与“现场核查”的即时联动与闭环,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内部监管效能。
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高效衔接的优化路径
在履行监督职责上,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进一步厘清案件管理、检务督察的职权和责任,为做好统筹协调提供基础支撑。探索建立更加紧密顺畅的衔接机制,改变以往被动共享工作模式,加强主动沟通配合,进一步细化完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与通报、联合开展专项工作等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在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数据监管、违纪违法线索移送与处理等内部监督重点方面,推行“嵌入式”协同监督模式,共同制定“嵌入式监督重点清单”,明确需同步信息的具体情形(如涉众型案件、无罪判决、反复退查等),案件管理部门在受理、退查、延期等关键流程节点上,设置强制性督察备案点。对异常情况自动触发预警,及时推送检务督察备案,检务督察部门对案件管理部门移送的线索,限期反馈处理结果。案件管理部门据此优化流程控制,形成“发现问题—移交督察—反馈整改—优化管理”的完整闭环,实现从各自为政到高效协作的深刻转变。
在监督手段上,实行在线管理与现场督察相结合。案件管理部门依托流程监控和网上办案等,具有全程管理资源优势,向检务督察提供网上查看案件流转和办理情况的权限,能够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高检务督察线索发现能力。但也要注意到,在线监督主要采用节点控制模式,相邻节点之间可能留有间隙。对于一些现场发生的执行活动,如强制措施的执行(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实际开展的是事后审查而不是临场监督。因此,要重点突出检务督察部门的现场督察和处置权。根据案件管理流程监控反馈,对业务指标长期滞后或工作消极等问题进行督促提醒,将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治理落实到位。
在技术赋能上,构建智能化内部监督系统。建设智能监督模式,对大量案件数据进行自动筛选、比对与预警,提高督察效率,减少人工错漏。探索打造AI风险预警平台,利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案件管理系统中的文书、流程数据实时扫描,自动识别超期办案、程序瑕疵、证据链漏洞等风险点。根据风险点标识等级,推送至检务督察部门形成监督清单,降低人工核查成本,并按照案件周期与风险等级动态调配各部门人手,集中力量攻坚重点督察事项,提升督察问题整改质效。同时,还可以通过智能管理系统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例如,针对案件管理,在案件受理初审后,根据预设参数(如证据完整性)自动生成不同颜色的二维码,对应不同的处理决定(如不予受理、先受理后补查),通过颜色标识引导案件分流,有效降低案件退补率和延期率。针对人员管理,可考虑为每名检察官建立贯穿案件全流程的执法办案电子档案,由案件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并动态更新,关联其承办案件的流程效率、投诉记录、整改情况等数据,督察部门可经授权,直接调阅分析个人电子档案,实现精准化监督,倒逼办案质效与司法规范全面提升。
(作者单位: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