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的司法政策及其意义

  陕甘宁边区时期,随着工农民主政权转变成为抗日民主政权,新旧法律制度的更替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由此,客观上亟须通过司法政策填补立法空白、解决各类疑难纠纷、完善司法制度,进而巩固革命政权。边区政府与高等法院立足边区特殊的历史条件,结合司法审判实际,发布了各类规范性、指导性文件,不仅为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提供了依据,而且推动了司法制度的改革、创新。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编辑典型判例的实践和探索,为司法政策的理论、系统化发展、提升司法审判质效提供了宝贵经验。


  司法政策的表现形式

  陕甘宁边区的司法政策表现为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发布的一系列关于司法工作的要求和指示,主要包括批答、命令、指示信和领导人讲话等形式。

  在陕甘宁边区各类司法政策载体中,批答极具代表性。当时,针对下级司法机关提交的个案裁判困惑、法律适用及月度司法报表、工作汇报等各类司法政务请示事项,边区高等法院通过批答方式作出专门回复和阐释,以此帮助下级机关准确、高效地裁判案件、解决纠纷。此外,边区高等法院通过案件月报制度,对各分庭、各司法处所审理案件进行审核,对司法判决进行督导。指示信是对特定领域工作的指引,明确了婚姻自主、尊重善良风俗习惯、照顾贫苦人民利益等边区核心司法政策。命令是边区政府与高等法院发布的特定问题的处理规范,为边区司法审判工作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裁判依据。此外,陕甘宁边区政府与高等法院负责人就司法方向、任务、政策、作风及队伍建设等问题发表的讲话或报告,也是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

  陕甘宁边区司法政策丰富多样,边区高等法院编辑的《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对司法政策进行了系统归纳和梳理。通过编辑典型判例使司法政策理论化、系统化呈现,有助于从宏观上把握和理解。除通过常规方式发布外,通过判例的形式生动形象地阐释司法政策,成为当时推进法律制度建设的显著特色。


  司法政策的主要内容

  从适用范围来看,司法政策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将多种形式综合使用,以针对性地解决边区民事、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在民事领域,司法政策精准回应了婚姻(订婚、离婚)、土地权属界定、遗产继承、债务纠纷调处等问题;在刑事领域,司法政策不仅明确案件的审判程序,而且涉及刑罚的具体适用和执行。

  如,1945年5月1日发布的《关于一九四四年下半年各庭处院月报总批答之一的指示信》中,针对解除婚约时是否退还聘金彩礼的问题,明确提出:“如是包办订的婚,批准解约时便应退还聘金彩礼,不使人财两空,这是对的,如是自由恋爱订的婚,一方自愿赠送他方之礼物,则解除婚约时便要看情形决定,不能机械执行法令而必须照顾实际情况,要做到‘法情兼顾’”;针对判决离婚时“一方退聘礼钱财或赔偿,一方去人得钱不使人财两空”的办法,提出:“离婚多系女方提出,理由多不充足,男方多系穷苦人家,若让其脱离,穷人受苦汉不容易再办到婆姨,若不让离,破镜不能重圆,女方死也不肯回家,为了顾及双方利益,自以由女方退出聘礼钱财,或赔偿男方损失,如为适当,这作为调解办法还可以,但不是一切离婚案件在判决离婚时,硬要赔钱帮米,果真够离婚条件,便不必赔钱帮米”;针对遗产分配完毕多年后,当事人要求重新分割遗产的问题,进一步明确调解与受理标准:“确系没有分过而当事人的一方确系贫苦,无法从事生产者,可以用调解方法使之取得一些财产,若非以上特殊情形,一般的不必受理”。

  再如,1944年10月,在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召开了审判员联席会议,时任地委书记的习仲勋同志出席并讲话,主题是“贯彻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他提出司法工作应该替老百姓服务,“要一心一意老老实实把屁股放在老百姓这一方面,坐得端端的。”除此之外,雷经天、李木庵、王子宜等针对边区司法工作的讲话,对边区司法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司法政策的深远影响

  陕甘宁边区的司法政策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性强,效果显著。一方面,边区司法干部整体文化水平偏低,领导层对司法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对司法工作的专业性认识不足。另一方面,边区成文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许多方面的制定法缺失,既有法律条文简单、笼统,导致司法工作难度极大,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无法律依据的现象。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积极探寻解决办法,通过司法经验的积累和总结,为司法政策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1944年林伯渠在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司法机关的法律根据,必须是边区施政纲领及边区颁布的各种现行政策法令。边区现行法令不足,一方面应根据历年经验,将好的判例加以研究整理,发给各级司法机关参考;另一方面由主管机关起草符合新民主主义的精神与边区实际的民刑法与诉讼程序。

  《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在“例言”中明确阐述了边区的调解政策,并在“民事类案件处理办法摘引”中,指出民事案件处理的六大原则:“私益服从公益;局部利益服从全部利益;少数人利益服从多数人利益;一时利益服从永久利益;富裕者提携贫苦者;有文化知识者帮助文盲无知者”。在“刑事类案件处理办法摘引”中,对边区的宽大政策进行了系统解读,强调:“防止犯罪的办法,不是严惩的问题,而是如何改造的问题,改善他的生活,改造社会,才是基本办法。”判例汇编总结、梳理了司法政策的丰富内涵,为各级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提供了参照,有力推动了边区司法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22JJD820020)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榆林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