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国家安全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数据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的收集、加工和应用等作了系统部署。《意见》全文共11处提及“安全”一词,既涉及“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数据安全”的总体要求,也包括数据分类分级、风险评估、基础设施建设、人工智能应用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等多个具体层面的安全要求。如何在释放知识产权数据价值的过程中守护安全边界,是落实《意见》需要回答的关键问题之一。

  2025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知识产权数据使用手册及开放目录》指出,知识产权数据是产生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活动中,以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电子证照等各类数据,主要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意见》中的“安全”要求主要聚焦于“数据安全”,即数据安全法界定的,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然而,随着知识产权数据与其他经济、科技等数据深度融合,其开发利用带来的影响已延伸至关键技术领域创新能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等国家安全事项。值得注意的是,这类国家安全事项未必源于数据泄露、篡改等违规行为,即便数据处理活动符合数据安全规范,仍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因此,落实《意见》中的安全要求,不仅需要维护知识产权数据安全,更应关注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中潜在的国家安全风险。

  《意见》将知识产权数据全生命周期划分为采集归集、存储加工、共享开放等环节。其中,采集归集、存储加工是国家安全风险产生的重要来源;共享开放既是释放知识产权数据价值的关键方式,也可能成为风险传导和扩大的关键途径。


  要防范知识产权数据采集归集过程中产生可能揭示国家秘密的事项

  《意见》提出,“编制全国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目录”“逐步实现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市场监管等数据的互通互联,促进数据共享融合”“鼓励各地建设知识产权可信数据空间,并接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体系,构建多源数据的安全互信环境”。这将显著提高知识产权数据归集规模和融合程度。

  但需要注意的是,零散的公开信息经过汇聚与关联,可能揭示国家安全相关的重要事项。一旦海量知识产权数据与其他数据全面归集,并与科研项目、产业链、企业融资等数据相互关联,则可能暴露承担关键任务的单位和团队、重大项目的研发方向和进度乃至研发内容等信息。

  总体而言,知识产权数据经汇聚关联,可能揭示单项数据难以呈现的技术布局和研发活动信息,甚至可能构成国家秘密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要求建立安全保密防控机制,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对汇聚、关联后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数据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因此,编制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目录、推进跨部门数据归集时,不仅要审视单项知识产权数据是否涉密、是否重要,还要评估数据集合及关联结果的敏感程度。


  知识产权数据存储加工过程中可能产生影响国家安全的新信息

  经过归集的知识产权数据,在存储加工环节被清洗、标引和深度挖掘分析后,可能形成威胁国家安全的新信息。《意见》提出,稳妥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有序开展行业大模型开发、训练和落地应用。这将显著提升知识产权数据加工分析的广度和精细程度。

  传统知识产权信息分析通常受人力所限,往往仅局限于特定领域或样本数据,其结论主要是对相关数量指标的描述性统计,或基于技术功效矩阵发现技术热点与空白点,以及通过绘制技术路线图梳理技术发展脉络而来。它通常所得结论相对比较局部、粗略。人工智能技术则可以对专利说明书全文进行语义理解,并结合其他所归集的数据进行跨语言、跨领域地识别潜在的技术关联关系;海量知识产权数据的归集,又使得分析范围得以覆盖全领域、全链条。二者结合,可以形成更精准的技术信息分析报告。例如,若利用人工智能对中国集成电路专利数据展开分析,可以更深入地研判我国集成电路全产业链的发展状况,聚焦到哪些环节受制于人、哪些技术即将突破、哪些主体不可替代等问题之上。因此,当分析对象是关键核心技术或重点产业时,这些判断直接关系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其敏感程度远高于作为分析基础的原始数据。

  对此,知识产权数据经加工分析后产生的并非原始数据中已有的内容,而更多是新生成的关键技术信息。这些数据虽然大多已经公开,处理过程可能也符合数据安全规范,但分析结果却可能具有影响国家安全的敏感属性。因此,在知识产权数据存储加工过程中,应遵守数据安全法第八条关于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的规定,用好第二十四条确立的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充分评估加工分析结论的敏感程度及其使用主体和用途。


  知识产权数据共享开放要严防扩大国家安全风险

  知识产权数据以公开为原则,共享开放是释放数据价值的关键方式。《意见》提出,“推进知识产权数据共享”“推动知识产权数据开放”“探索知识产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知识产权数据共享开放本身并非风险来源,但前两个环节产生的风险,可能借助共享开放得以传导和扩大。经由共享开放,采集归集中暴露的研发主体、研发方向和进度等信息,以及存储加工中生成的新的关键技术信息,一旦为潜在外国竞争对手掌握,则可能被用于勾勒我国某一关键领域的技术布局、研发路线、核心研发力量和薄弱环节,研判我国技术短板,进而危及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因此,知识产权数据共享开放的安全问题不是普通数据能否依法公开获取的问题,而是要防止敏感数据集合和分析成果是否会借助共享、授权运营等方式不当扩散,甚至无限制扩散。这类风险发生在数据合规流通之后,需要在推进共享开放时统筹考虑数据的最终流向和使用目的,以保障知识产权数据共享开放的可控。


  统筹发展和安全,筑牢知识产权数据的国家安全防线

  防范知识产权数据的国家安全风险,要把国家安全考量嵌入数据采集归集、存储加工、共享开放的全过程。

  第一,在数据采集归集环节,要完善敏感事项识别规则。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会同保密、网信、数据管理等部门,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领域重要数据和涉密事项的识别规则,将数据集合及其关联结果一并纳入识别范围,从而改变仅以单项数据判断敏感程度的做法,在编制数据资源目录、推进跨部门归集之初,把好关口。

  第二,在数据存储加工环节,建立分析成果安全评估机制。对面向关键核心技术和重点产业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行业大模型训练等活动,要同步开展国家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相关成果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其使用主体和使用范围。

  第三,在数据共享开放环节,坚持开放原则并做好安全监管。普通知识产权数据依法面向社会公开,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应有之义。监管重点应放在敏感数据集合和分析成果上,要加强对跨部门共享数据的整体评估,在授权运营中审查运营机构的实际控制关系,关注知识产权数据的最终流向和使用目的,实现知识产权数据流动的可控与可追溯。

  综上,落实《意见》,既要推动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充分释放价值,也要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守住国家安全底线,管好风险产生与传导环节,以高水平安全保障知识产权数据开发利用的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