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微短剧在法治轨道上健康繁荣发展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繁荣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微短剧作为其中快速发展的重要形态,需要与其发展规模和社会影响相适应的制度规范。《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前期备案管理、分类分层审核和专项治理等实践基础上出台并于9月实施,标志着微短剧治理进一步走向制度化、常态化。微短剧的持续发展离不开稳定、清晰的规则。随着产业规模扩大和生产传播方式变化,既有治理规则也需要进一步整合。《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行业基本规范,为微短剧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稳定的制度基础。

  微短剧的发展正在重塑原有的治理对象和治理关系。生产主体增多、传播渠道拓展和商业模式创新,使行业治理从节目内容逐步延伸至版权保护、平台责任、算法推荐、人工智能应用和消费权益等领域。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日趋复杂,对治理规则的稳定性、系统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微短剧治理并非始于此次《办法》。2022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 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在开展“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专项整治的同时,明确备案管理、内容审核和平台主体责任等要求。此后,《关于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网络微短剧行业健康繁荣发展的通知》进一步完善许可准入、备案管理、内容审核和行业自律等制度,分类分层审核等管理措施逐步形成。微短剧治理由突出问题整治延伸至分类管理、平台治理和全过程规范。《办法》承接前期治理实践,对制作、发行、播出和平台治理等环节作出系统规定,并对散见于相关管理文件和治理实践中的制度要求进行整合完善。从专项治理和相关管理文件中的具体措施,到专门部门规章的系统规定,微短剧治理获得了更加稳定的制度载体,行业主体的责任边界和基本行为规则也更加明确。

  制度规则还需落实到微短剧生产传播的具体环节。《办法》延续此前分类分层审核思路,进一步明确分类标准,对不同类别作品分别设置备案公示、发行许可和播前审核要求。既有分类管理措施通过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制作、发行和播出各环节的适用规则和管理要求也更加清晰。《办法》注重与现有网络治理制度衔接。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算法审核评估、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等方面,此前已有相应规范。《办法》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则在微短剧领域的具体适用: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制作的微短剧,应当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播出单位应当定期审核、评估算法,不得利用算法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提供付费内容,应当明确告知收费信息。人工智能治理、算法治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的一般规则,也落实到微短剧制作、播出和经营的环节。播出单位的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细化。《办法》将总编辑内容负责制、审核把关、全流程责任追溯和常态化巡查等机制纳入统一规范,并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分类管理、内容审核、技术应用和经营服务规则在同一规章框架下得到衔接,责任归属、履责环节以及违反规定如何担责,有了更明确的制度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这为处理微短剧规范治理与创新发展的关系提供了重要遵循。《办法》将进一步繁荣微短剧、壮大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推动微短剧健康发展作为制度目标,鼓励艺术表达、传播方式、新技术应用和商业模式创新,支持“微短剧+”拓展应用场景,推动优秀作品创作传播和国际交流合作,体现了规范秩序与促进发展相协调的制度取向。微短剧要实现健康繁荣发展,根本仍在于优质内容和创作能力不断提升。《办法》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强调尊重原创、保护著作权、公平竞争,并通过扶持优秀作品、鼓励群众创作、拓展“微短剧+”等制度安排,引导行业更加重视内容质量、艺术表达和创新能力。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可以减少侵权盗版、无序营销和低质同质竞争对创作生态的干扰,让优质作品获得更大发展空间。

  制度效能最终要通过执行来检验。监管尺度是否清晰,平台责任是否真正落地,制作机构和从业者能否据此形成稳定的合规预期,都关系到制度实施的实际效果。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平台落实主体责任、行业组织加强自律、制作机构依法依规经营创作,各项规则才能真正保障微短剧生产传播和健康发展。稳定的规则、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明确的行为预期,也有助于推动创作者把更多精力投入到作品本身,使行业竞争更多回归内容和质量。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办法》的施行,正是法治回应新业态发展的具体实践。规则更加清晰、责任更加明确、竞争更加有序,将为优质内容持续涌现创造条件,也让微短剧以更多精品力作丰富互联网条件下的新大众文艺。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